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周周谈 86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一)

文摘   2024-12-16 20:25   甘肃  

编者按:为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推进文物安全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平时检查遇到的问题,甘肃省文物局整理了文物安全基础常识,在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周进行推送。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 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第九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该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察的工作计划;

(二)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相关文件和措施;

(三)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的电子与纸质档案;

(四)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抽查、督察的材料;

(五)实地检查。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

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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