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对比新加坡主要仲裁机构的收费和服务对象 | 中新法讯

文摘   社会   2024-08-22 23:34   新加坡  

按:国际仲裁在解决中国与新加坡乃至世界各地之间商事争议中的分量变得日益重要,而,新加坡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也逾加突出。中新法讯的上篇介绍了新加坡国际仲裁制度的优势及局限性,向读者阐释为何跨境争议主要选择新加坡作为仲裁地。


新加坡作为国际上以制造业和服务业知名的海港城市,其国际仲裁的多元和复杂性也体现在其仲裁机构设置的多样性。本篇拟介绍新加坡主要的仲裁机构,并对比他们的仲裁范围及收费方式。

本文共计6586个字,大概14分钟读完
作者:张景馨月 于天龙

01  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和设置

对于“国际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以下情形:

1.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至少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

2.仲裁地位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商事关系中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或争议事项的最密切联系地位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以外的国家;

3.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协议事项与超过一个国家有关。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规定,除非违背公共政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之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任何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之中表明,破产、清算、公民身份、婚姻、专利等事项因公共政策原因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可仲裁性。

法院在当事人请求且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有权决定中止撤销仲裁程序,因此,如果需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需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30日内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作出更正/解释。

二、仲裁机构的设置

新加坡的仲裁立法制度通过其《仲裁法》和《国际仲裁法》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区分,而针对其国际仲裁下设机构,新加坡负责处理国际仲裁的机构有: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SIAC)

  • 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

  •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ingapore Chamber of Maritime Arbitration,简称SCOMA)

  • 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Beihai Asi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BAIAC)等


02  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的介绍和收费模式

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一)概况

新加坡国际仲裁的主体机构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设立于1991年,主要负责处理国际仲裁案件,为独立非营利性机构。自成立以来,SIAC受到来自世界多地,尤其是诸多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用户的欢迎。近年来,SIAC无论在受案数量、金额和在国际仲裁界的影响力方面,均节节攀升。SIAC拥有超过40个司法辖区域的500多名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的国际仲裁员名册,并根据仲裁员的专业性、经验以及过往记录任命仲裁员。

自2015年以来,SIAC每年平均受理390个新仲裁案件,2019年则创下479个新案件的历史纪录。2020年,SIAC受理的新案件达到1080个,首次超过了国际商会(“ICC”)受理的新案件数量(946个),也超过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受理的新案件数量(318个)。

随着SIAC继续向海外扩张,在美国、印度、韩国和中国开设代表处,东盟经济不断成为外国投资的重要目的地,新加坡作为首选国际争议解决机构的地位日益提高,其预计这一趋势还将持续下去。

(SIAC近年审理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二)收费模式

以下标准仅作为计算明确的争议金额对应的仲裁费用的参考,争议金额不明确或者对仲裁程序有特别约定的, 仲裁费用以申请仲裁时立案室的计算为准(新加坡元对人民币汇率当前约为1:5)。


1、案件归档费

SIAC针对新加坡当事人收取2,140新加坡元(包含7%的增值税)案件归档费,针对海外当事人收取2,000新加坡元。该费用不可退还。


2、仲裁机构管理费(包含7%的增值税)

对于不超过50,000新加坡元的争议金额,收取3,800新元管理费;超过50,000但不超过一亿新元的部分,根据超出的不同数额按比例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超过一亿新元收取95,000新元管理费。


3、仲裁员费用(不包含7%的增值税)

对于不超过50,000新加坡元的争议金额,收取6,250新元;超过50,000但不超过五亿新元的部分,按照不同比例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超过五亿新元的部分按比例收取,但最高不超过两百万新元。


4、紧急临时救济费(包含7%的增值税)

若出现采取紧急仲裁情况的需要,SIAC针对新加坡当事人收取5,350新加坡元的紧急仲裁申请管理费,针对海外当事人收取5,000新加坡元。紧急仲裁员的费用为25,000新加坡元,紧急仲裁员费用的押金为30,000新加坡元。该费用不可退还。


5、对仲裁员提出质疑的费用(不可退还)

对仲裁员提出质疑,SIAC针对新加坡当事人收取8,560新加坡元(包含7%的增值税)的质疑仲裁员管理费,针对海外当事人收取8,000新加坡元。该费用不可退还。


6、仲裁-调解-仲裁费用(AMA费用)

AMA(仲裁-调解-仲裁),即Arb-Med-Arb,是仲裁和调解程序相结合的一种混合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申请人已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已提交答辩意见,仲裁庭已组成后中止仲裁程序,当事人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针对新加坡方的AMA费用为3,140新加坡元,其中2,140新加坡元由仲裁中心收取(含7%增值税),1,000新加坡元由调解中心收取。针对海外方的AMA费用为3,000新加坡元,其中2,000新加坡元由仲裁中心收取,1,000新加坡元由调解中心收取。


7、任命费(不可退还)

如果在临时案件中提出任命仲裁员的请求。费用由请求任命的一方支付。提出任命申请的同时按任命的仲裁员数量支付费用。


8、评估费

在仲裁结束时,或在仲裁过程中对某一问题作出裁决后,仲裁员通常会下令由某一方支付另一方所产生的法律费用(或部分法律费用)。如果仲裁员不这样做,并且双方无法就该金额达成一致,则可能会要求对法律费用金额进行评估,评估费由需要评估的一方根据索赔的费用金额支付。评估费同样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根据争议金额由5,000新加坡元到25,000新元不等。


(三)流程

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实际案件成本和持续时间研究报告,SIAC的案件平均仲裁时长约为13.8个月。同时,若符合争议金额不超过600万新元等值金额、当事人有约定适用快速程序或遇异常紧急状况的,也可向SIAC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快速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时限为六个月内。


一般而言,SIAC仲裁程序要经过以下流程:


  1. 申请人向SIAC委任的主簿官提交仲裁通知书,并且向被申请人发送副本;

  2. 主簿收到完整的仲裁通知书之日,视为仲裁程序开始之日,由SIAC向当事人发送通知;

  3.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向主簿递交答复书;

  4. 确定仲裁员的人数以及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申请任命仲裁员;

  5. 组成仲裁庭。除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或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

  6. 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应当尽快宣布审理程序终结并通知当事人和主簿;

  7.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主簿,裁决书草案未经核准的,仲裁庭不得作出任何裁决;

  8. 仲裁庭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书。


址:https://siac.org.sg

SIAC收费计算器:https://www.siac.org.sg/component/siaccalculator/?Itemid=448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一)概览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其成立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在新加坡设有代表处。它是一个国家间的商会,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为个人、企业、政府提供多样化及个性化的争议解决服务。


与法院不同,虽名为“仲裁院”,ICC自身并不作出裁决。裁决由184名国家委员会成员及来自110个法域的仲裁专家作出,而仲裁院负责协助并监督仲裁程序的推进。仲裁院的职责是确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正确适用,并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庭克服程序障碍。这项职责由仲裁院秘书处落实。秘书处由逾80名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收费模式

ICC2017年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开始时适用收费表依据争议总额确定的国际商会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仲裁员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它费用。


根据争议额及双方意向,仲裁程序可分为快速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争议额小于2,000,000美元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快速仲裁程序,由双方指定或由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裁决期限为六个月;如果争议额大于2,000,000美元且双方未同意适用快速程序,则适用普通程序,由双方约定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


关于新加坡涉外仲裁法律,其《国际仲裁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去规范仲裁地在新加坡的所有涉外仲裁。但《国际仲裁法》没有对律师费分配作出具体的规定,仅对利息,担保费用,税费承担做出了相关具体规定。若ICC的规则与《国际仲裁法》具体规定存在冲突,由于前者是仲裁规则,后者是仲裁法,应该以后者为准。


特别地,ICC规则中强调需要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行为纳入考量。根据ICC规则,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中有权决定当事人费用的分配,当事人可以主张的仲裁费用包括在该仲裁中当事人一方付出的合理的法律和其他开支。也就是说,若一方当事人存在不配合仲裁的行为,即便最终胜诉了,在ICC下其律师费主张也无法全部得到仲裁庭支持。

网址:https://iccwbo.org/


三、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OMA)


(一)概况

新加坡仲裁一直以来都在推动东亚地区的造船业选用新加坡仲裁,其宗旨为推动业者在新加坡从事海事业纠纷的仲裁,同时也提升海事仲裁的专业知识,促进海事仲裁这个职业在本地的推广。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 (SCOMA) 设立于2004年,在2009年重组后,具有更高的独立性,相较伦敦在经济、便捷、高效等方面的优势更为突出。2012年,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将新加坡列为其标准争端解决条款中的三大正式仲裁地之一,使新加坡毫无争议地成为与伦敦、纽约并驾齐驱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现今全球海事司法聚焦地已形成以伦敦、纽约为代表的西方传统中心与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方新兴中心的鼎立之势,且这一格局也面临着新的波动。新加坡的崛起不仅对西方港口造成冲击,在亚洲范围内也产生了集聚效应,未来格局的变化将取决于各地的进一步发展。


(二)收费模式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一件案件的全部费用包括共计75万美元到100万美元提出仲裁的费用,而反诉的费用预计为45250美元到56250美元,关于小额索赔争议另有快速解决途径。


根据《新加坡海事仲裁院规则》(第四版),在争议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的情况下,根据快速程序审理争端的任何仲裁员的费用上限为10,000美元。如果争议总额不超过30万美元,任何仲裁员的费用应为10,000美元加上索赔额超过20万美元的5%。当事人各方应对法庭在根据本规则任命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承担共同和单独的责任。仲裁院可酌情要求每一位成员按适当的时间间隔临时支付其费用和开支。任何此类付款要求均应向当事人提出,并应通知法庭所有其他成员。


由于海事争议一般涉案金额较大,仲裁院有权获得合理的仲裁费用担保。如果仲裁院行使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它应告知当事人仲裁的估计费用总额,或截至当前阶段的估计费用要求为其费用提供担保。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担保,其需要在收到仲裁院未提供担保通知14天内提供担保,否则仲裁庭可暂停仲裁或取消之前确定的任何开庭日期。


四、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BAIAC)


(一)概览

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BAIAC,亦称北海亚仲)由北海仲裁委员会(其总部位于中国广西省北海市)设立于新加坡。北海国仲是首个由中国仲裁机构在新加坡成立的国际仲裁中心。


北海仲裁委员会自2003年登记成立至今,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天津、杭州、成都、昆明、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大连、郑州、海口、佛山和东莞等29座城市设立庭审中心(巡回庭),为当事人提供就近开庭便利,构建了完整的国内仲裁服务体系。2018年全年,北海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58869件;2019年,北海仲裁共受理案件88415件,全国排名第二,2020年受理案件59696件,全国排名第一。


(二)特点

1、面向中小额争议案件,仲裁简单易懂

北海亚仲的成立并不是为了与现有的诸多国际仲裁中心竞争,其目标在于满足那些未被满足的需求,并为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行业的持续发展与创新做出贡献,其的仲裁规则对小额索赔程序和快速程序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其致力于解决包括中国当事人在内的各方争议主体对低收费、高质量的国际仲裁服务的需求,响应中小额争议案件的需求,降低仲裁成本。同时对于无法及早处理的案件,对仲裁成本的控制也会督促其加快后续流程。


北海亚仲承诺,其主导下的仲裁与调解是简单易懂的;其仲裁规则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而做出的改良。着眼于争议主体与仲裁从业人员的内在需求,北海国仲采取最高效直接的仲裁流程,收取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服务。


2、顺应仲裁多样化趋势,立足亚洲放眼世界

尊重并实现性别多样性、地域多样性,历史多样性和普遍规则多样性是北海亚仲的指导方针。新加坡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可为“一带一路”建设、亚洲贸易合作以及中国与东盟各国国际投资中产生的各类争议提供可靠的解决途径。现今,广西作为中国通往东盟的门户并依托新近成立的广西自由贸易区,有望为增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商业合作发挥更强大的纽带作用。依托其现有的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地位,新加坡这座“城市国家”将在支持本地区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争议解决中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


北海亚仲同样承诺,其致力于促进数字化技术和人工智能在国际仲裁与调解领域的适用。北海亚仲相信,创新永远是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的潜在解决方案。


(三)收费模式

1、案件归档费

北海亚仲针对当事人收取850新元(不可退回)案件归档费。


2、仲裁机构管理费

对于不超过50,000新加坡元的争议金额,收取1,000新元管理费(SIAC为3,800新元);超过50,000但不超过一亿新元的部分,根据超出的不同数额按比例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超过一亿新元收取45,000新元管理费(SIAC为95,000新元)。


3、仲裁员费用(不包含7%的增值税)

于不超过50,000新加坡元的争议金额,收取2,500新元(SIAC为6,250新元);超过50,000但不超过五亿新元的部分,按照不同比例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超过五亿新元的部分按比例收取,但最高不超过七十五万新元(SIAC为两百万新元)。


4、紧急临时救济费(包含7%的增值税)

若出现采取紧急仲裁情况的需要,SIAC针对新加坡当事人收取5,350新加坡元的紧急仲裁申请管理费,针对海外当事人收取5,000新加坡元。紧急仲裁员的费用为25,000新加坡元,紧急仲裁员费用的押金为30,000新加坡元。该费用不可退还。


5、任命费

果在临时案件中提出任命仲裁员的请求。费用由请求任命的一方支付。提出任命申请的同时按任命的仲裁员数量支付费用,任命一位仲裁员费用为1,500新元,两位仲裁员费用为2,000新元,三位仲裁员费用为2,500新元。


(四)联系方式

网址:www.baiac.org

电子邮箱:shirlene.tan@baiac.org

结 语

长久以来,新加坡以其仲裁和司法机构的廉洁和高效而闻名。但新加坡的国际仲裁系统并未止步于此,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更新完善自身规则,提高国际仲裁的透明度和仲裁便利度,打造自身国际影响力。随着亚太区域经济进一步得到重视,新加坡在金融服务、贸易、海事等领域的专业性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专业司法人才,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国际争议解决落地于此。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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