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法治实践能力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培养目标。实验历来是教育之法,法学实验教学在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机制中的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厘清和筹划。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选择了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第三条道路。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其教育方案是通过普通法推理方法的累积式训练培养学习者的法律发现和论证能力。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以德日为典型,以鉴定式案例研习和法教义学教育为主体。通过首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准法律人”再到各法律实务部门进行研修。经多年实践,两大法系已形成契合其法律体系的成熟的人才培养路径,虽各具特色,但对于法律思维培养具有内在一致性。
区别于两大法系的模式,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部门法规范含义的传授,并以“法考”和公务员考试作为法律职业选拔机制。相较而言,我国是一种追求效率的高等法学教育模式。据笔者调查和亲身经验,当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岗前培训尚未重点培育法律思维,许多法律学子经过四年以上学习,虽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但仍不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这直接阻碍我国司法专业化程度的提升。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三条法学教育路径的探索阶段,期望找到契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真正“以实践为导向”解决法治人才培养难题,建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的法治队伍。
法律思维缺失的不利影响
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指出:法律人区别于非法律人,关键在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关于法律应用的基础共识,是发现和解决法律专业问题的方法论。法律发现和论证能力的提升需要通过长期实验或实践,在法学教育机制内缺乏系统法律思维训练将导致实际业务出现突出问题:
首先,案件焦点问题把握不准。问题的发现与区分引导着案件审理过程。应由法律解决的问题有着实体与程序、事实与法律之分,问题之间又存在特定解决顺位。焦点问题的表述与排序不当直接影响诉讼质量和效率,因此案件焦点问题的确定应当全面而准确。发现并区分焦点问题的技术是法律思维的首要体现。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案件的焦点问题没有被精准发现和清晰表达。经常出现将诉求或指控是否成立当作案件焦点法律问题的情形。法律思维缺失导致案件焦点问题及其相互关系定位不准,使审理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争端的解决质量。
其次,裁判活动逻辑力量不足。强有力的法律论证是法律思维的另一体现。虽然案情各异,但法律论证的思维模式却存在共性。法律思维的教育缺乏将导致审理与裁判的逻辑力量不足,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损害法的权威。作者曾发现一案:甲向乙房地产公司支付全款购得一套商品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该房被法院查封,甲以享有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没有购房资格。一、二审法院采纳该抗辩,驳回原告异议请求。再审期间,省高院法官发现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应是:“具备购房资格是否为提出不动产执行异议的法定构成要件?”一、二审法院将购房资格视为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隐形前提,就是主张该法律规范存在隐含漏洞,应该加上“必须具备购房资格”这个要件。根据法律方法论的原理,主张漏洞存在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一、二审法庭没有这样安排,而是直接以当时的购房政策否定法律赋予的物权期待权。该判决虽符合当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但是造成政策凌驾法律之上,损害了法的效力与权威。幸运的是,这个隐藏较深的法律逻辑错误被再审法院发现并纠正了。
一个新路径:三阶梯的法学实验教学模式
反思现有法律业务方法的不足,推动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变革。有观点认为应采纳德国鉴定式案例研习的模式,另有观点认为应全面引进法律诊所教学方案。但鉴定式案例研习嵌入我国法学教育体系面临严峻挑战,近乎于要重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侧重于律师视角,不适于培养法律人的全面法律思维。以上两种教育活动可以部分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但是否是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机制的合适选择仍待研究。
笔者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是首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多年教学实践,我们探索出关于法学实践教育的新方案——以三阶梯的法学实验培养法律思维,“三阶梯”包括三个循序渐进的实验类型:单边建构实验、对抗式裁决实验、疑案精审实验。
(一)第一阶梯:单边建构实验
该类实验是以法律方法论中的要件方法为依据,对五种争端解决机制(即诉讼、仲裁、复议、调解与行政裁决)的法律论证框架建立过程进行抽象模拟。每次实验需三人组,组员分别担任请求、答辩和居中方,通过互动完成实验任务。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或国际法案件都可适用该实验模型。对于初学者案情描述应简单,不提供证据材料。请求方与答辩方在居中方组织下,根据给定案情分别建构支持本方主张的法律论证框架,从而发现关于实验案件的专业共识和分歧所在。请求方的合法论证框架是法院展开实体审理的基本前提,若缺乏该框架,裁决方可直接驳回请求。同理,若答辩方未建构其法律论证框架,则无法进行合格反驳。法律论证框架的确定是所有案件的审理基础,既可帮助请求方与答辩方厘清法律主张成立的逻辑路径,也可以指引裁判者区分简单与复杂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并提升效率。
单边建构实验既需要法律发现,也需要建构法律推理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逻辑思维,更需要探索多种可能性的发散性思维。“最基础的往往最高深。”熟悉维权方案和解纷策略的法律人都知道:“基于规范的多种论证可能性”的发现过程非常重要。实验过程包括效果归类、明确要件、情节归入、另构循环、制作潜在焦点结构图等主要环节。以“送车案”为例:乙在争执过程中向甲表示,若甲叫其干爹并磕头,乙就将其宝马车送给甲。后甲果真向乙磕头并叫干爹,但乙拒绝将车辆赠送给甲,故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交付车辆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实验小组通过互动,将发现核心问题是: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请求方可以“合同履行请求权”乃至“排除妨碍请求权”为基础,在赠与合同或悬赏合同关系之下确定论证框架,并选择一个最优建构展开。答辩方则可针对性地建构抗辩框架。
请求方与答辩方单边建构中的分歧点将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居中方独立发现的关键问题是非争议焦点。过滤三方无争议的初级问题,便于后续审理有序开展。其次,在一方对其单边建构进行阐述时,居中方将很容易发现其法律主张成立的路径以及逻辑漏洞,及时发现并纠正法律论证错误,避免误导后续环节。
如果单边建构实验的成果是所有法律问题三方达成共识,则案件调解结案,否则应制作潜在焦点结构图,并进入第二阶梯实验。
(二)第二阶梯:对抗式裁决实验
对抗式裁决实验的核心是案件焦点问题的充分展开,是最专业的法律适用过程,包括争议焦点与非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解决。从单边建构实验向对抗式裁决实验的进阶,学习者法律思维发生转换:由论证框架的确定,到深入处理法律模糊与法律漏洞。单边建构实验培养的是法律人发现并区分问题的初阶能力,对抗式裁决实验则引导其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层分析。对抗式裁决实验以单边建构过程为基础,在确定并区分法律焦点问题后,裁判方组织开展分焦点分步骤论辩。请求方或答辩方需要运用所有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所有规范、判例、法理等就其主张进行论证,从而发现本方立场成立的“最大可能性”,这是双方对本方理由的“二次建构”过程。而裁判方需要进行“居中建构”,即比较各方论证的逻辑力量和法律价值,判断哪一方的“最大可能性”具有“超越性”,从而发现案件的最优解。
单边建构实验与对抗式裁决实验可与当前法学院核心课程相配套,通过足够次数的实验,让法律人掌握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论证框架的建设方法,以及法律模糊和法律漏洞的处理方法,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专业思维将在其中养成。
(三)第三阶梯:疑案精审实验
该类型实验全称为“精品原生案件研判实验”。当掌握第一第二阶梯实验技术后学习者可开展该实验,此时使用的是典型案件的原生态证据材料。在面临繁杂的材料和相互对立的主张时,法律人需要对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和事实问题作出精准安排并妥当解决。疑案精审实验内嵌对抗式证据审查过程,与真实争端解决过程最为接近,是对法律人能力的全面锻炼。
疑案精审实验中,程序问题、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具有严密逻辑性。例如程序法问题通常优先于实体法问题发现并审理;一般认为事实问题应先于法律问题予以解决,而通过本类型实验,可能发现特定法律问题需要先于事实问题进行审理,即“先决问题的发现与解决”;而事实问题最终也需要转化为法律问题予以解决。证据材料需要被识别与应用,“一证一举一质”和组合举证将交替进行,证据思维将在其中形成。该实验不仅考验争议双方对证据材料、法律规范、类案以及法律原理的运用能力,更考验居中方对于争端解决的组织安排。参与实验的法律学子都反馈其中可以学到“真正的实践技能”。印证了实验谚语:“I Do I Know”。通过实验,法律人“五位一体”的实践素养,即事实问题解决能力、法律问题解决能力、业务流程驾驭能力、专业表达与沟通能力都在其中得到培育,法治理念和素养也会在其中养成。
“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关键在于找到培育法律思维的合适路径。“三阶梯法学实验”实际上是从简单到复杂,从宏观到微观培育法律思维的过程。该实验教学方案促进部门法学习和法律执业能力研修的结合,没有局限于律师、法官或检察官身份,可以摆脱特定职业群体的思维定式。该教学模式吸收判例法教学和鉴定式案例研习的优点,拓宽法律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引导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协调一致的方法论共识,契合我国法学教育现况,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可行路径,值得我们实践和优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编辑:马新亮
初审:郝佳宁
终审:吴植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