【普法宣传】拒绝网络谣言,从我做起

文摘   2024-09-28 23:53   山东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市场派出所、文家派出所提醒您:

01|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



02|网络谣言的危害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必须重拳出击!

03|网络谣言案例


徐州程某编造“长深高速无锡段发生重大车祸”网络谣言案。今年2月18日,程某为博取关注,通过下载2019年某交通事故现场图片并配以文字、修改时间方式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散布“2月17日长深高速无锡段发生重大车祸”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程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南京孙某、苏州李某等人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网络谣言案。今年1月4日,南京孙某、苏州李某等人为达博取关注和提高楼盘销量等目的,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高中纳入义务教育,南京在玄武区试点”等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孙某、李某等7人已被公安机关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04|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文家发布
联系电话:0536-522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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