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特殊人群宅基地资格权认定路径

创业   2024-09-12 22:33   山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认定问题,事关广大农民住有所居权利,事关成员生存保障的一项重要权益。宅改试点以来,江西省永丰县紧扣“宅改保安居”要求,注重保护特殊人群住有所居合法权益,针对最为复杂、争议异议最大的14类特殊群体,立足实际,结合国家法律规定、宅改政策和农村风俗习惯,打破户籍限制,因人施策,大胆试点地方实践,探索出一条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和管理的有益路径。
01

农嫁农“外嫁女”
农嫁女,通常专指嫁到本村之外的其他农村,是特殊人群中人数最多的群体。男婚女嫁,依据农村惯例、习俗,结婚后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应到男方所在农村集体组织落户,在男方所在村农村集体组织享受宅基地资格权。
02

“入赘婿”(上门女婿)
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即上门女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资格认定应尊重个人意愿,可以选择在女方家庭所在村列入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对象,也可以选择在男方家庭所在村继续享受宅基地资格权,具体由男方个人意愿来决定,杜绝两头占。
03

离婚、丧偶、再婚人员
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与其婚姻无关。一是与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保留宅基地资格权;因离婚将户籍迁回原出生地村的出嫁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应该在原出生地村列入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对象。二是因丧偶的户籍仍在本村(夫家)的入嫁女及其在本村的子女,保留宅基地资格权;因丧偶将户籍迁回原出生地村的出嫁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应该在原出生地村列入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对象。三是户籍在本村(夫家)的入嫁女,因丧偶、离婚后再婚的,户口迁入本村的上门丈夫及其在本村的子女,可以列入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对象。四是因丧偶、离婚后再婚的入赘婿,宅基地资格权管理参照上述入嫁女认定原则执行。
04

农嫁军”或“农嫁非”人员
分两种情况,一是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农嫁军”(现役军人)出嫁女人员及其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子女,仍是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保留宅基地资格权;二是因政策原因户口不能迁,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农嫁居(“嫁城女”)人员及其子女,仍是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05

全日制在校学生
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保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06

服役军人
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武警部队、解放军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07

服刑期的劳改、劳教人员
户籍关系在本村的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08

依法收养的子女
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户籍在本村的子女,应该列入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对象。
09

民办教师
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民办教师没有转为公办教师的,仍然应该属于原村农民集体成员,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10

在外经商、务工人员
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常年在城镇生活工作,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11

“城嫁农女”
“城嫁农女”,顾名思义城镇户口嫁农村户口,在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形下,考虑到女方已成为男方农村家庭成员,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和本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来考虑,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村民会议商议决定。
12

“农转非”人员
农村自行购买蓝印户口的或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户口不在本村、但世居在本村的,仍然唯一依靠农村土地资源生产生活,也没有被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乡镇积极探索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不能因为改革搞一刀切,乡村组三级要结合大数据平台,充分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经村民会议商议决定后,原则上可以采取享受宅基地资格权、但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方式协商认定。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13

国家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就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凡经国家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干招工录用手续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国有(国资控股)企业、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在编职工以及这些单位退休人员,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农村,已不属于农村集体成员,不再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14

“空挂户”
因子女上学、外出经商等原因将户口迁往其他村挂靠落户的,在挂靠村不列入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对象。

来源:永丰县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宅改实践】划重点!永丰14类特殊人群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有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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