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柏荟医疗下属五家公司涉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罚:
按提成方法支付服务商,涉不正当竞争
处罚决定书显示,五家公司都涉及”当事人为了获得客源、增加交易机会,给予服务商一定比例提成,利用其影响力引客拉单。“
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处罚依据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而温州柏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则还涉及“利用推介话术,对其公司台湾籍医生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对医生资质、水平产生误解。”
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服务商提成比例约为41.8%,处罚395万元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支付服务商提成比例约为41.8%:
法规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如下: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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