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全面提升,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理顺关系、强化责任。我们要加大改革力度,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医防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国公共卫生体系重塑。
第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公共卫生服务是一项面向全体人民的服务,具有公共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征,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占有主导地位。正是因为如此,必须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明确政府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国家层面要从顶层设计上提高公共卫生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充实中央、省、市、县四级公共卫生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二是切实加强整体谋划和统一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国家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专项发展规划,建立定期研究部署重大疫情防控等卫生健康工作机制,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三是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要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着力培养能解决病原学鉴定、疫情形势研判和传播规律研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实际问题的人才。
四是加大公共卫生领域的资金投入。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政府卫生支出占当年GDP的比例还不到2%,不仅与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广义政府卫生支出不低于5%的目标差距甚远,并且所占GDP的比重呈下滑趋势。要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坚持医防协同、社会参与。
进一步明确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在疾病防控中的职责,坚持防治结合,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建立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和监督监管相互制约的机制,切实改变“医防脱节”的问题,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融合发展,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防控能力。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机构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体系。另一方面,要把疾病预防控制提升为政府行政行为,赋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职能,以便于协调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统一行动、提高效率。
二是强化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院的公共卫生职能。公立医院承担着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病疾病管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法定公共卫生职责,要扭转“重医轻防”的不良导向,切实强化公立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能体系、机构设置和救治能力。在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疾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制定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和经费保障政策,推动将疾控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创新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制度,以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
三是建立医防融合培训机制。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进行公共卫生相关技能培训,对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应临床技能培训,推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在科研培训和业务技术等方面开展横向合作。同时,要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织密织牢第一道防线。健全疾控机构和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职责,夯实联防联控的基层基础。
四是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环境,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和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向各类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形成包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等多元化的供给体系,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全民覆盖。深入开展公共卫生应急知识宣教,提高群众公共卫生素养,提高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坚持法治保障。
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必须坚持法治保障、依法建设。2003年战胜非典以来,国家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陆续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配套预案,为疫情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但也存在法律规定内容不统一、不衔接的情况。
这次疫情防控也暴露出来一些短板和不足。比如,疾病预防控制体制体系仍然不适应重大疫情防控、亟待变革,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较为薄弱、医防协同机制不健全,疾控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联防联控机制亟待制度化等,要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制定和修订工作。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涉及政府和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要依法明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各方职责和功能定位。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必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公共卫生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解决好现行较为分散的单项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不一、可操作性不强、衔接性较差的问题,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