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同心】法庭要让证据“开口说话”

民生   2024-12-24 16:49   宁夏  


       


近日,同心法院下马关法庭成功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冶某某诉称被告汪某某借案外人孙某20万元,其作为担保人为汪某某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被告汪某某未偿还借款,原告冶某某代被告向孙某偿还了上述借款。后原告冶某某多次向被告汪某某催要借款,被告均未予偿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翻阅案卷材料,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实际代被告偿还借款并取得债权凭证。因此在庭审过程中,依法对原告方所提供的有关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追偿权能否成立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梳理,但原告方并未提交能够证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债权凭证,最终本案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条规定明确阐述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举证义务。证明对象是诉讼活动的核心聚焦点,当事人欲达到其诉讼目的,就必须承担起必要的举证证明责任,使能支持其诉讼事实成立的证明对象更易为审判人员所采信。其实,在每一场法庭较量的背后,都是一场证据的博弈。从古至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法律人的信仰,也是每一个追求正义之人的心声。而证据就是诉讼活动中最坚实的桥梁纽带。在法律的殿堂中,证据是揭示真相的钥匙,是法官断案的依据,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武器。


法官普法

证据具有丰富的种类及特性,其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证,如现场遗留物品、作案工具等,直观反映案件情况;2.书证,即书面材料,包括合同、信函、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等,能够记录并证明案件相关信息;3.证人证言,目击者或者知情人的口头陈述,但需要经法庭质证;4.鉴定意见,专家或机构对特定事项的专业判断,如笔迹鉴定、伤残程度鉴定等;5.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提供动态的场景再现。

此外,有效的法庭证据通常还需要具备以下三项特征:1.合法性,即证据收集、保管和提交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未经允许窃听得到的录音就可能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无法作为定案依据;2.关联性,即证据内容必须与案件争议焦点事实有一定联系,能够产生或真或否的效果。无关证据并不能反映案件全貌;3.真实性,证据本身不能被伪造或者篡改,有时可能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等方式进行验证。如通过笔迹鉴定确认书证的真实性。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份有效证据都将是影响天平走向的重要砝码!正如《学会提问》一书中所言,“宁可在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时反复无常,也不要在缺乏论据、强词夺理的结论上执迷不悟。”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重要性,方可达到胜诉的彼岸。

星星

马  礼

辑/图片:苏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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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同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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