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第四十八条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主体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则。
[2] 《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十六)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依据供应链平台提供的核查结论或供应链票据信息、交易背景信息及供应链企业信息开展尽职调查,供应链平台应积极配合。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依赖供应链平台或资产服务机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的事项,可以合理信赖,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如发现存在重大异常、 前后重大矛盾,或与其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 复核工作,排除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可以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或者抽样尽职调查两种方法。入池资产符合笔数众多、 资产同质性高、 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的,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原则上应当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不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抽样笔数不少于 50 笔。
[3]《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九)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未贴现供应链票据;
2.依法合规取得,权属明确、权利完整,无附带质押等权利负担,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权利负担的除外;
3.可依法转让,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4.承兑人已依法进行承兑,承兑合法有效;承兑人已在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并且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承兑人不存在持续逾期或延迟披露情况;
5.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别是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政策要求和隐债管理要求,不涉及隐性债务、不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6.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七)持票人可直接作为发起机构,也可委托供应链平台等主体作为发起机构代理人,代理发起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也可由相关主体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设置合理交易结构先行归集供应链票据,并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5]此前由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或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本身无法接入ECDS系统,故在发行资产证券化或其他结构化融资产品时,往往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其作为记载于票据的持票人/质权人。
[6]《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业务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商业汇票贴现;
(三)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7]《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8]《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第四条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SPV 管理机构)及 SPV 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申请加入票交所,并由SPV 管理机构为 SPV 在票交所开立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
[9]《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第六条 SPV 申请加入票交所,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的相关规定, 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特定目的载体加入申请表》 (附件2,表中的特定目的载体全称应填写为SPV管理机构全称加上SPV全称);
(二) 《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申请事项表格样式汇总》 -中国票据业务系统新增导入表(无需纸质件,电子版发送 xtjr@shcpe.com.cn);
(三) 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 产品协议复印件(须包含 SPV 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的完整信息);
(五) SPV 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的开户申请书复印件, 及该保管账户在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等备案证明材料;
(六) 若第(五)项中人民银行备案账户名称和资金保管账户名称不一致的, 应由资金保管银行提供相关说明, 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票交所发送自由格式报文;
(七) 票交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10]《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之《票据业务系统直连接口规范【票据产品分册】》2.55.信托转入结果通知报文(ABN.002.001)
2.55.1.报文功能
1.信托转入应答方对转入申请应答为同意且结算成功后,票交所向申请方通知转入成功的票据(包)信息。(AS01)
2.信托转入应答方主动退票后,票交所向申请方通知退回的票据(包)信息。(AS02)
3.票面到期T-1日,系统自动清退待应答的票据(包),并向申请方通知清退的票据(包)信息。(AS03)
4.信托转入应答方对转入申请应答为同意但结算失败的,票交所向申请方通知票据(包)信息。(AS04)
[11]《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 第十一条 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金募集成功,SPV管理机构应对转移申请进行同意应答,基础资产由发起机构转移至SPV。
若资金募集不成功或基础资产不符合相关要求,SPV管理机构应对转移申请进行退回应答,基础资产不发生转移。
若 SPV 管理机构对转移申请未进行同意或退回应答,基础资产不发生转移,发起机构仅能在基础资产到期后进行到期处理操作。
[12]《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票据法》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14]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8)沪74民初497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