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区检察院
又一名医药代表被判。上个月(2024年12月),乌海市对一名医药代表的行贿案采取了观摩式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发布一起医药腐败案件:药品推销人员宋某长期向药械科主任钱某付给“医药提成”共计30万元,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钱某在任某医院药械科主任期间收受十余名医药供应商的财物贿赂逾百万,被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医疗卫生事业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对医药腐败问题持续保持“零容忍、重遏制、长震慑”的高压打击势态。海南区人民检察院锚定群众反映强烈的医药领域,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方针,构筑防腐拒变的检察屏障,守护人民群众医药安全。
被告人钱某在担任某医院药械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十余名医药供应商的财物贿赂,为医药供应商在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的优先采购、参与招投标、入库验收、结算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涉案金额逾百万。该起犯罪事实最终被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宋某系药品推销人员,为谋取某医院药品销售竞争优势,长期向药械科主任钱某以“医药提成”的名义行贿,金额共计30万元。宋某最终以行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释法说理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罪。
被告人钱某明知他人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宋某为了排除竞争,让自己的药品具有比其他药商更大的竞争优势,通过向具有职务便利的钱某行贿,使某医院长期采购其代理的药品,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检察官提醒
行贿与受贿同样是犯罪。只有严惩受贿才能消灭行贿空间,只有严惩行贿才能铲除受贿的土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定,深刻指出了行贿、受贿的政治危害,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坚决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医药领域是切关人民群众生命利益的重要行业,也是“行贿受贿一起查”的重点领域。无论是医疗从业者还是医药销售者都应坚守廉洁从业的底线,以优质的药品质量和高超的医疗水平赢得群众口碑,切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逾越法律的红线,最终遭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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