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拉开了新一轮地方化债的序幕。那么,哪些存量隐债将被列入可置换范围呢?
从具体政策内容来看,一是从2024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二是增加债务限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24年至2026年每年2万亿元,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用于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三是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2万亿元,仍按原合同偿还。合计增加债务额度12亿元。
新政的出台,一是减轻化债压力。2028年之前,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降至2.3万亿元,平均每年消化额从2.86万亿元减为4600亿元。二是节约利息支出。法定债务利率大大低于隐性债务利率,通过置换可大幅节约地方利息支出。据估算,五年累计可节约6000亿元左右。三是增强发展动能。将原本用于化债的资源腾出来,用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同时,将原本受制于化债压力的政策空间腾出来,可以更大力度支持投资和消费、科技创新等,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增加发行政府债券,来置换地方政府的存量隐性债务。这有利于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显性化”并逐步“缓释”。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正规定义来自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发〔2018〕27号文,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要界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需要满足三个核心特征:
一是决策主体为地方政府;
二是资金用途是公益性项目建设;
三是偿债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
2018年,高层决定清理一次政府新的违规举债,于是便有了隐债的登记,但这次登记既包含隐债还包含部分不属于隐债的债务。
去年,高层开启最大力度、也最为彻底的一轮化债行动,制定了一揽子化债方案以及下发35号文等一系列化债文件。那本轮化债涉及的隐债就是2018年10月31日前地方政府上报到财政部,登记在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中的债务。这部分债务仍然按照2019年出台的40号、45号文进行债务置换和债务重组,2028年底前为最晚处置期限。
除隐债外,本次化债还将前期应纳未纳债务及拖欠企业账款等非金融类债务纳入到置换范围。所谓应纳未纳债务,是指35号文中称为未纳入隐债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也就是说此部分债务2018年10月31日前未上报,2022年7、8月补报仍未上报,未登记在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的,仍可参照隐债处置。
一、特殊再融资债券置换部分存量隐债。置换对象为纳入隐债的非标、公开市场债券,以及政府拖欠企业账款等非金融类债务,例如政府项目工程拖欠款。今年以来不少地区还发行特殊新增专项债置换隐债。业内人士认为,特殊再融资债规模只能置换一部分隐债。
二、大部分隐债按照40号、45号文进行债务置换和债务重组。其中40号、45号文规定可用便利性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保险资管计划、公开市场债券等)置换隐债,对隐债进行降息展期,但不得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置换隐债。
其中以下几种情况的隐债不予置换:
1)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不一一对应的;
2)不具备可持续性、还款来源不确定、明股实债等情况的项目;
3)期限超出在隐性债务系统中录入的化解期限,及超过整体隐性债务化解期限2028年的;
4)转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在隐债系统内违规删除的。
本次发布会公告的一次性化债额度,极大的突破了特殊再融资债券和 “特殊新增专项债”地方债务限额的规模限制,将更大程度上提升存量隐债置换效率,极有望真的实现”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清零地方政府隐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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