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点】气体灭火系统主备用量
文摘
2024-12-24 12:18
天津
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1.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T50193-1993(2010版)【3.1.5】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6.2.3】设有灭火剂备用量且储存容器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的系统应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合格。【7.4.3】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E.4.1 按使用说明书的操作方法,将系统使用状态从主用量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为备用量灭火剂储存容器的使用状态。E.4.2 按本规范第E.3.1条的方法进行模拟喷气试验。E.4.3 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E.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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