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因提供经营性有偿代驾服务而成为张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行为主要目的是为其自身利益,不存在对事故车辆的实际占有利益,也不是为张某利益。罗某既不是张某的家庭成员,亦不是其组成人员,福建某保险公司在作出保险赔付后,有权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罗某行使代位求偿权。
罗某系北京某技术公司开发并运行的代驾平台的签约司机,通过平台指派为他人提供代驾服务,且必须遵守平台制定的秩序规则和行为规范,工作时间内需穿着平台标识的服装、胸牌,根据平台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代驾费用无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可以认定,罗某与北京某技术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罗某执行代驾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罗某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即北京某技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永泰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技术公司向福建某保险公司返还商业三者险赔偿款5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在代驾交通事故中,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包括代驾司机、代驾平台、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等,其侵权责任认定复杂。不同的代驾模式,如平台代驾、私人代驾等,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界定差异很大。而且,诸如代驾司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代驾服务协议的内容、车辆保险的范围等因素,都会使具体案情千差万别,进而频繁引发法律纠纷。在此提醒广大车主,选择代驾服务时应综合多方因素,尽量通过正规平台下单,分摊法律风险,增强侵权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代驾平台也应严格审查代驾司机的资质,加强对代驾司机的培训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风险隐患,努力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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