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中法院:不当得利引纠纷 庭前调解促返还

政务   2024-10-17 19:58   内蒙古  

近日,左中法院采用庭前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01|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将建筑商段某为其建设房屋款2万元,交付给中间人被告韩某(系村委会书记),由被告韩某出具收据一枚。事后,被告韩某并未交付给建筑商段某,建筑商段某向原告刘某索要,原告刘某连本带利偿还段某39475.53元,后原告刘某多次向被告韩某主张其不当得利,被告韩某偿还1万元后,剩余欠款拒绝偿还。原告刘某索要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02|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理清案件逻辑,聚焦案件争议焦点,调和双方矛盾。鉴于该纠纷事实较为清楚、证据充分、金额相对不大,承办法官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采用庭前调解方式处理此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稳定情绪,理性表达诉求,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韩某偿还原告刘某欠款5000元,此款于2024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请求。


03|积极意义

庭前调解是审判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每一次耐心的倾听、每一轮细致的疏导、每一份共识的达成,不仅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及诉讼成本,而且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往往更具灵活性和可执行性,快速有效的实质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传递正义与温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障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04|法官寄语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占有他人财物的,应及时予以返还,以免给自己惹上官司。

文字 | 孙   硕

编辑 | 马新亮

初审 | 孟庆东

终审 | 吴植馨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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