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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申请财产(大额资产)对外转移?
分两类: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规定:
移民转移: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可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继承转移: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小提示:
刚刚取得移民签证,不可以申请移民转移。因为申请人必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身份。
二、财产对外转移的受理机关?
1. 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管局申请;
2. 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管局申请。
小提示:
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时,必须以个人为单位向原户籍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即使是夫妻也需分开申请。
以房产转移为例,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夫妻双双移民后拟转移其共同所有的房屋变现资金的,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只需将房屋出售后到该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在房屋出售变现后还须进行分割,并由夫妻双方到各自户籍所在地申请转移各自份额。
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管局合并申请。
三、申请移民转移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版)》,需向所在地外管局提交:
1.《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需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需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资本所得及变现: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需提交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4.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由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小提示:
1、申请材料齐全之后,大约20个工作日办结。
2、这个时候千万不要漏接电话,因为从批文下达之日起计算15个自然日必须完成购汇转款业务,否则过期不侯。
3、而且不允许第二次申请!
特别强调——
合法移民向海外转移大额资产的门是存在的,但能不能随时打开真的很难说,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最重要的是很多时候外管局绝不会告诉你还缺哪些资料还有履行哪些程序,反正申请是有次数和时间限制的,申请机会错过就不再。
四、申请继承转移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版)》,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
1.《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4.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
5.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由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小提示:
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虽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中规定拟转移资产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但部分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按此执行,仍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全部财产权利证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规定: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有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不需要公证。
五、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范本)
业务编号:
1.中文姓名: | 2.曾用名: | 3.性别: 男□ 女□ | 照片 2”×2” | |
4.外文姓名: | ||||
5.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6.出生地: | |||
7.国籍: | 8.曾有何国籍: | 9.取得哪国永久居留权: | ||
10.持何种证件: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11.申请种类:移民财产转移□ 继承财产转移□ | ||||
12.申请金额(折合人民币元): | ||||
13. 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的原因及财产来源情况介绍:
| ||||
14.个人移民财产转移 | (1)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民事诉讼?如有,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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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民前户籍所在地: | ||||
(3)移民前工作单位: | ||||
(4)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的申请人移民前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 是□ 否□ | ||||
15.我谨声明,我已如实和完整地填写了上述内容,并对所填写内容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具体指什么?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规定: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申请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提供:
(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4.申请人是台湾地区居民,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若申请人是外国公民,提供:
(1)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若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若申请人是台湾地区居民,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以上两类转移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总结如下表:
七、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规定:
申请人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需提交: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
(3)有关合同、协议原件;
(4)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小提示: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需补办申报纳税。
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或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八、资金汇出时有什么要求?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规定:
财产对外转移金额由所在地外管局审批。批准后,所在地外管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核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银行可在审批额度内汇出相关资金。
小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核准件中记载的金额必须一次性经银行汇出,如申请人希望分次汇出的,应向外管局申请多张核准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不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九、境内个人继承了一笔境外遗产,如何结汇?
外汇局对于境内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为等值5万美元。
如果该笔遗产金额在年度总额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如超过年度总额,需凭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在银行办理。
十、什么情况下外汇局不予受理对外转移申请?
并非申请人或被继承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可以申请转移,只有其中无争议的由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才可以转移。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规定: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申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申请转移以下财产的,外汇局将不予受理对外转移申请:
(1)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的财产;
(2)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
(3)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
(4)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
小提示:
资金转移境外前,首先要取得“合法身份”。对于未完税的资金,要通过合法渠道变为完税资金;存在官司纠纷的资产,要尽快解决纠纷。
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不易被外管局鉴别,需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为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外管局同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 9号),对移民财产转移进行合作监管。
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100万元人民币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所在地外管局可向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询证。
值得注意的是,因基于赠与获得的财产难以证明其最终来源的合法性,故外管局在实务操作中对因赠与取得的财产一律不予核准转移。另外,两种财产转移方式均要求申请人必须将拟转移财产变现后进行转移。
再者,从所转移财产的取得时间上,在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时,只有申请人在取得境外身份前依法获得的财产可申请转移;在申请办理继承转移时,“继承”这一事实应发生在申请人取得境外国籍之后。
■法律风险提示: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同一财产重复提出申请等手段非法套取外汇或骗购外汇将被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不是移民转移、也不是继承转移,但想投资移民或海外置业,采取“化整为零”、“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等“招数”,将巨额资金转移至海外存在重大的风险与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跨境保险“套利”的风险
前些年,境内居民热衷于购买境外保单,一些保险公司允许中国内地客户刷中国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购买保单金额远远高于5000美元的境外保险。变相采用银联刷卡购买大额此类保险,规避外汇局5万美元的个人购汇额度,将资产转移出境、进行资产配置。
对此,银联特别公开强调,香港保险一直属于境外限制类商户类别,持境内银行卡均有单笔5000美元限额。
外汇局也曾公开表示,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旅行、商务活动,还有留学等,服务贸易项下的保险类产品可以买,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框架是允许和支持的,如:个人的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旅游险。但是,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未明确允许,如: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购买相关的保险,要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
2016年4月,保监会官网发出《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提示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存在汇率风险和外汇政策风险、保单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以及退保损失等多项风险。
自此,靠跨境保险“套利”的行为逐渐受到遏制。
除前述规定列明的行为,还有一个兜底条款,《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近几年,中国政府在外汇问题上更加进入“强监管”模式,资金出境不仅受外管局监管;针对“可疑资金往来”,中国人民银行也建立了监测报告制度,外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监管可谓多管齐下,全面狙击。
心存侥幸或者“想当然”,贪图地下钱庄所谓的“便利高效”,选择铤而走险,实际上很可能为将来的“爆雷”埋下定时炸弹,除了经济损失以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因卷入犯罪行为被刑事调查(最近有网友咨询,私下换外汇被骗数百万人民币,纠结该不该报警...)。
移民海外的华人,对于个人的银行、外管、税务等合规问题,很多还习惯于东问西问、道听途说,以获取信息的自助方式。在监管日益严格、监控日益严密、合规风险日益严重的今天,小编建议,新移民更需要转变思维,调整方法,将个人合规事宜提上议事日程。
— END —
相关法规依据及资料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
(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10)中国外汇网
中新法讯 关注中国、新加坡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实践案例,助力中国出海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安全稳定,以及高净值家庭的跨境财富管理与传承。团队成员包括中国律师、新加坡律师、东盟律师、国际仲裁员、公证律师、信托顾问、基金顾问、保险顾问、投资顾问、商业顾问等。提供跨境投融资架构设计及法财税合规、新加坡家族办公室设立及运营、遗产规划及管理、信托、基金设立及管理、数据合规与数字资产、国际诉讼与仲裁、公证认证、及新加坡公司注册、移民、保险、留学、置业一站式解决方案,以及东南亚投资合规、项目落地、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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