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是什么?
林长制是以保护发展森林等生态资源为目标,以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以制度体系建设为保障,以监督考核为手段,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林长,省、市、县、乡、村分级设立林长,聚焦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工作,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源头治理的长效责任体系,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
为什么实行“林长制”?
林业发展涉及因素广泛、复杂,林业绿色发展和持续保护必须取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全力支持。为此,建立各级林长负责制下部门深度参与、分工负责的林业发展体制,有助于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林业工作格局。
“林长制”的主要工作任务有哪些?
1.守牢“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两条林业安全生产底线。一是森林防火。森林火灾属于自然灾害,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它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烧毁大面积的森林和大量林副产品,破坏林分结构和森林环境,破坏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气候失调、水土流失、河流淤塞、水源枯竭并危害农业、林业生产。森林防火事关生态文明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全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森林防火,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任何人发现森林火警可直接拨打“12119”。二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有害生物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今年美国白蛾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国家、省、市林业部门多次发布虫害预警,各地各单位要突出抓好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杨小舟蛾等重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工作,全面摸清病虫害类型、发生地点、危害面积和程度,根据发生程度、树种类型和地形地貌特点,分类施策,分区治理,对重点防控区采取以无公害药剂为主的应急性措施开展防治。
2.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修复。“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保护要坚持原地保护原则,禁止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环境。若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3.强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由相关行政业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对未经批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科学造林绿化。科学绿化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设绿水青山的内在要求,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绿化工作部署,扎实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组织开展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估,全面摸清造林绿化空间,科学划定绿化用地,留足绿化空间,均衡绿地分布,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绿化。严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和发展林果业,优化造林布局,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充分考虑土地适宜性,水资源承载能力,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见缝插绿,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抓住春节、雨季、秋冬季造林有利时节,大力实施退化林修复、村庄绿化、封山育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林业重点工程,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一位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位公民都应切实承担起植树造林的义务,自觉成为绿化山川、绿化城市、绿化乡村的参与者、践行者,让植树造林成为全民参与的共同行动。
5.规范用林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根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期限、地点、树种、数量、方式等进行采伐林木,限期完成造林更新任务。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滥伐林木的,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涉及工程建设使用林地上的树木采伐,须先取得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办林木采伐手续。二是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禁止毁林开垦等将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借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项目名义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砂、采石、取土等,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禁止擅自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生态敏感区和省级公益林等生态红线区,严禁从事与其总体规划或主体功能不相符的开发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