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硕士、博士),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不超过20000元。
3.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将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对象范围。同时,预科生可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政策。
(二)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大学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区慈善总会和江海阳光资助对象为当年考取本科的贫困大学新生,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每生5000-8000元。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奖助学金、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二)国家免学费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对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春季、秋季学期各1000元。资助比例为涉农专业学生100%,非涉农专业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为10%,
(四)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学校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放校内奖助学金。免除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住宿费。
(六)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春季、秋季学期各按每生1000元标准资助。普通高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学期分档次补助500元、1000元、1500元。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10%。
(二)免学杂费、住宿费
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三)学校资助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四)社会捐资助学
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学杂费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三)生活补助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其中:春季、秋季学期各按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625元标准资助。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生活补助小学提高至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提高至每生每年2000元。免收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课后服务费。
我区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8%。考虑到我区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义务教育阶段资助人数按下述比例测算下达,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2%、财政转移支付二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9%、财政转移支付三类镇及城区为在校学生人数的7%。
(一)政府资助
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特别是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进行资助。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其中:春季、秋季学期各按每生500元标准资助。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学期分档次补助400元、500元、600元。
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的10%。考虑到我区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幼儿园资助人数按下述比例测算下达,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5%、财政转移支付二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3%、财政转移支付三类镇及城区为在校学生人数的9%。
(二)学校资助
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免收保育教育费。
(三)社会资助
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部(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国家助学金。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延时服务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对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教育费并享受政府资助。
编辑|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