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点】灭火器维修期限

文摘   2025-01-20 23:25   天津  
一《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将该条废止,但是由于新《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未修订,故只废除其强制性。

二《天津市消防产品使用和维护管理规范》DB12/T1341-2024

5.5.2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者达到下列维修年限时,应按照程序报修:

a)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b)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三《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CPQS XF003-2023

4.4.2.2 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首次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
4.4.2.3 自维修出厂之日起,灭火器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表2的规定。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使用期限应适当缩短。

表2 维修灭火器的最高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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