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7号)和《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0号)要求,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首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区内三级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1000元,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400元调整为600元;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不变,仍按《2020年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巴政办发〔2019]22号)文件执行。
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5%。
三、其他事宜
各旗县区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妥善处理好政策调整前后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确保基金安全稳定可持续运行。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发 布:河套农商银行
审 改: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来 源:临河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