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 | 中国联通被中国电信硬钢!

科技   2025-01-10 21:54   陕西  

日前,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变更公告”。


按照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政采字[2024]1828号的处理决定,采购单位决定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评审总得分:98.13869分,综合排序第二)


成交金额:205.5万元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2024年7月23日,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启动。

采购人:青海广播电视台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06万元

采购内容:弹性云服务器服务、文件存储NAS服务、云硬盘服务、数据备份服务、虚拟私有云服务、云专线服务、云监控服务、数据库服务、智能文本校对服务等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024年8月12日,因采购单位要求,项目暂停,待采购单位调整技术参数后另行组织。 


2024年9月10日,项目重新启动。

2024年9月27日,公布中标结果。

成交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180万元

评审总得分:100分,综合排序第一


2024年12月6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布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被投诉人:青海广播电视台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9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0月28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分项报价表”格式及附注要求“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填写“分项报价表”。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内容完全复制、粘贴采购需求表的内容,明显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均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产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进行核查。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磋商小组没有做到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严谨、仔细审查,同时没有对相关供应商评审总得分满分做出正面、准确、合理的答复。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服务技术要求做出逐条响应并提供全部佐证材料。对相关供应商以满分赢得项目成交存疑,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提出强烈质疑。


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部分规定“注: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此表可按服务内容自行调整表格或增加附页)”。经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分项报价表已按采购需求内容逐项填写。结果公告中所附分项报价表为最终轮报价表,且分项报价表并非资格审查内容,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存在无效响应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部分规定“注: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此表可按服务内容自行调整表格或增加附页)”。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发现其分项报价表存在无效响应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采购文件“附件11:其他资格证明材料”规定“1.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2.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所投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等部分截图证明并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截图,相关供应商存在产品资料与响应的生产厂家不一致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和5:经调查核实,针对该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数据库审计服务”等部分截图证明并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截图,无法证明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相关供应商存在产品资料与响应的生产厂家不一致的情形。且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等多项截图证明不满足采购需求。磋商小组存在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4和5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于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9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成交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成交金额:205.5万元

评审总得分:98.13869分,综合排序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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