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凌晨,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执勤民警在瑞龙路路段进行检查时,查获驾驶人兰某有酒驾嫌疑。执勤民警对兰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已超醉酒临界值。执勤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相关部门进行抽血取样,随后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兰某事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93 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对兰某进行进一步调查时,民警惊讶地发现早在2018年1月兰某就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站路被柳南大队查获并接受处罚;2022年1月兰某再次酒驾被柳城大队查获并被处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7日。此次是兰某第三次涉酒驾驶,不仅醉酒驾驶,还涉及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柳南大队对兰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2800元、行政拘留10日,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审核| 莫小华
文| 钟文娟 编辑| 邹艾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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