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二:进行以学宪法为主题的国旗下演讲
12月2日晨会时间,高二12班李奥同学做了以学宪法为主题的国旗下演讲,引导全校学生了解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树立法治意识,弘扬和传承宪法精神,为构建和谐校园、社会主义法治校园贡献力量。
活动三:开展陇南一中第四届模拟法庭活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加强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培育法治观念,提升青少年遵法、守法、用法能力,实施学校社团活动工程和校园平安工程,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培养青少年法治观念,12月5日下午,我校举办第四届模拟法庭庭审活动,团市委副书记马灵讷、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党晓军,我校校长周志平、副校长胡伟及师生代表200余人参加了上述活动,孙雪律师全程指导本次模拟法庭的庭审活动。
举办模拟法庭也是我校实施校园平安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沉浸式法治体验,让学生亲自参与真实案例的模拟开庭审理,真实再现法庭上的审判过程,将灌输法律知识的被动宣教模式转换为学生直接参与体验不同角色的自主思考学习模式,以此来营造蓬勃向上的校园法治氛围,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依法自律能力。
案情介绍:
贾某与赵某为某中学学生,某日中午,两人在食堂排队打饭时发生了冲突,赵某打了贾某一拳,后被老师劝阻。贾某十分气愤,认为当众丢了脸。于是联络了朋友李某和同班同学张某要一起教训赵某。第二天,贾某、李某、张某三人提前等在赵某放学回家的路口,赵某出现后,三人上前对赵某进行殴打,李某用提前准备好的铁管向赵某头部砸了一下,赵某被砸倒在地后,贾某、李某又在赵某身上猛踢几脚。后三人逃跑,赵某家长报警后,贾某、张某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李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模拟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李某、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某、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李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某、张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人员:
(1)审判长:张明恺(高一15班)
(2)审判员:谈惠茹(高一10班)
(3)人民陪审员:张婷(高一7班)
(4)书记员:李梦阳(高一8班)
(5)公诉人:王东方(高一19班)、康宇钰(高一7班)
(6)被告人:高杰(高一19班)、刘润(高一7班)、朱可飞(高一19班)
(7)辩护人:石千梓荷(高一11班)、米效贤(高一15班)、李汭蓁(高一9班)
(8)法 警:关培良(高一7班)、李倩(高一11班)、武永蒲(高一19班)
(9)组织人员:张曦月(高二14班)、佘一鸣(高二13班)、秦登峰(高二13班)、马云飞(高一8班)
庭审活动开始前,团市委副书记马灵讷,孙雪律师介绍了案情、说明了选择“寻衅滋事”作为本次庭审模拟案件的实质意义。庭审过程中,模拟法庭秩序井然,合议庭法官严肃认真,规范专业;辩护人析法据理,唇枪舌剑。庭审结束后,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党晓军本次活动进行了精彩点评,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模拟法庭的成功举行表示祝贺。
校长周志平做了总结讲话。
周校长指出,此次模拟法庭活动规范、严谨,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体现出了诸多亮点,同时希望同学们今后能够更好地践行法律知识,成为法律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成为能够为国家法治建设做出更多贡献的新时代的好青年。对支持此次活动的团市委、市检察院、鑫言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
监制:许邦兴、周志平 审核:胡伟 责编:魏二永 编校: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