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随着内地与香港交往频繁,越来越多的工作、学习交流机会为跨境婚姻提供了土壤。内地与香港跨境婚姻人数,逐年增长,今天我们就来分享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的区别,带大家了解内地与香港在离婚制度方面的差异。
内 地
(1)协议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权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30天后可以领取离婚证。
(2)诉讼离婚,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存在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就会准予离婚,并对财产、抚养权依法作出判决。
香 港
香港所有离婚均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需要向香港的家庭法院(Family Court)申请,由法官签发离婚判决。就算夫妻对离婚和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法官觉得子女抚养安排不合理,也不会判离,得拿出让法庭满意的安排才行。法官会在命令中作出一道宣告,说他/她已信纳所做的安排是符合小孩的利益。
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定管辖法院,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但被告不在内地居住、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香 港
香港法院拥有审判权的前提是,离婚任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系或妻子在香港居住,且申请前3年正常居住、或被丈夫离弃后在香港居住;或双方都在香港居住。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
(a)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由1995年第29号第3条代替)
(b)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由1995年第29号第3条代替)
(c)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由1970年第68号第26条增补。由1995年第29号第3条修订)法庭会考虑的因素:生活圈子、工作地方、是否有交税、是否有生活痕迹,比如是否置业等。
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诉讼离婚的大致程序如下:
(1)立案: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申请离婚诉讼。
(2)调解:法院受理材料后,会在一个月内安排引调,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书的方式离婚,或者撤案后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3)审理:如果调解未成功,法院正式受理该离婚案件之后,会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安排开庭时间和向双方发送传票。开庭时,双方必须到庭,可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仍需到庭)。
(4)判决: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5)上诉:如果一方对判决不满意,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会在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
不同于内地离婚可以在民政局或人民法院办理,香港离婚只能在家事法庭办理,即只能通过诉讼形式办理。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六星期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在香港进行离婚程序大致如下:
(1)申请:如果一方想要提出离婚,需要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和一份《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并交给家事法庭登记处。如果双方同意共同申请离婚,需要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和一份《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并交给家事法庭登记处。
(2)送达:如果是单方提出离婚,呈请人需要通过第三者或邮寄的方式,将一份经盖印的副本送达给答辩人。如果是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无需送达对方。如果对方有律所代表,就派给代表律师。**送达的难题:对方不常来香港、当事人在某地方守候,看见对方出现便通知律师职员去派票、有可能需要香港高等法院跟内地司法机关完成派递。(派给代表律师也适用于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对吗?就是法院会将文书发给对方律师,然后由律师再发给非委托方的申请一方?)
(3)指示:呈请人/申请人需要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表,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指示,把案件排期审讯。法庭会将该呈请或申请编入特别程序案件表或抗辩案件表内排期聆讯,并通知诉讼各方出席。
(4)审讯:如果是特别程序案件表,法庭会在无需双方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并作出临时判令。如果是抗辩案件表,法庭会在双方出席或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并作出临时判令。
(5)判令:如果没有上诉,临时判令会在6周后生效,并成为最终判令。呈请人/申请人需要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最终判令的副本。
(6)家事调解:开案时要填写调解意向书,律师有责任提醒当事人可用调解方式来处理事情,节省法庭的资源。法庭流程中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调解。家事调解员可以是律师、大律师、社工,受专业的家事调解训练。比方说,已排期正审,正审前双方仍可以尝试调解。法庭流程中有一个叫「财务排解聆讯」的一环(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FDR”)。法官会看看能不能协助双方达成共识,而不用等到正审来处理双方纠纷。这环节也可跟调解双结合,叫M—FDR,即mediator-assisted 的意思。调解员可以参与这个法庭聆讯,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需确认婚姻已无法挽回,具体法律规定《婚姻诉讼条例》第11A条:
1、通奸;
2、不合理行为,无合理期望共同生活;
3、分居一年且双方同意;
4、分居两年;
5、遗弃。
不合理行为:一般是温和描述为主,除非对方抗辩,才会提更多的细节(目的以和为贵);但也有遇过一个情况,就是双方达成共识,把绘声绘影的不合理行为轻描淡写,但到法官那边申请临时离婚令时,法官要求多一点细节,所以要拿捏准确。
分居:因为土地问题,不一定要搬离婚姻居所(这个可以展开和我们分享一下吗?就是这个分居,不需要以感情不和对方确认来进行时间上的认定?)
遗弃:很少见,一般都会用不合理行为为由,说对方对自己没有关顾
内 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香 港
香港婚姻法并未设立类似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分割财产,考虑双方的经济贡献、未来需要、生活方式等因素。
法官裁量权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财产分割比例。在香港的婚姻制度下,法院在做出夫妻财产的分配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包括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1)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2)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准;
(3)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4)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5)婚姻双方各自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因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6)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任何利益的价值。
计算模式: 先考虑双方的财政需要,然后看看双方的家庭资产是否足够应付该等需要,若有盈余,则会以50/50 为起点分配,除非有特殊原因偏离该起步点。
复杂难题: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问题:比方说,一方主张房产是代父母持有,没有权益故可属于婚姻财产一部分;或者某一方声称,对方把资产藏匿在第三方名下,理应跟对方讨回来。有可能需要把涉案第三方加进来婚姻诉讼内作裁断。
财产保护:禁制令、香港土地注册处的运作、离婚案开始前的资产转移的追索。
内 地
法院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标准参考父母的收入水平、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一般为对方20-30%月收入。
香 港
法庭有三项事项需要处理:(i)抚养权(单独或共同);(ii)照顾及控制(子女跟哪位家长同住,即「衣食住行」);(iii)探视安排(探望子女),可以包括有监视的探望(比如父母一方有家暴、其他有可能危害子女的行为/情形)。香港法庭根据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1)条规定的原则来处理这些事宜,其规定为:法庭须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在顾及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理解力,以及特殊情况,法庭也会考虑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
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须负责照顾有关子女的日常生活,并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项作出决定。法庭亦可能会给予共同抚养权。为了尽量让子女有稳定的生活,常见例子是让子女在其中一方家中居住,而定期探望另一方(即另一方拥有子女的探视权),而探望安排可以在学校放假期间延长至数天甚至数星期。
一般按照法律中所说的“赡养费”一般是指子女对父母等长辈提供经济供养,对于夫妻之间的经济供养费用一般称之为“扶养费”。而在香港法律中,赡养费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家庭子女的经济给养。无论是被称为抚养费还是赡养费,内地和香港家事法中夫妻间的经济供养关系还有一个显著不同——存续期间。在内地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止于离婚,而在香港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因为离婚而消灭。
(1)首先,谁可以申请赡养费?从赡养费的概念不难看出,前配偶和子女均可以分别申请赡养费。男可以向女申请。
(2)其次,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赡养费?在法院收到离婚的呈请或共同申请或裁判分居的呈请后,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认为合理的期间内,向另一方作出定期付款作为(临时)赡养费;在批予离婚判令、婚姻无效判令或裁判分居判令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法院可以作出赡养令。
(3)再次,决定赡养费的因素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回答:决定配偶赡养费的因素和决定子女赡养费的因素。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配偶赡养费的主要因素是 :
(a)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b)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c)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婚姻双方各别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e)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f)婚姻双方各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g)如属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则顾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废止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价值。
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子女赡养费的因素主要是:
a)该子女的经济需要;
(b)该子女的收入、谋生能力(如有的话)、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c)该子女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d)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该子女当时所受到的和婚姻双方期望该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重点是:维持现状,但当然,法庭也知道,家庭一分为二,双方各自的生活水平有可能下降。
申请临时赡养费:需要以传票并附上誓章,详列理据。比方说,太太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提离婚后丈夫不再给家用。
申请律师费补贴(legal costs contribution):家事法院想确保双方公平,如果有一方是家财万贯,另一方因财力悬殊未能聘某些均等的法律团队,可向对方申请律师费补给。
经济状况陈述书(俗称表格E):正常法律流程要披露,详列双方资产,作为家庭资产分配的基础。该表格包括子女的生活开支和水平。
内 地在内地,如果离婚诉讼不涉及财产争议、或争议财产少于20万元、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诉讼费只需50-300元不等。如果涉及20万元以上的财产争议,诉讼费依据争议标的金额扣除20万元之后的0.5%收取。也就是夫妻争夺的财产越多、交给法院的钱也就越多。如果离婚案件的诉讼金额是100万,诉讼费为4000元;如果争议资产达到1个亿,诉讼费就接近50万了。
香 港
香港法院有审判权的前提是,离婚任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系,或妻子在香港居住,且申请前3年正常居住、或被丈夫离弃后在香港居住,或双方都在香港居住。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
(a)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由1995年第29号第3条代替)
(b)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由1995年第29号第3条代替)
(c)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由1970年第68号第26条增补。由1995年第29号第3条修订)法庭会考虑的因素:生活圈子、工作地方、是否有交税、是否有生活痕迹,比如是否置业等。
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监事、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部长、上海律协婚家委委员、上海律协跨境小组委员
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2023年6月1日和11月16日,经市司法局批准和许可,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在郑州、安阳、徐州、海口、北京等地设立分所,承继了新闵所和大沧海所的荣誉、资质等,成为全国百强所。2024年3月12日,大沧海新闵所总部正式入驻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大厦,开启了“立足大虹桥,服务长三角,面向全中国,联通全世界”的新征程。
香港姚黎李律師行律師,英國倫敦經濟政治學院法律碩士,主要專業範疇:婚姻訴訟,遺產訴訟及遺產承辦,財富管理及家族信託等法律事務
姚黎李律師行為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律師會註冊的律師事務所,於一九七九年創立,當時名爲姚黎律師行,主要從事一般法律事務。姚黎律師行於一九八零年設立企業融資部,並易名爲姚黎李律師行。創辦人之一黎慶超律師為本律師行的高級合夥人。
時至今天,姚黎李律師行已成爲一家根基穩固的律師事務所,辦理一切有關香港法律的事務。本律師行的客戶遍及世界各地,包括地産發展商、銀行與金融機構、傳媒、製造商、酒店、建築商、物業代理等等,其中不少爲香港及海外上市公司。
本律師行亦積極擴展中國內地業務,務求不斷爲客戶提供更廣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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