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同心】同心县人民法院|公婆儿媳对簿公堂分割百万赔偿金,法院怎么判?

民生   2024-12-19 11:51   宁夏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死亡赔偿款引发的共有纠纷。




案情简介

二原告系海某的父母,被告系海某的妻子,海某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在本案中被列为第三人。2024年2月,海某在某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亡。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向海某家属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支付完海某的丧葬费等费用后,海某的父母及妻子对案涉款项进行了分割。海某父母分得10万元后,其余款项由海某妻子及子女享有。后海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上述赔偿款项。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已花去海某丧葬费等费用十余万元,考虑到海某父母只有海某一个儿子,海某的三个子女年龄尚小,法庭遂对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进行了核算,在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具体案情,最终调解确认由海某妻子再向海某父母支付部分赔偿款,下剩三个孩子的赔偿款项设立孩子名下的共同监管账户,存入由孩子爷爷奶奶和妈妈共同监管的账户中。这起共有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通常被视为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不是直接对死者本身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通常遵循公平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和和谐稳定原则。分配时,先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剩余部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关系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通常会得到更多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星星

马  礼

辑/图片:苏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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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同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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