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敬请关注!
【案卷】
【案探】
名为帮困 实为谋私
盗用名额 虚假验收
欲壑难填 吃干占净
【案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
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5.《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