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法院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

学术   2024-10-14 19:01   北京  

参考案例

杨某诉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3-01-2-144-001 / 民事 / 不当得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2)最高法民辖73号 / 其他



裁判要旨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避免随时移送管辖,保证案件及时审理。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受理案件;(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按移送对象分类,移送管辖分为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属于级别管辖的范围)。按启动原因分类,移送管辖分为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移送和法院自己发现没有管辖权而主动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没有规定移送管辖的期限,理论上受诉人民法院在案件实体判决前均可以移送。在实践中,确有个别法院是这样做的,即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经过开庭审理,甚至已经合议讨论,基于案件重大复杂、形成涉诉信访等情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其他法院审理。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对移送管辖的随时性作了限制。

但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应诉和提出实体答辩意见,仅在开庭前提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此时如果仅以超过期间提出异议为由不予理会,当事人会以法院受理时有主动审查职能为由而不服。故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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