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网消息:近日,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7号建议“关于解决农村分户问题”作出答复。
该局表示,经商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分户申请一般条件和程序
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申报立户登记。第十六条规定,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关于农村新建住宅分户确权登记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正在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三、关于农村分户申请宅基地
2017年2月20日,原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原市城乡规划局、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池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申请的宅基地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2020年4月26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综上所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要建房,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先申请使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
2020年,公安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对集体土地上申请分户的农民,提供集体土地宅基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的集体土地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这三种材料之一的,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办理分户。
目前,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正在牵头起草《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也对因宅基地所致的农村分户问题进行了研究,将有关条款写入了条例初稿。
下一步,该局将通过研究论证,完善有关条款表述,力争通过此次立法明晰农村分户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并将会同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与农村分户政策的宣传培训。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