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数据资产 | 第2期:数据知识产权和数据资产的区别?

财富   时事   2024-12-05 13:00   上海  

作者 / OneRiver to 数据资产 群友

编辑 / 方天韵

01
致读者

本推送收录一川数据资产社群过去几周就数据资产领域相关热点和话题的讨论结果,经充分脱敏并征得群友同意后予以公布。

如有兴趣加入社群参与讨论,可在阅读文末的社群规则后扫描二维码以填写申请问卷,我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群审核,并向满足入群门槛的申请者发放入群邀请。
02
本期话题
  • 话题1数据知识产权和数据资产的区别?
  • 话题2场内数据交易 vs. 场外数据交易
  • 话题3数据治理怎么做?
  • 话题4:数据信托制度是什么?
              
话题1:数据知识产权和数据资产的区别?
群友A:

有个比较好奇的请教下大家,数据资产和数据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吗?

群友B:

理解数据资产比数据知识产权范围更广,数据知识产权需要是“创造性劳动”对应的“智力成果”(满足知识产权客体的要求)。

群友C:

数据知产要遵守传统知产法律,数据产权目前法律没规制。仅有“数据二十条”有规定。

群友D:

数据资产,可能更强调的数据的权利归属、使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数据,把数据纳入到知识产权的客体中来。

分享《到底什么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群友B:

看了下,目前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以数据集为主。

群友D:

也许未来,会创设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类型,类似欧盟的数据库权利保护,比如叫作“数据集权”。数据集权,比“数据库权”更贴切,“数据库”听起来像“仓库、房子”,“数据集”是内容。

群友E:

前一两年法学界在数据确权讨论中,也有提出数据的权利束概念(好像是王利明教授?不太确定了),感觉也是一个思路?但后面数据二十条出来以后也提的不多了感觉。

群友D:

嗯嗯,是的,王利明老师好像有篇文章《数据何以确权?》。关于数据确权讨论的文章挺多,观点云集。

群友B:

高富平教授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论纲》(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4/id/7910619.shtml)里把数据使用者分成了5类:A.初始数据采集者(形成未处理的数据);B.数据预处理者(产出可用数据集);C.数据汇集者(产出结构化或关联分析的数据资源);D.挖掘分析者(产出AI算法或智能工具);E.智能工具的使用者 (分析场景数据,产出知识或智慧行动),其中ABC是数据生产者,DE是知识的生产者。知识生产者产出的数据产品相对稳定,价值固定且可评价,可以在专有权体系下考虑其保护体制,而数据生产阶段不需要配置新的专有权,其通过数据流通的规则来规制即可。

简言之,按照高教授的观点,不是所有的数据集都建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对数据进行创造性加工并随之产生的创新智能成果才建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

群友D:

嗯嗯,正要学习高教授这篇文章。

群友C:
我也同意高教授的观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涵盖所有的数据,虽然保护数据知产就是保护对数据的创新智力性成果,也会很大幅度促进数据技术的发展,现在确实数据本身价值和数据应用等价值都混在一起,但是如果不把数据自身价值剥离出来,咱们提数据资产这个概念又有什么意义呢。
              
话题2:场内数据交易vs. 场外数据交易

群友A:

分享《场内数据交易一定比场外高贵吗?》

“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还处于早期,场内交易远未形成淘宝等电商平台的规模化效应,场内交易平台的效率优势也不会特别明显。既然这样,那场内数据交易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或许,答案就在交易场所的本质之中——交易场所是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和某一产业需求相配套的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的行业基础设施。这意味交易场所必须承担很多场外交易平台不愿意干的苦活累活,比如培育生态、合规保障与流通支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交易场所搭的台子不仅要赋能行业,还得赋能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场外交易,因为场外交易平台就在场内交易要培育的数据商生态之中。此外,因为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政府信用,如果干起了坏事,对市场的破坏性也是非常大的,所以监管也严很多。这意味着交易场所这活不好干,不仅要带头搞基建,培育产业,还得参与市场竞争,被管得也比别人严。

因此,场内交易就像婚姻,围墙外很多人想进来,围墙内也有很多人想出去。大家看到的是各地政府挤破脑袋想申请设立数据交易场所,但是却鲜有人知道,15年成立的某数据交易中心早在去年的时候就放弃了自己交易场所的资质,更名为数据科技公司,开辟新的赛道后在场外自由飞翔了——场内与场外,一端是沉甸甸的责任,欲戴皇冠,必承其重;一端是美滋滋的自由,一人吃饱,全家不饿。”

看到一篇分析数据场内、场外交易的文章,还挺有意思的。现在这些数据交易所也挺不容易的,目前还是场外交易为主。

群友B:

交易所担子不轻。

群友C:

比如广东这边股交所平台也会承担一些撮合的工作,领导也有扩大业务范围、扩大体量的需求。

群友A:

分享《数据交易升温,上海数据交易所如何能做到“点数成金”?》。上数所这边也折腾出不少创新的业务模式,比如“数易贷”,通过数据资产融资。

群友B:

话说之前看到有网友戏称99.99%的数据交易都在场外,现在一般都是哪些交集会进场内交易呀?

群友F:

场内数据交易场景有很多,像某数交所的气象数据司法大数据等数据交易产品供给都是不面向公众的,有的省份公共数据数据交易的场内供给直接和他们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整合起来了。出于公共数据安全和其他的考虑,场内交易确实要比场外交易容易达到合规交易的目的。

群友C:

我比较好奇,国外经验是场外自由交易完全可以满足需求吗?

群友D:

美国有Data Broker,中心化的交易模式在政治文化上可能有障碍。

群友A:
分享《国内外数据交易所发展现状(2024)》。各国政府在数据交易上都有不同的尝试,但是和中国数据交易所组织的场内交易还是有些差异。
              
话题3:数据治理怎么做?

群友A:

分享《数据治理究竟怎么做?最佳实践案例分享》。整体上的视角是通过基础的数据架构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可用性,但是不清楚在企业中,数据治理的痛点是否是在这里,律所更多的是参与数据治理的规则建设,底层的数据建设的还没有什么了解,期待有群友可以分享些一手经验。

群友B:

完整的一套数据治理应该包括数据战略设计、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维度。

律所的话,一般是从数据合规的角度切入,帮助企业优化数据标准管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维度。我们这两天就在做一个数据合规整改项目,工作流程上是先了解公司涉及数据处理(尤其是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的业务场景(业务流),然后再了解各业务场景数据全生命周期分别如何处理(数据流),并审阅公司相关制度文件(隐私政策、数据全声明周期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制度等),最终判断公司存在哪些数据合规方面的问题,并协助公司推进后续的整改流程。在了解公司业务流、数据流的时候,除了访谈、审阅相关文件外,还会看公司的后台系统,确认实际的数据流向和相关字段。

群友C:

咱们律师给客户出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有没有顺便把等保预测评给做了的?

群友D:

没有,等保测评都是需要客户找专门做网安等保的第三方做,并取得相关凭证,这可以作为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中安全保障的一个评价维度。

群友C:

是的,但是我说的是预测评,有的公司虽然有等保三级的证书,但是如果平常安全管理有问题怎么办,如果刚好是律师法律意见书涉及到的方面呢。网络安全法半强制性的也就是等保了。

群友B:

拿到等保三级不等于公司的网络安全保护情况是到位的,即使有等保,我们一般还是会就公司的网络安全情况进行一些high level的问询和调查。

网络安全法的颗粒度可能比较粗,还有一些国标可以参考,例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

群友C:

我倒是感觉律师法律意见书颗粒度不用那么细,也不能给客户写个意见书,顺便做完整个等保预测评了吧。

群友B:

不用那么细,不过可以结合网络安全法稍微补充一下。

粗和细之间找一个折中,不同客户的折中点可能也不一样,像大的互联网企业可能就要趋严一些。

群友D:

嗯嗯,如果客户的项目本身就需要咱们在法律意见书中单独评估网络安全的内容,肯定还是需要写的,参考国标比较多。等保只是作为网络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其他方面还是需要与数据安全结合。

              
话题4:数据信托制度是什么?
群友A:

大家对数据信托制度有研究吗?假如我委托他人运营我的个人数据,那么信托产品是我的原始数据还是衍生数据?我个人能不能作为受益人来因为这个信托产品来获利?

群友B:

信托产品是原始数据还是衍生数据是不是应该取决于委托人和信托受托人之间的约定?不过比较常见的一般是衍生数据,会对原始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加工。

如果委托人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应该是可以分享因为这个信托产品产生的获利的。

群友A:

主要是数据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公众利益,比如个人数据就涉及到个人信息权利,公共数据就涉及到公共利益,信托作为私权,约定是不是应该符合公众利益的规范,虽然现在也没有什么有关公众利益的数据法律规范,对于公共数据,目前只有数据二十条的数据可用不可见,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还是太少了。

群友B:

信托产品的底层数据有哪些可以分开看,个人信息和公共数据的处理逻辑不大一样。虽然数据信托这块的规定比较少,但个人信息和公共数据处理各自都有不少规定,可以参考看看。

群友A:

我还专门问过研究数据信托的人,要是未来出台有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政策,会不会对他们目前的产品有影响,他说现在数据信托只是试点,没有大规模推广。

分享《个人数据受托者有哪些可能?知识工作坊#1 回顾 | 消费者放心的个人数据受托者》

群友B:
数据信托这块,好像目前主要是以个人数据为主,还没有用公共数据做数据信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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