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冤申冤、无冤求情”,尤其后四个字,要真正做到可没想象中那么简单,非深厚的专业功底不可得。
这意味着律师要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为其作量刑情节的辩护,以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律师就要想法设法从多个角度切入。
比如犯罪事实。这包括定罪事实、定罪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以及未被认定的“犯罪事实”。
此时律师就需要思考:控方证据的证据有没有问题?证明力够不够?全案证据是否足够定罪?证据三性的哪一点有问题?
毕竟罪名定性要看证据,量刑区间要看证据,能否判决适用缓刑,也要看证据。
还有当事人本身的犯罪动机、目的、起因以及犯罪后认罪悔罪的表现等等。
是否坦白供述、认罪认罚,是否自首、立功,是否退赃退赔……律师甚至需要主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创造有利的量刑情节,比如积极赔偿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
总之,量刑辩护是个让每位刑事律师各显神通,但又极度体现专业度的工作。
量刑辩护还有哪些切入点?翟建大律师是怎样做量刑辩护的?他的思路和方法是什么?
本次课程,智拾网有幸邀请到拥有40年办案经验的翟建大律师,由其分享他的量刑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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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本次授课,你将学会——
从多个角度找到量刑辩护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灵活运用各种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借鉴翟建大律师的辩护思路,把他的技巧挪为己用
翟建大律师教你做量刑辩护!
翟建律师曾指出:确定刑事辩护目标是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可以设定“无罪”或“缓刑”的辩护目标。尤其在有些案件已经证据确凿的背景下,提出不合实际的辩护目标不仅不能实现,反而可能影响本应实现的辩护效果。
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当一个刑事案件在定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就几乎没有量刑辩护的空间了呢?
事实上,此时正是律师充分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所有量刑情节的时候。
此前翟建大律师就处理过一起故意杀人案,死刑变有期徒刑5年的案子。在办案的过程中翟建律师发现,当事人之所以杀了他的养父其实事出有因——欺负他的母亲,此外还有很多这样那样的毛病。
后经过争取,虽然是故意杀人既遂,但还是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在量刑上,几乎接近了法定最低刑。
这其实就是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辩护中的应用,比如众所周知的“辱母案”。而这也恰恰与翟建大律师所说的“无冤求情”中的“情”字不谋而合。
但“无冤求情”的实施依然要围绕辩护目标。
翟建大律师进一步指出:我今天去伸冤,我就是一个伸冤的姿态,我今天去求情,我就是一个求情的姿态,拿一个伸冤的姿态去求情,这个情是求不下来的。
这句话什么意思?
我们同样看一起翟建大律师承办过的案子。
案情回顾:
那是一起寻衅滋事案,委托人是一名尚在留学的学生,在上海游玩的过程中因为醉酒与出租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将司机掉落的手机误认为是自己的手机捡走,后丢弃了手机。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只有一人轻微伤,按照此解释应该为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
但是依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一人以上轻微伤且另有财产损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司机手机损失4000元,达到了该规定的标准。
于是,翟建大律师在上海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没有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而是向法庭争取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最后,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虽没有“求情”,却以“法律依据”为切入点依然有针对性地让法官接受了辩护意见。
本次课程,翟建大律师会从各个维度分享自己制定量刑辩护策略的路径和心得,甚至告诉你“辩无可辩”时,又该如何辩?
重磅课程,就在12月27-28日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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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刑事辩护工作的两大方向:“有冤申冤”VS“无冤求情”
二、量刑辩护的法律依据和切入点有哪些?
三、各种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辩护中的应用
四、其它在量刑辩护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和角度
五、“辩无可辩”如何辩?
【讲师介绍】
翟建
首届东方大律师
翟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1978年考入上海复旦大学分校(后并入上海大学)政法系,1983年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并担任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副系主任。1984年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二室主任。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成立“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并任该所主任。2002年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曾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高等院校特聘讲师、教授。
翟建律师专攻刑事辩护业务,是上海乃至全国具有专业特色的代表性律师之一。曾先后获得上海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全国十大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众多荣誉称号。翟建律师近年来承办多起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包括“上海社保案”“澳大利亚力拓公司案”“上海11·15大火案”“澳大利亚皇冠集团案”“安邦集团案”“阜兴集团案”“证大集团案”“盛大金禧集团案”及诸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办案能力在业内受到充分肯定。
翟建律师以专业身份和社会地位,在办案中坚持理性辩护、有效辩护的理念,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在专业化平台上带领刑事团队为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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