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土地违法行为一般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管辖——赤花居委会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创业   2024-09-15 15:27   北京  

【裁判要旨】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该规定,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才由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村委会)。

诉讼代表人卢铭强,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卢凤冰,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卢伟潮,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郭佩宜,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郭嘉朋,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赤花居委会)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7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赤花居委会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具有对其申请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实质查处并作出答复的职责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该规定,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才由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案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收到涉案申请后,经审查不属于应由其直接查处的事项,将相关材料转交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要求该局进行调查处理,并无不当。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对赤花居委会提交的涉案申请事项依法作出了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的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了卢铭强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赤花居委会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赤花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韦唯

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行政法实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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