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视频)
经调查了解到,吴某驾驶车辆沿海关路东一巷左转进入桂中大道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发现对方时已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从而发生碰撞。所幸双方驾驶人均系有安全带,事故造成梁某某受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核| 莫小华
供稿| 林芳宇 编辑| 朱熠
除特殊标注外,本文所有文字、图片及视频版权均归柳州交警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出处。
禁止任何团体及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二次授权第三方平台使用,如有发现,柳州交警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你的微信已有更新的版本,别忘了将柳州交警“设为星标”或“置顶”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