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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码可办”
事关公积金……
最新消息
8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可以申请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简称“电子码”)。
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提供给异地公积金中心核查缴存、贷款等情况使用,公积金中心向职工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申请方法
客户端小程序
扫码进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
“业务办理电子码”
登录后,进入“服务”页卡,选择“业务办理电子码”。
“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核对个人信息,提交后即可获得“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温馨提示
1、职工申请完成后,切不可向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以外人员展示电子码,以免个人信息外泄。
2、电子码申请当天24点自动失效,电子码被查询后即失效。
关于住房公积金
今年还有哪些新消息呢
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开展苏州市2024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苏州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2.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倍,即347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起执行。对2024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5.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可随时调整),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249元),按月缴存最高不超过6940元/月。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参照缴存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各缴存单位每年可以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
三、调整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该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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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姑苏晚报、苏州公积金
拟稿:仇敏 | 审核:鲍俊斐
核稿:钱亮 | 签发: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