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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综合广播
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陈女士与黄先生育有一女儿小黄。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某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归小黄所有。该房屋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黄名下。此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行为。
2021年,黄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成交价格为208万元。陈女士和小黄遂把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黄。现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及小黄同意自行处置涉案房屋,故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赔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员工陪老板孩子玩耍时不慎摔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黄女士是一家家具店的销售员。这天,老板女儿带自家孩子到店里玩耍,黄女士与小朋友玩起了“你追我跑”的游戏,不小心同时摔倒受伤。老板为黄女士支付医疗费与误工两个月的工资,共计4万余元。
第二年,黄女士至鉴定机构就此前摔倒而导致的伤情进行鉴定,评定十级伤残。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老板就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为并没有受老板指示从事这项工作,与其自身的销售工作也不存在内在联系,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不是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短暂性、临时性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老板作为受惠方可予以一定补偿。在老板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鉴于双方之前曾签订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支付黄女士4万余元,驳回黄女士其余诉请。
黄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于善意实施特定使他人受益的行为有助于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是值得肯定和推崇的,但实施该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应当是确保自身安全。
七岁儿童骑滑板车时失控,致七旬老人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2022年5月,年近七旬的吕某某在小区内行走时,因七岁的小涵操作不当,导致滑板车失控,致其不慎踩中滑板车摔倒受伤。吕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肩关节半脱位等,累计产生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4万余元,其中小涵父母支付1.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吕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吕某某将小涵父母诉至法院。
原告吕某某认为,其在小区内正常行走,小涵及其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7.9万余元。被告小涵父母辩称,此次事故实属意外,案发地点为居民玩耍、休闲的场所,孩子并未预见到滑板车会自行滑走,且原告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小涵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结合视频画面等证据,吕某某未集中注意力观察路面情况,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酌情认定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总额为6.9万余元,判决小涵父母承担吕某某80%的损害赔偿责任,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小涵父母再向吕某某赔偿损失4.3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主播丨刘佳敏
一审丨邵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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