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数据资产 | 第1期:数据产权制度将面世?

财富   时事   2024-11-19 13:00   上海  

作者 / OneRiver to 数据资产 群友
编辑 / 董文潇

01

致读者

本推送收录一川数据资产社群过去几周就数据资产领域相关热点和话题的讨论结果,经充分脱敏并征得群友同意后予以公布。

如有兴趣加入社群参与讨论,可在阅读文末的社群规则后扫描二维码以填写申请问卷,我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群审核,并向满足入群门槛的申请者发放入群邀请。

02

本期话题

  • 话题1:数据产权制度将面世?

  • 话题2:数据资产入表,还做吗?

  • 话题3:认定的数据资产没价值怎么办?

  • 话题4:数据产权登记可以作为数据权属的证明吗?

              

话题1:数据产权制度将面世?

群友A:

分享《数据产权制度将面世》

群友B:

数据确权确实是有效利用数据的第一步。只有数据的权利确定,才能去估算它的价值。不过目前怎么确权还是个难题。

分享《数据要素的挑战与法律实践(一):数据确权的逻辑》

这篇文章提到的观点感觉有一定参考价值:“数据二十条”所做的是提纲挈领式的规定,对于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具体权益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都没有涉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也不明确。各地方制定的区域性数据条例和登记制度的缺陷则更加明显,它们的效力仅在各自辖区内有效。数据权益与数据登记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只有这样才能促成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在实践中,论证“合法拥有或控制”通常会被转化为论证“不违法拥有或控制”,证明不存在违法情形比证明合乎不存在的“法”要容易太多。但这种方式仍有一定讨论空间。真正能够萃取出数据权益的,恐怕还要是数据的司法案件与数据的技术架构。在真正的纠纷中,数据权益的边界才能够清晰地划定。

群友A:

上面那个文章的观点是按照场景设计数据权利的边界,实际能够涉及诉讼的数据案例是有,但是不管是数量还是涉及面,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数据科学的小众性,可能赶不上数据技术发展的速度。

群友B:

确实。立法也需要同步推进。国家数据局在着手制定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收益分配等制度文件了,虽然层级达不到法律,但应该能有一定参考指导意义。

群友C:

嗯,是的,一直在关注国家数据局拟出台的8项数据相关制度文件,希望可以早些面世。

              

话题2:数据资产入表,还做吗?

群友A:

分享《让数据资产不再“沉睡”,神州数码打造“入表+融资”范本》

群友B:

上个月很多上市公司半年报出来了,与一季报相比,做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数量增加的并不多,感觉市场整体还是比较谨慎的态度,尤其在政策还不是非常明朗的阶段,多数企业没有急于去做数据资产入表。感觉市场也意识到数据资产入表目前还有些难题亟待解决。

还有些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做了数据资产入表,然后半年报又撤回或修改了比如恒信东方在发布半年报的同日,发布《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表示“经公司近期进一步核查,发现列示有误”,因此删去一季报中数据资产入表相关内容;博敏电子在互动平台答投资者问时表示,公司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及实际经营情况,并基于谨慎原则,将第一季度确认的数据资源相关的成本调整到存货成本。

群友C:

确实,2024年半年报数据资源清零的上市公司有晶华新材、密尔克卫、华塑股份、惠同新材、奥飞数据。

群友B:

嗯嗯,看来清零的还不少

群友D:

数据收集、使用,如果涉及个人信息,严格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存在合规瑕疵。入表之后,这种风险可能曝光面可能增大,反而很难去解释。

群友B:

确实,所以入表前的数据合规核查非常重要。

群友E:

分享《我退圈了,不干数据资产入表》。你们没看过这篇吗?

群友F:

这篇应该做数据相关的人都看过了哈哈哈,当时朋友圈到处有人在转发。

群友E:

把大家的心里话都说出来了。实际的数据资产管理很难做呢,首先要找到有价值的数据,这一点就难倒很多企业了。

群友C:

刷屏的大家都看过了,推荐看看这篇,增加一些积极的心理暗示:《数据资产入表,先别退圈,聊聊真相,仁者见泡沫,智者见未来,小马过河》

群友B:

是的,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但办法总比困难多,把数据资产盘活、赋予数据经济价值应该还是大势所趋,等配套法律法规出来应该会好一些。

              

话题3:认定的数据资产没价值怎么办?

群友A:

目前很难见到专门做数据资产运营的人,传统专门做数据运营的都很少。谁能给数据资产根据场景做指标和埋点啊我还看过不少市场上这方面的解决方案,但是也没有回答万一认定的数据资产没价值该怎么办。我感觉数据资产运营其实只能人来做,而且必须是商业触觉很敏锐的人。

群友B:

说的我想去看看有没有这方面的HC了,学习一下。

群友A:

数据运营都很少,更别说数据资产运营了,现在入表能找到有价值的数据都不错了,也就几个运营商有这个实力入表。

群友C:

确实,目前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主要是积累了较多数据资源的大型国企。

群友A:

从DCMM五级开始入,这个顺序是对的,从一般企业开始入,大部分企业根本没这个条件,清零也不奇怪。

我觉得可能入表发展几年后,给一般企业入才会风险变小,因为那个时候数据资产管理和运营人才成熟了,这个事积累的经验多了,也慢慢越变越简单了。

群友D:

现在还有一个现象也不利于数据资产相关业务的发展,国企,尤其是城投用数据资产入表和算力中心建设代替原来的存量资产盘活,用来申请新的政策性资金,间接化债。

群友A:

反正摊销几年后还得改回去。

群友C:

还有个现象,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要求push不少企业开始考虑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因为这些资产的价值评估相较于实打实的现金出资灵活性更高,空间更大。但后续如果被发现出资不实的话,估计也还是要该补缴补缴。

群友A:

数据价值值得好好研究。

              

话题4:数据产权登记可以作为数据权属的证明吗?

群友A:

分享《关于启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及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平台升级维护的通知》。

群友B:

话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权属的证明吗?

群友C:

分享《北京通报全国首个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                      https://xinwen.bjd.com.cn/content/s66cc62d6e4b07fbcccaf4741.html?from=appMessage×tamp=1725939974775

群友D:

是的,今年七月的时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全国首例涉及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数据竞争案件,表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就涉案数据集取得的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明原告享有该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同时还可作为涉案数据集收集行为合法的初步证据。

理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效力应该与登记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的强弱程度有关,如果登记部门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则数据知识产权的司法效力会更强,而如果只是进行了形式审查,那司法效力就比较弱。目前从各地的规定和实践来看,形式审查居多。

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应该不能和对数据有权属之间画等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里也留了口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才能作为享有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和数据集收集行为合法的“初步”证据。

群友E:

“初步证据”哈哈哈,是不是很少有东西不能当“初步证据”。

群友D:

哈哈哈哈哈,语言的艺术。

之前研究的时候看到形式审查居多,就看到山东省选择了实质审查方式,明确采取“登记平台初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复审”的模式。不知道未来会不会调整为实质审查?

群友C:

一般是“审查+公告无异议”,实质审查很难,没法去验证数据流情况。

群友D:

确实,实质审查很费人力,不知道后面会怎么推,会不会和数交所类似,让律所出一个合规意见。

群友F:

如果有公共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可能还是要审核清楚的。

群友A:

现在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该还不具备数据权属效力。仅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但是其他材料(不是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如果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也具备证明效力,从证据法角度,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与其他符合三性的证明材料,应该没有本质区别。

《北京通报全国首个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                              https://xinwen.bjd.com.cn/content/s66cc62d6e4b07fbcccaf4741.html?from=appMessage×tamp=1725939974775这个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曲解、夸大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目前仅仅是试点,严格来说,不具备任何实体法上的效力。

群友D:

嗯嗯,这个感觉有点标题党了,就判决书本身而言其实措辞还是比较soft,留了不少空间的。

群友G:

分享《数据确权登记,谁给的勇气?》

省流版,确权还是得靠立法,市场上的这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属于可信权益凭证,即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里提到的“初步证据”,登记机构的审核能力越强,审核越实质,就越可信。

群友H:

没有上位法基础上创设权利确实难以被认可。

群友I:

分享《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是噱头吗?。确实,现在做的很多入表项目客户都说去数据交易所确权,好像数交所颁发一个证书就可以有创设性权利。

群友D:

是的,确权只能靠上位法了,登记机构没法创设新权利。不过登记机构如果有较强的审核能力,能实质审核,应该可以作为可信权益凭证。

群友I:

是的,登记主要功能还是围绕着流通交易的。让整个数据交易市场可信度提高。

一川数据资产社群申请问卷

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一川小助手官方微信号


 

一川Law
一川法律实验室 | 深深专业,浅浅表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