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法指引等。
监察措施 | 刑事强制措施 | |||
强制到案 | 拘传 |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
需管护或留置 延长至 | 24小时 | 特殊情况 延长至 | 24小时 | |
责令侯查 | 取保候审 | |||
最长期限 | 12个月 | 最长期限 | 12个月 | |
管护(注4) | 刑事拘留(注1) | |||
一般情况 | 7日 | 一般情况 | 3日 | |
特殊情况 延长 | +1-3日 | 特殊情况 延长 | +1-4日 | |
重大 | 最长可延长至30日 | |||
留置(注4) | 监视居住(注1) | |||
一般情况 | 3个月 | 最长期限 | 6个月 | |
特殊情况 延长 | +3个月 |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经国监委批准 | +2个月 | |||
发现新的情况 (注2) | 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 | |||
禁闭 | 禁闭(注3) | |||
最长期限 | 7日 | 最长期限 | 7日 | |
注: 1:上述刑事拘留期限,不包含报请检察机关逮捕阶段的时间和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刑事拘留。此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即可,逮捕则不一定,留置措施与监视居住措施更为接近(观点仅供参考)。 2:上述发现新的情况,指省级以上监委调查,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 3:是指公安禁闭措施,属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此外,部队也可以采取禁闭措施,又叫行政看管。 4:监察措施解除问题,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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