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形成过程述论

文化   2024-10-04 20:31   浙江  
【摘要】从至正十六年(1356)称吴国公到洪武十五年(1382)锦衣卫成立,朱元璋的禁卫机构经历了一个相对复杂的变化过程。最初,继承于前代的仪鸾司、拱卫司、都镇抚司等机构都承担一部分禁卫职能,但实际履行保卫职责的主要是侍卫亲军都护府。由于君王自领亲军的制度直接来自元朝,为与之切割,朱元璋在1364年废置了亲军都护府,拱卫司的地位逐渐提升,最终演化为明初的亲军都尉府。由于亲军都尉府品级设计存在缺陷以及仪鸾司不便以文职统率隶属军队系统的校尉等原因,在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恢复亲军制度之后,锦衣卫很快成为皇帝的唯一禁卫机构。但过于繁复的演化过程使锦衣卫的职能非常庞杂,仍需要不断地调整,十四所与十八所之争,即是一个证明。

史学集刊2018年05期

锦衣卫是一个对明朝历史有着重要影响的特殊禁卫机构。锦衣卫制度在明朝之前并不存在,它的出现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本文试就这一制度的形成过程及相关问题做一粗浅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立国之前的“多头”禁卫
锦衣卫并非从朱明王朝立国伊始就存在。按照《实录》的记载:洪武十五年四月,“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其属有御椅、扇手、擎盖、旛幢、斧钺、銮舆、驯马七司,秩皆正六品”。[1]万历朝官修《大明会典》亦称“锦衣卫,本仪銮司”[2]。晚明名士王世贞在其《锦衣志》一文中也记载“高皇帝初即位,置司曰仪鸾,掌侍卫、法驾、卤簿,使冠文冠。十五年罢置司,改设锦衣卫,指挥使一人……冠武冠,所统曰将军、力士、校尉”[3]。可见,明朝官私史著都将仪鸾司视为锦衣卫的前身。
关于仪鸾司,《实录》这样记述:
洪武三年六月乙酉,置亲军都尉府及仪鸾司。初设拱卫司,正七品,管领校尉,属都督府。后改为拱卫指挥使司,秩正三品。寻以拱卫司似前代卫尉寺,又改为都尉司。至是,乃定为亲军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设仪鸾司隶焉。[4]
按照这一记载,仪鸾司应该设置于洪武三年,但同样是在《实录》当中,仪鸾司已经在此前出现过多次。如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中书省左相国李善长在呈进的即位礼仪中提到:
前期,侍仪司设表案于丹墀中……宿卫镇抚二人位于东西陛下,护卫百户二十四人位于宿卫镇抚之南,稍后……其丹陛上,设殿前班指挥司官三员,侍立位于陛上之西,东向。宣徽院官三员侍立位于陛上之东,西向。仪鸾司官位于殿中门之左右,护卫千户八人位于殿东、西门之左右,俱东西相向……[5]
可见,仪鸾司在明朝立国之前已经存在,洪武三年只是调整了它的隶属关系。《实录》洪武三年六月这条记载中提到的拱卫司同样成立于朱元璋称帝之前。史载:
甲辰年十二月乙卯,置拱卫司,以统领校尉。属大都督府,秩正七品。[6]
从其隶属大都督府来看,拱卫司应属武官系统。不过,在即位大典时,拱卫司的职责与仪鸾司类似。“是日清晨,拱卫司陈设卤簿,列甲士于午门外之东西,列旗仗于奉天门外之东西……皇帝衮冕,升御座。大乐鼓吹振作。乐止,将军卷帘,尚宝卿以宝置于案。拱卫司鸣鞭,引班引文武百官入丹墀拜……”[7]不仅如此,在其他礼仪活动中,也曾出现拱卫司的身影。如拜将出师礼中规定:“前期,拱卫司设大将军次于午门外。兵部官备节钺,陈于奉天殿内架上。内使监设御座于殿中,侍仪司设大将军拜位于丹墀中道稍西,又设受节钺位于御前,俱北向。”[8]
从名称上看,拱卫司应该是皇帝的保卫部门,怎么会频繁用于礼仪活动呢?这要从前朝制度中寻找答案。
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盛大的仪仗是其至尊身份的体现。庞大的仪仗队及其道具势必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就笔者目前所见,仪鸾司的称谓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后晋开运三年(946年),契丹大军南下,后晋皇帝石重贵被废黜。次年正月,契丹太宗耶律德光入主,石重贵等被强行迁往黄龙府安置,“以宫嫔五十人、内官三十人、东西班五十人、医官一人、控鹤官四人、御厨七人、茶酒三人、仪鸾司三人、军健二十人从行”[9]。
宋代,仪鸾司隶属卫尉寺。卫尉寺“掌凡幄帟之事,大礼设帷宫,张大次、小次,陈卤簿仪仗。长、贰昼夜巡徼,察其不如仪者,押仗官则前期禀差”。“旧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库、武器归内库,守宫归仪鸾司,本寺无所掌。元丰官制行,始归本寺”[10]。由于皇帝仪仗中包含众多兵器,所以宋代的卫尉寺下辖内弓箭库等四个部门,“掌藏兵杖、器械、甲胃,以备军国之用”,仪鸾司则专“掌供幕帟供帐之事”[11]。
卫尉寺在宋室南渡后撤销,并入工部,不过仪鸾司因为客观需要一直存在,且在元代继续履行礼仪职能,如皇帝即位接受朝贺时,“前期二日,仪鸾司设大次于大明门外,又设进册案于殿内御座前之西,进宝案于其东,设受册案于御座上之西,受宝案于其东”[12]。
从宋代卫尉寺的组成来看,相当一部分任务需要军士来完成。北宋灭亡后,入主中原的金朝在宋制基础上结合自身民族传统建立了一套新的政治体制,在礼仪方面,仪鸾司得到保留,卫尉寺则没有重建,而是新设了一个拱卫司。
拱卫司的前身是龙翔军,正隆二年(1157年)更名为神卫军,大定二年(1162年)定名为拱卫直使司,简称拱卫司。拱卫司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官,“掌总统本直,谨严仪卫”[13]。拱卫司还有一支番号为威捷军的直属部队,不过其上级单位是“掌朝会、燕享,凡殿廷礼仪及监知御膳”的宣徽院。宣徽院也统辖一部分军士,“所隶弩手、伞子二百三十九人,控鹤二百人”[14]。可见,金代的拱卫司是一个兼具礼仪和保卫职能的机构,但参与宫廷各类礼仪应是主要职能。拱卫司及宣徽院分别统辖一部分军队既是宫廷礼仪中包含大量军礼或类似形态礼仪的需要,也是民族习惯使然。
元代的拱卫司设置于至元三年(1266年)[15],在忽必烈统治期间曾有多次变动,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最终定型为正三品武职机构,且不再隶属于宣徽院[16]。虽然成为独立机构,但主要职责仍是参与礼仪活动。如崇天卤簿中的控鹤第一队、第二队即分别由两个拱卫司指挥使、指挥佥事主持[17]。元人起自朔漠,性格粗犷,对繁文缛节并不重视,因而拱卫司虽为专设机构,但主官却不一定是专职,如朶尔直班即曾以资政院使的身份,在提调宣文阁、知经筵的同时,“兼海西辽东道哈思罕等处打捕鹰房怯怜口万户府达鲁花赤,提调拱卫司事” [18]。类似例子很多,恕不枚举。
朱元璋独立发展后,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官制上暂时沿用元朝制度,没有做大的改动,拱卫司因此和仪鸾司一样,继续履行和前朝类似的礼仪职能。不过从本节开篇所征引的洪武三年《实录》记载来看,拱卫司虽然初设时只是正七品衙门,但很快恢复为正三品的指挥使司,且是后来统辖五卫军士的亲军都尉府的前身,似乎不仅仅是个礼仪机构。事实是否如此呢?
在朱元璋称帝的大典中,陛下站有两个宿卫镇抚和24名护卫百户。从名称上看,宿卫镇抚及其后站立的护卫百户应是皇帝禁卫部队的重要成员。在洪武三年六月成立亲军都尉府之前,当年二月,明廷决定设立留守卫指挥使司。史载:
国初,尝设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后隶大都督府,秩从四品,统率各门千户所。寻改宿卫镇抚司。至是,升为卫,专领军马守御各城门及巡警皇城与城垣造作之事。[19]
可见,留守卫的前身是宿卫镇抚司,宿卫镇抚司的前身则是都镇抚司。都镇抚司设置于元至正十六年(1356年)。当年七月初一,朱元璋自立为吴国公,在事实上脱离小明王政权,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称公当日,朱元璋宣布设置江南行中书省并置百官, “置省都镇抚司,以孙养浩为镇抚”[20]。
按照元朝的制度,皇帝“内立五卫,以总宿卫诸军,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院以总之。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21]。朱元璋称吴国公的同时宣布“兼总省事”,都镇抚司在元代是行省的下属机构,朱元璋设置都镇抚司符合当时人们对都镇抚司职能的认知,这也是朱明政权在创立之初避免因更定官制引起混乱的一个手段。
不过都镇抚司并不是朱明政权的最高军事机构。在称公当日,朱元璋还下令设置了帐前总制亲兵都指挥使司和各翼元帅府等军事机构。1364年正月初一,朱元璋自立为吴王。同日,建百司官属,其中“都镇抚司都镇抚,正五品”[22]。
当年三月,更定大都督府等衙门官制:
都镇抚司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都护,从二品,经历正六品,知事从七品,照磨从八品。统军元帅府元帅正三品,同知元帅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各卫亲军指挥使司指挥使,正三品,同知指挥,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23]。
从品级上看,都镇抚司官员的级别虽然上升了一级,但仍明显低于亲军指挥使司和元帅府官员。据此推断,1356年设置的都镇抚司的级别应该也在亲军都指挥使和各翼元帅府之下。
1358年,朱元璋任命外甥李文忠为“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使司左副都指挥,兼领元帅府事。迁元帅康茂才为营田使兼帐前总制亲军左副都指挥”[24]。总制亲军的副都指挥可兼任元帅府长官,显示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使司才是朱明政权内最高级别的军事机构。1363年,康茂才由亲军副都指挥使升任金吾侍卫亲军都护[25]。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在朱元璋1364年称吴王更定官制时被定为从二品衙门,仅次于从一品的大都督府。在更定官制的当月,朱元璋下令“置武德、龙骧、豹韬、飞熊、威武、广武、兴武、英武、鹰扬、骁骑、神武、雄武、凤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南京以外地区原设的各翼统军元帅府,亦“悉罢诸翼而设卫焉”[26]。从品级上看,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应该是这17个亲军卫的上级主管部门,而康茂才在此前一年由亲军副都指挥使调任亲军都护府都护则显示都护府是由此前设立的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使司更置而来。
皇帝或诸王拥有直属亲军是蒙古人带入中原的制度,朱元璋亦继承了这一制度。在创业阶段,直属亲军既是朱元璋的禁卫军,也是一支可以随时调动的战略预备队,对朱明政权发展壮大有重要意义。1364年,朱元璋一次性设置了17个亲军卫,实力远高于外卫,显示其对亲军部队非常重视。
1364年是朱元璋整合官制、兵制的关键年份。当年四月,他下令行部伍法,废弃混乱的枢密、平章、元帅等职位,按诸将实际统辖军数,分别出任指挥、千百户等军职,“令既下,部伍严明,名实相副,众皆悦服,以为良法”[27]。同月,“改各门总管府为千户所,设正副千户各一员”[28]。
当年十月,参议府臣僚进言:
初,设省都镇抚以制辖行省军马,总禁卫之司。今行省既改为中书,而大都督府并掌戎机,若以都镇抚属本府,则事归于一。上以为然,遂以都镇抚为大都督府镇抚,秩从四品,掌调各门守御千户所[29]。
都镇抚司在朱元璋自任江南行省长官时名义上是行省的主要军事机构,参议府说它是“总禁卫之司”,道理上说得通。不过随着控制区域的扩大,都镇抚司并不能管辖行省以外的区域,其地位势必日渐萎缩。而朱元璋身份的日渐提升,低级别的都镇抚司显然也承担不了繁重的保卫任务。朱元璋采纳参议府的建议,将都镇抚司降格为只管辖南京各门守御千户所的大都督府从属机构,也是形势使然[30]。
不过在同年十月,朱元璋下令“革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统军元帅府、万户府,并都护府断事官、知事于大都督府”[31],则是一项意义非凡的举措。这一政令将其个人直接统率的亲军部队在形式上转交给了大都督府管理。虽然此时的大都督是他的侄子朱文正,无需担心他的忠诚度,但从长远上看,无疑是对君权的削弱。这一政令显示来自草原的异质政治文化因子尚不足以从根本上拦阻中原传统政治文明的巨大惯性。加之不论是支持小明王政权“重开大宋之天”[32]的政治宣传,还是后来自身宣扬的“驱逐胡虏,恢复中华”[33]都和沿袭元代政治制度相矛盾,朱元璋废置亲军都护府,不排除有证明自己在切实实践政治主张的目的。
都镇抚司品级过低,亲军部队又承担着繁重的战略任务,朱元璋难道没有独立的保卫部队?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按《实录》记载,早在至正十八年(1358年)十二月,朱元璋即曾“选宁越七县富民子弟充宿卫,名曰御中军”[34]。这支番号为“御中军”的部队即是朱元璋的专职禁卫军。
关于朱元璋创业阶段的禁卫军,史籍中有这样的记载:
太祖国初时,立君子、舍人二卫。君子卫居文官子弟,舍人卫居武官子弟,以宣使李谦安子中领焉;昼则侍从,夜则直宿,以为心腹。登报后,总兵官家眷俱要京中居住,谓同享富贵,二者虽若宠之,实防之也[35]。
君子卫、舍人卫的记载在明代官方著述中难觅踪影,但在私家笔记、野史中则频繁出现[36]。武官子弟以舍人身份进入禁卫队伍的例子很多,如定远县人陈玺,“乙巳年充宿卫舍人,洪武四年钦除百户”[37](乙巳年即1365年,是朱元璋称吴王后的第二年)。由于牵涉明初的舍余使用制度,这里不做细致讨论[38]。君子卫是否真的存在过则令人怀疑。不过,文官子弟入选侍卫队伍的个案确实存在。如广西人陶梁民,“以父布政司,赐籍为新会人。由锦衣卫舍人,授广州左卫左所试百户”[39]。布政司官员显然是文职。陶梁民出身于锦衣卫舍人,锦衣卫洪武十五年才成立,说明洪武中后期仍然存在文官子弟进入禁卫队伍的现象。类似的例子还有兵部尚书唐铎的弟弟唐鉴,洪武二十五年十月,“以唐鉴为散骑舍人,随直宿卫”[40]。从这些事例来看,顾起元提出的二卫是“此勋卫之所由始也。后不复用文官子侄”[41],至少是不准确的。
至正十八年十二月,朱元璋将新占领的婺州路更名为宁越府,“以儒士王宗显为知府,帐前总管陈从贵兼知东阳县事,总兵三百戍之。义兵元帅吕兼明兼永康知县,帐前总管王道同为义乌知县,杨苟为武义知县”[42]。当月即从当地富民子弟中抽选御中军,很大程度上应是展示对新附地区社会上层人众的信任,客观上兼有人质的性质。从这一点来看,史籍中“虽若宠之,实防之”的提法无疑是正确的。在确定存在武官子弟及社会上层人士子弟以禁卫军身份入质的情况下,文官子弟想必也难以逃脱入质的命运。因此,上文中陶梁民等的例子虽然不足以证明明朝立国之前存在文官子弟入选禁卫队伍的现象,但君子卫不能轻易否定。
御中军兼具多重职能,未必真的能成为朱元璋的心腹。史载,攻取婺州不久,朱元璋亲自到当地巡视。一次,微服夜行,以小先锋张焕从行[43]。此前,朱元璋曾“选精壮军于帐前守御,名曰金陵、横舟、铁甲、交枪、皇五等把都儿,帐前亲兵都指挥使司领之” [44]。把都儿是蒙古语баатар的汉语音译,在元代汉文史籍中也写作“八都儿”、“拔都儿”、“把都儿”、“八都鲁”等,清代音译为“巴图鲁”,是英雄、勇士的意思。在称帝之前,先锋军是朱元璋军队中精锐部队的称号。把都儿是先锋军中的一部分。先锋和把都儿等名号混用,是当时尚未统一政令的表现。随朱元璋出行的张焕估计是帐前亲军先锋之一。创业阶段需要不时离开南京出巡甚至亲自领兵出战的朱元璋需要强有力的保卫力量,帐前亲兵既是精锐又是直属部队,较之名义上的御中军,显然更具优势。张焕护卫他微服私访即是证明。吴元年(1367年)四月,朱元璋“命江西行省选精兵二千人充宿卫”[45]。此时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已经裁撤,亲军诸卫已经划归大都督府统辖,朱元璋依旧从地方抽选精兵充当自己的禁卫军,说明富有实际战斗力才是禁卫部队的首选标准,展示信任和充当人质只是入选御用禁卫的附加功能。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称帝之前,朱元璋的禁卫任务呈现为多头分担状态。仿效前朝先后成立的仪鸾司和拱卫司虽然负有保卫职责,但主要是仪仗队,仪鸾司更是干脆属于文官系统。都镇抚司作为政权初创时名义上的最高军事机构对朱元璋的保卫工作负有领导职责,但过低的级别以及随着疆域扩大导致的权限萎缩使之逐渐退化为宫邸和南京城的守卫军,尽管曾一度享有宿卫镇抚司的名号,但未能改变其与朱元璋距离越来越远的现实。御中军虽然出现较早,但附带的笼络与人质职能以及入选者不具备实战经验的先天缺陷使之只能充当名义上的禁卫军,实际履行关键时刻保卫职责的则是侍卫亲军中的佼佼者。

1364年是朱元璋实现政权统一、事权划一的关键一年。估计是看到大局已定,前途一片光明,当年十月,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被裁撤,原来担负保卫和战略预备队职能的亲军诸卫划归大都督府统一管理。十二月,名义上承担宿卫职责的武职衙门拱卫司成立。但过低的级别和不断从地方抽取大量精兵进入禁卫队伍的现实使拱卫司不可能实际担负起护卫全责。种种现实预示着朱元璋的护卫力量仍将面临新的调配和整合。

二、从仪鸾司到锦衣卫
按照《实录》的记载,1364年底拱卫司初设时只是正七品机构,负责“管领校尉,属都督府。后改为拱卫指挥使司,秩正三品。寻以拱卫司似前代卫尉寺,又改为都尉司” [46]。拱卫司什么时间升格为正三品指挥使司,《实录》中没有明确记载。不过我们从江陵人叶茂的履历中可以大致推断出来。
(叶茂),吴元年以军功除拱卫司副使,寻升大使。洪武五年改仪鸾司副使,七年升大使[47]。
洪武四年四月,仪鸾司被定为正五品衙门,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48]。叶茂在洪武五年晋升为仪鸾司副使,品级不会高于从五品,那么他此前曾担任的拱卫司大使一职的级别肯定在五品以下,也就是说,至少在吴元年(1367年),拱卫司尚未升格为指挥使司,朱元璋的禁卫军尚没有一个与之规格、规模匹配的领导机构。从吴元年到洪武三年六月短短四年多的时间里,朱元璋的禁卫机构经历了从拱卫司到拱卫指挥使司,再到都尉司、亲军都尉府的三次大的变动。
亲军都尉府的职能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亲军都尉府仍然处于大都督府管辖之下。二是拱卫司原本只负责统率校尉,校尉虽然也可参与护卫,但主要任务是“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49],与承担礼仪职能的仪鸾司接近,而亲军都尉府下辖五个卫的士兵,显然不是仪仗部队,应是禁卫军。亲军都尉府虽然统辖五个卫的军士,但仅是三品衙门,和普通卫的指挥使平级,在体统上仍然没有捋顺。其时是否通过给都尉府高配长官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资料缺乏,暂时不清楚。三是亲军都尉府转化成专职禁卫机构后,原来拱卫司承担的礼仪职能以及其下属的校尉群体需要一个单位来接手。职能接近的仪鸾司无疑是最合适的选择,叶茂能从拱卫司大使调任仪鸾司副使也证明了这一点。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二年四月,遣仪鸾司典仗陈忠往浙江杭州诸府募民愿为校尉者,免其徭役。凡得一千三百四十七人。校尉、力士之设,签民间丁壮无疾病过犯者为之。力士隶旗手千户所,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入及守卫四门。校尉隶拱卫司,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三日一更直。立总小旗以领其众,由总旗而升为百户及各王府典仗,择年深者为之。其余有缺,则依例佥充。至是,隶仪鸾司。以数少,持诏募民为之。后罢仪鸾司,置锦衣卫;罢旗手千户所,置旗手卫。校尉隶锦衣,力士隶旗手。[50]
由仪鸾司官员负责召募校尉,说明至迟到洪武十二年,明廷已经完成仪鸾司和拱卫司的职能整合。可见,明廷在亲军都尉府成立之际即把仪鸾司置于其下,早就有合并两个机构的目的。洪武四年将仪鸾司升级为五品衙门,也是整合过程的一部分。
不过上面引用的这条史料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陈忠的身份是仪鸾司典杖。按照明朝的制度设计,“仪鸾司设司仗,改亲王仪卫司司仗为典仗”[51],典杖应该是亲王仪卫司属官,不是仪鸾司属员。受元朝怯薛制度影响,明代校尉的服侍对象不仅是皇帝,也包括亲王。亲王之国时,“例拨校尉六百名”[52],设亲王仪卫司统率之。这些校尉要从皇帝的校尉中划拨。如宣德四年,明宣宗曾谕令兵部:“囊分拨锦衣卫多余校尉于各王府,今后有告愿还原卫报效者,勿听。”[53]又如弘治七年,兵部奏准:“比以雍王出府,奉旨于京卫拨仪卫司并群牧所随侍臣共二十七员,校尉六百名,军士一千一百名……先拨校尉三百名,暂令在京随侍,待之国时再行奏请,于本府附近卫分拨军士五百名补充群牧所之数,三百名改充仪卫司校尉之数。”[54]朱元璋有26个儿子,去掉太子朱标,如果每个之国的儿子都由仪鸾司足额拨给600名校尉的话,至少要15000名校尉。陈忠奉命到浙江召募校尉,正是因为“以数少,持诏募民为之”,估计是为部分亲王之国做准备。如前引史料所示,校尉的晋升是从小旗、总旗直至百户、典仗。陈忠的身份是典仗,估计前往浙江之前已经被调到某亲王仪卫司,他召募来的校尉事先可能已经有了具体的配给对象。
二是校尉原属于军队系统,从设总小旗、百户等各级职务来看,划归仪鸾司后,依然保持了军事化的编制,这和仪鸾司主官大使、副使“冠文冠”[55],属文官系统依旧不是很匹配。仪鸾司司仗,明初“秩比百户”,是正六品。洪武四年和王府仪卫司作区分后,典仗升格为从五品[56]。按理,原来同级别的司仗应该也上升到从五品。这样,司仗就和仪鸾司副使平级了。虽然在体统上并没有超越大使,但在明初重武轻文的大背景下,仪鸾司大使要正常履行职责,势必要面对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另外,皇帝的校尉远多于亲王,仅仅设几个百户、司仗,很难有效管束,客观上需要更高层级的军官来主持日常事务。
亲军都尉府的级别和属下军士数量不匹配,仪鸾司长官和属下校尉不属于一个系统、品级缺乏足够权威,这种种现实的缺陷预示着明朝的禁卫系统仍将迎来新的调整。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爆发,对朱元璋产生极大的刺激,明廷开始大幅度调整政治体制。在先后宣布废除宰相制度、大都督府一分为五的同时,朱元璋宣布各卫指挥使司降半级,“皆为从三品,都指挥使司正三品”,“以金吾、羽林、虎贲、府军等十卫职掌守卫宫禁。凡有支请,径行六部,不隶五军” [57]。从1364年废置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开始,历经大约17年时间,朱元璋终于又重新掌握了一支直属于自己的禁卫部队。
亲军卫脱离都督府管辖,原本隶属大都督府的亲军都尉府自然更要有所变动。洪武十五年三月,朱元璋宣布“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58]。这里没提及都尉府,估计此前已经撤并。为体现锦衣卫的特殊地位,洪武十七年三月,“改锦衣卫指挥使司为正三品”[59]。至此,居亲军卫之首,对明朝历史有着深远影响的锦衣卫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锦衣卫成立后,禁卫机构地位不突出,文、武官混置的弊病不复存在,不过原有体制下遗留的问题并没有一次性解决。首先,校尉群体在拱卫司撤销后已并入仪鸾司管辖,致使仪鸾司的仪仗队伍规模、使用范围大大扩张,并入锦衣卫后,仪仗队伍彻底脱离文官系统,但在卫所体制下,并没有一个合适的下属机构来接管这一职能。第二,校尉群体原本是独立存在的,锦衣卫成立后,首先要履行的是以禁卫为主的军事职能,和校尉的职责有明显的差别,怎么协调二者的关系也是个不大不小的问题。
三、十四所还是十八所?
按照《实录》的记载,锦衣卫成立之初,“其属有御椅、扇手、擎盖、旛幢、斧钺、銮舆、驯马七司,秩皆正六品”[60]。从名称上看,御椅、扇手等七司执行的无疑是仪仗职能。洪武三十年,朱元璋下令“置锦衣卫前千户所十司。曰銮舆、曰擎盖、曰扇手、曰旌节、曰幡幢、曰班剑、曰斧钺、曰戈戟、曰弓矢、曰驯马”[61]。对比可知,銮舆、扇手、擎盖、斧钺、驯马五个司没有变动,增设了旌节、班剑、戈戟、弓矢四司,“幡幢”与“旛幢”相比,音同字不同,从《明会典》等史籍均写作“旛幢”来看,应是传抄过程中的讹误,御椅司则完全不见了踪影。从正德《大明会典》的具体记载来看,锦衣卫下属五所,“各所官分领军士与诸卫同,而各所又分十司,统领校尉,掌卤簿仪仗及值驾、拿人、直宿等事”[62],可见,在锦衣卫设立之初,明廷已经决定在卫下五个千户所内单设若干专职履行仪仗职能的司,以承接仪鸾司的职能,这些司的成员依旧是校尉,洪武三十年的变化,只是这几个司职能的细化和调整。
上文提到,明朝的亲王之国时,所属仪卫司校尉要由中央调拨600名。校尉还不时用于其他环节。如洪武二十七年,“命韩王松、沈王模往省秦王、晋王、今上、周王、齐王……二王之行,从官各十一人……百户二员,率校尉二百人扈从”[63]。不仅亲王需要校尉,作为亲王子嗣的郡王也享有配给校尉的待遇。如永乐帝取得地位不久,即“选校尉五千于江西,补各郡王从人之缺”[64]。永乐四年,“命兵部给秦府兴平、永寿二郡王各典仗一员、校尉一百名。今后给郡王典仗、校尉悉循此例”[65]。因为所需数量众多,亲郡王之国、受封时间又不相同,皇帝的校尉队伍常常处于不足用状态,以致于明廷要不时从民间选拔校尉。这在个案资料中有诸多反映。如顺天府宛平人刘宽,“(洪武)四年取充校尉”[66];南直隶吴县人朱颙,“(洪武)十八年充南京锦衣卫校尉,随侍蜀府,充仪卫司典仗所小旗”[67];四川安岳县人陈赵保,“(洪武)十八年充校尉,二十一年拨蜀王仪卫司典仗所,充小旗”[68],等等。
在校尉之外,明廷还曾从民间大量选取力士。“较(校)尉、力士,皆择四方绝技绝力者充之”[69]。地方官选拔不力,要受惩罚。如洪武十五年,“上海知县王瑛以选力士不称旨,刑官以欺诳不敬论之。给事中刘逵駇以为贡举非人,律有定条。选力士不称而坐以不敬,太重,不当律意。上是其言……于是瑛得从轻论”[70]。
“校尉、力士之设,签民间丁壮无疾病过犯者为之。力士隶旗手千户所,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入及守卫四门……后罢仪鸾司,置锦衣卫;罢旗手千户所,置旗手卫。校尉隶锦衣,力士隶旗手”[71],力士的组织方式大体与校尉相同,也是军事编制,只是力士明确负有随圣驾出行和守卫宫门的职责,禁卫军的色彩更浓一些。
从民间选取力士的例子在个案资料中大量存在。如山东莱芜人丘原,“洪武三年力士,十七年充小旗”[72];河南确山县人侯显,“洪武十三年充仪鸾司力士”[73];顺天府固安县人毕能,“洪武十三年本县举充力士赴京,拨前仪鸾司,升充小旗。后改锦衣卫”[74];河南新野人赵忠,“(洪武)十三年举力士,拨羽林右卫。十七年选充锦衣卫后所小旗”[75];山西忻州人马弘,“洪武十五年举充锦衣卫力士,选充小旗,升充总旗,十八年调成都中护卫”[76];陕西甘泉县人王铭,“(洪武)十八年充锦衣卫力士,当年调成都左护卫中所军”[77],等等。上述例子不仅显示明廷曾在民间广泛征召力士,而且锦衣卫成立之前的仪鸾司也统辖一部分力士,如侯显、毕能;力士不仅存在于禁卫系统,在其他卫所中也存在,如赵忠[78]。
洪武十八年是入选力士大量到京的年份。当年六月,“天下府州县签民丁充力士者万四千二百余人至京。命增置锦衣卫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千户所分领之。余以隶旗手卫”[79]。这一记载显示“力士隶旗手”仅仅是笼统的说法。由于是面向全国选拔,总量上自然难于控制。上述个案中的马弘、王铭在这一年被调往蜀府护卫,说明入选力士的数量已明显超过需求,即便增设了六个千户所,依然无法全部容纳,只能适当分流。
六个千户所的设置,是锦衣卫第一次大规模扩编。
关于锦衣卫的编制,史籍中主要有14个千户所和18个千户所两种说法。前者如万历《大明会典》:
(洪武)十五年,罢府及司,置锦衣卫。统军与诸卫同。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80]。
后者以王圻所著《续文献通考》为代表。该书提出“卫凡十八所”,并明确指出这十八所包括“锦衣中、左、右、前、后五所,领军士五所,各分銮舆、擎盖、扇子、旌节、旛幢、班剑、斧钺、戈戟、弓矢、驯马十司,分领将军、校尉。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后、中后、亲军,分领将军、力士、军匠。驯象所领象奴养象”[81]。
实际上,王圻所列锦衣卫下属各所在《大明会典》中也曾出现,为何总量上却不同呢?
如前所述,到洪武十八年时,锦衣卫已经下辖左、右、中、前、后五个千户所以及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千户所,共计11个千户所。大象是古代皇家重大礼仪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动物,在吴元年李善长等拟定的即位礼仪中已经出现。“虎、豹各二,驯象六,分左右”[82]。不过专职养象的驯象千户所成立较晚。史载,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置锦衣卫所属驯象、屯田、马军左右千户所”[83]。当年六月,又增设“锦衣卫马军前、后二千户所” [84]。
洪武年间锦衣卫存在专门的马军千户所,在个案资料中可以得到佐证。如南直隶寿州人合宁,洪武二十四年“升锦衣卫马军前所副千户,当年授世袭”[85]。南直隶怀远县人殷礼洪武二十五年六月承袭时,拨锦衣卫“管操小马军”[86]。不仅有专门的马军千户所,其他千户所中也有马军,如河南祥符县人孟智,洪武二十二年由羽林左卫右所调升“锦衣卫中后所马军总旗”[87],所以上述之殷礼未必隶属某个马军所。
为增强马军所的后勤自给能力,明廷还于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命在京卫所设草场,“于是锦衣卫、旗手、虎贲左右、兴武、鹰扬、金吾前后、羽林左右、龙骧、豹韬、天策、神策、骁骑并府军中左右前后凡二十卫各置牧马草场于汤泉及滁州、全椒、贾涧诸处,以牧放焉” [88]。
明初定都南京,地处水乡,因而在京各卫大都设有水军千户所,锦衣卫也不例外。如南直隶颖州人李青,“洪武元年归附,充颖州卫军,选充小旗,二十年升充锦衣卫水军所总旗” [89]。又如南直隶和州人张福,“(洪武)二十三年调锦衣卫中前所,二十四年时除典仗,七月调本卫水军所管屯百户”[90]。
王圻《续文献通考》中提到的亲军千户所在个案资料中也有显示。如山东高苑人高成,洪武三年充青州卫军,二十六年正月选充锦衣卫带刀总旗,“四月除锦衣卫亲军所世袭百户”。其子高贵,洪武二十七年袭职,“仍锦衣卫亲军所世袭百户”[91]。按《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曾“命锦衣卫选精锐力士五千六百人随驾”[92]。亲军所或与新增中左等六所雷同,是在这次精选力士的过程中创建的。
至于屯田所,在现存《(南京)锦衣卫选簿》中保留了大量屯田所官员的袭替资料[93],可以证明其在明代始终存在。
可见,在洪武年间,锦衣卫下辖千户所有左右中前后五所,马军前后左右四所,中左、中前等六所、亲军所、水军所、屯田所、驯象所,共十九个千户所,既不是十四所,也不是十八所。考虑到明成祖迁都北京时曾对亲军卫及京军做过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两种说法指的应是迁都后的锦衣卫。
对比万历《大明会典》和王圻《续文献通考》可知,二者对锦衣卫存在左右中前后五所以及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后、中后、亲军所、驯象所等八所不存在争议,且均未再提及水军所、屯田所和马军四所。水军所和屯田所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没有随着迁都北上是可以理解的。马军四所的建制在现存《锦衣卫选簿》和《(南京)锦衣卫选簿》中都没有出现,应该是随着锦衣卫在迁都后职能有所调整而被裁撤掉了。
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万历《大明会典》所说的十四所,缺的是哪一个所?第二,王圻所说十八所,另外五个所是哪些?第三,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新设的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所,只有中后所出现在北京,而《(南京)锦衣卫选簿》中仅出现了中左所,那中右、中前、中中、后后四个所哪去了?
查继佐在《罪惟录》中记述明宪宗朝的锦衣卫后,加了如下一段按语:
按:是时校尉五所,约八九千人。二十四监,催事二百人。五城巡城五百人,东西厂共二百人,巡店三十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94]。
这段文字选自齐鲁书社的标点本《罪惟录》,但文义颇有些不通,笔者以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一句的标点应该改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
类似的记载另出现在明人陆釴所著《病逸漫记》中:
锦衣卫校尉五所,约八九千人。二十四监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东西厂共二百,朱指挥一百,袁指挥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连官共五百二十。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达官[95]。 
二者的文字大体一致,所以笔者以为个人对《罪惟录》标点的修改是说得通的。从这两处记载来看,不约而同的提到了一个将军所,一个清军所。明代安置到锦衣卫的达官,大多由镇抚司带管,如天顺元年,“迤北鞑靼奄克不花、塔歹乃、来忽来归,俱命为头目,隶锦衣卫镇抚司带管,给房屋、器物”[96]。正统元年,“汰锦衣卫带管官校。先是,有小技者及各王公主守庄墓者、四夷降附老弱者,皆于锦衣卫带俸。至是,行在户部奏:近制,事从撙节,此辈坐食,亦宜汰之。上令有技者自食其技,守庄墓者自食其力,四夷老弱就食于南京”[97]。在现存《锦衣卫选簿》中“镇抚司”项下的上百名达官资料也证明了这一点[98]。可见,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统辖达官的清军所。
至于将军所,锦衣卫的侍卫将军确实是集中管理和使用的,但从未单独成立千户所[99],在《大明会典》中也没有相关记载。不过万历年间成书的《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中也提到了将军所[100]。按照四库馆臣的分析,该书“因照《会典》、《一统志》及现行事宜采辑成编,以广其传。末署‘新喻县丞陶承庆校正,庐陵县末学叶时用增补’,乃江西书贾刊行之本也。所列官制,大抵以万历初年为断”[101]。可见,在万历时代的明人眼中,将军所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或者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十四所,估计也是加进了将军所,但因其并未出现在官制体系中,《会典》编者才采用了这样含糊的处理方式。
上文中提到锦衣卫五所各有十司,每个司的长官“秩皆正六品”[102],与百户相同,因而“十司者,即十百户所司”[103]。按照明代的卫所编制,十个百户所已经等同于一个千户所。由于这十个司承接的是原仪鸾司的职能,统辖的也是不同于一般军士的校尉,将其附在锦衣左右等五个千户所之下,在管理上有很多不便。上引《罪惟录》、《病逸漫记》等史籍中都提到“校尉五所”,似乎在明中叶这些原本处于挂靠状态的十个司已经分别单独立所。为表述方便,这里先罗列几条个案资料。
①梁暄,静海县人……(永乐)二十□年,调锦衣卫锦衣中所(正千户)[104]。
②倪旻,仁和县人。父倪璋,成化六年充锦衣卫左所銮舆司校尉,七年故[105]。
③(河南遂平人)王信,洪武十八年本县以力士保送赴京,拨锦衣卫左所……充总旗。三十五年,以年深,除锦衣卫衣中所扇手司百户[106]。
④吴二,合肥县人,系御用监太监王瑾下家人,正统十三年福建征剿贼寇……景泰元年升总旗,锦衣卫衣中所旌节司带管食粮[107]。
⑤正德十三年四月,陆锦,年三十二岁,大兴县人,系锦衣卫锦衣中所擎盖司冠带舍人,山东、河南军前卫执旗牌,升冠带总旗[108]
例②显示至少在成化年间,锦衣卫初建时的五所中仍有校尉存在,例③④⑤中提到的扇手司、旌节司、擎盖司等都隶属于衣中所这个洪武年间未曾出现过的千户所,例①和例⑤在言及梁暄或陆锦身份时,都明确说是锦衣卫锦衣中所,梁暄还是正千户,如果两人隶属于锦衣卫中所,有必要用“锦衣卫锦衣中所”这么复杂、啰嗦的称谓吗?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这个锦衣中所是一个有着正千户主官的新的千户所。而该所存在扇手司、擎盖司等十司则说明该所脱胎于原来挂靠的十司,即锦衣卫锦衣中所是由原锦衣卫中所所属十司合并组建的。校尉们主要承担礼仪性工作,服饰自然与普通士兵有别,因而称为“锦衣×所”,“衣×所”则是其简称。这从明代档案中也可以得到证明。崇祯三年三月初四,北镇抚司呈报了一份立功应升级人员的名单,其中包括“傅作揆,系衣右所旌节司总旗。徐文燿,系衣右所旛幢司力士。顾发德,系衣后所戈戟司力士。黄印,系上右所力士”[109]。衣右所、衣后所和上右所并列,说明它们是独立的千户所。
在《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中,锦衣卫的下属机构,作者先后罗列了“经历司、镇抚司、左右中前后千户所、亲军千户所、中后千户所、锦衣左右中前后五千户所”[110],可见锦衣左右等五所确实和左右等五所已经脱钩,而前面罗列的例子①、③则显示至迟到永乐年间锦衣五所已经是客观存在。其实万历《大明会典》中也罗列了这五个所,但为什么没有计算到十四所内,原因尚不明了。朱元璋在《祖训》中有“后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论”[111]的规定,锦衣五所在洪武年间并不存在,或许是这一祖训限制了《会典》编者的手脚。相比之下,王圻的《续文献通考》是私家著述,并不受体制限制,反而自由得多。加上这五个所,正好是十八个。
如前文所述,锦衣五所统率的是校尉,中左所等七所统率的是力士,但明后期的档案显示,锦衣五所中也出现了力士。比如崇祯三年三月十一日成文的《锦衣卫经历司为有功官旗遵例三年升叙事手本》中提到如下人员:
李培寅,系衣中所正千户;
曹邦济,系衣中所銮舆司实授百户;
宋尊陛,系衣左所正千户。
……
吴朝卿,系衣中所銮舆司卫尉;
冯镇,系衣中所擎盖司卫尉;
王汝第,系衣右所驯马司卫尉;
王应举,系衣右所扇手司力士;
殷仲魁,系衣中所銮舆司力士[112]。
因为天启皇帝的名字是朱由校,为避讳,崇祯年间的校尉改称卫尉,不便改称时则将“校”书写为“较”。这一档案中的王汝第、王应举一个是校尉,一个是力士,但同时服役于衣右所,吴朝卿、冯镇、殷仲魁则同时出现在衣中所,证明锦衣五所中已经是校尉和力士并存。李培寅、宋尊陛等正千户的存在则进一步证明锦衣五所已经独立。
校尉和力士虽然承担的职责类似,但存在等级上的差异。如嘉靖二十四年,明廷规定“选退将军儿男,查系应役十年以上者,许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与力士。著为定规”[113]。万历二年修改制度,规定“锦衣卫将军千百户,侍卫三十年以上者,儿男许替冠带总旗。将军侍卫二十年以上者,许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与力士。俱止准一辈。其应役三年五年,照旧查革。永行遵守”[11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力士的地位低于校尉。也正因为有这样的差异,明后期才会出现把调所作为一种奖励的现象。如万历三十四年,“上徽号礼成”,明廷下诏,宣布“东宫直宿巡缉旗校量照舍人例,给以冠带。如原系后七所者,量改前五所”[115]。天启三年,为庆祝皇子诞生,明廷也曾奖励东宫直宿、廵缉旗尉,“量炤舍人例,给以冠带,如原系后七所者,量改前五所”[116]。后七所指的是上中、上左、中后、亲军等主要由力士组成的所,前五所无疑指的是锦衣五所。
其实,不仅各千户所之间有客观上的等级差异,即便是十司之间也有不同,“仪銮上五司尤亲而重之,盖其为上殿司,弓箭而下则已略云”[117]。
上中、上左等所在诏书被称为后七所,在《客窗偶谈》等笔记史料中一般称为“上七所”[118]。永乐迁都时,并没有把当时驻扎在南京的亲军卫所全部北迁,而是各抽调了一部分到北京。与明初曾大规模整体规划建设南京城不同,北京城的街巷布局在元代已经大体固定,并不具备大规模拆建的条件,因而迁都后的各级政府机构只能见缝插针,分散布置,之所以只保留了中后所和亲军所的番号,把中左等五所改称上左、上右等五所,或许和这五个所的衙门迁都后设在锦衣卫衙署上方(即北方)有关。因为史料缺乏,暂时无法搞清楚各所衙署的准确位置,只能暂时存疑。

明代北京坊巷图(选自(明)张爵《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119])
翻阅嘉靖年间成书的《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可知,锦衣卫的衙署设在正阳门内、大明门西侧的大时雍坊。该书中查到两个校尉营,一个在中城正阳门内、大明门东侧的澄清坊,一个在南城正南坊,总体上都处于皇宫正南方。该书中只提到一个力士营,在南城崇文门外、左安门内的崇南坊。校尉属于锦衣五所,力士基本在上左等七所。按理,校尉营和力士营的位置和相关千户所的衙署不会距离太远。据此推断,上左等七所的驻地较之锦衣五所,明显要远离锦衣卫的衙署,较之紫禁城,无疑更远一些。作为禁卫部门,是否靠近皇宫,和本部门的地位有直接关系,七所力士无疑愿意调到锦衣五所,明廷将调所作为一种奖励方式顺理成章。
结语
作为九五至尊,皇帝的排场和保卫工作向来是重中之重。与前朝相比,朱明王朝经历了一个从仿效前朝分别设置专职机构到集中于一个部门的变化过程。朱明政权在初建过程中存在着表面政治宣传与实际主张不符的现象,禁卫体制的演化与这一现象搅合在一起,充斥着变数,但总体上朝着化繁为简的方向运行,但也因此使作为多项职能整合成果的锦衣卫成为一个有史以来职能最为繁杂的禁卫部门。多重职能在短时间内的迅速集合预示着洪武十五年锦衣卫的成立并不是整合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十四所和十八所之争,并不是关键性的话题,未来的锦衣卫还会经历多重阵痛,并因此对明代历史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乙未条,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勘本,第2266页。

[2](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八《锦衣卫》,“元明史料丛编”(第二辑)影印本,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第3001页。“仪鸾司”在很多史籍中被写作“仪銮司”,实为同一机构。

[3](明)王世贞:《锦衣志》,《中国野史集成》编委会、四川大学图书馆编“中国野史集成”丛书影印纪录汇编本,巴蜀书社,1993年,第283页。

[4]《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乙酉条,第1055页。

[5]《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上,吴元年十二月辛酉条,第434页。

[6]《明太祖实录》卷一五,甲辰年十二月乙卯条,第211页。

[7]《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上,吴元年十二月辛酉条,第434页。

[8]《明太祖实录》卷三三,洪武元年闰七月庚戌条,第585页。

[9](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八五《晋书十一·少帝纪五》,中华书局,1976年,第1126页。

[10](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四·卫尉寺》,中华书局,1977年,第3892页。

[11](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四·卫尉寺》,第3892-3893页。

[12](明)宋濂等:《元史》卷六七《礼乐一·群臣上皇帝尊号礼成受朝贺仪》,中华书局,1976年,第1671页。

[13](元)脱脱等:《金史》卷五六《百官二·宣徽院》,第1258页。

[14](元)脱脱等:《金史》卷五六《百官二·宣徽院》,第1257页。

[15](明)宋濂等:《元史》卷六《世祖本纪三》,至元三年六月戊寅条,第111页。

[16] 参见《元史》卷一八《成宗本纪一》,元贞元年二月丁亥条,第391页;《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纪十二》,二十五年六月壬申条,第313页。

[17] 参见《元史》卷卷七九《舆服二·仪仗·崇天卤簿》,第1979、1982页。

[18](元)黄溍:《朝列大夫佥通政院事赠荣禄大夫河南河北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柱国追封鲁国公札剌尔公神道碑》,见氏著《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十五,续修四库全书丛书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43页。

[19]《明太祖实录》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丁亥条,第972页。

[20]《明太祖实录》卷四,丙申年七月己卯条,第46页。

[21](明)宋濂等:《元史》卷九八《兵一》,第2507-2508页。

[22]《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正月丙寅条,第176页。

[23]《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三月戊辰条,第183页。

[24]《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年二月乙亥条,第62-63页。

[25]《明太祖实录》卷一二,癸卯年正月壬寅条,第147页。

[26]《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三月庚午条,第185页。

[27]《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四月壬戌条,第193页。

[28]《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四月甲辰条,第192页。

[29]《明太祖实录》卷一五,甲辰年十月乙卯条,第205页。

[30] 据《明太祖实录》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丁亥条(第972页)记载,都镇抚司并入大都督府后,“寻改宿卫镇抚司”,后又于洪武三年升格为留守卫。宿卫镇抚司的设置时间不明,但从其出现在登基大典来看,至迟在吴元年,宿卫镇抚司已经存在。

[31]《明太祖实录》卷一五,甲辰年十月条,第206页。

[32](明)钱谦益:《国初群雄史略》卷一,中华书局点校版,1982年,第16页。

[33]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吴元年十月丙寅条,第402页。

[34]《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年十二月条,第75页。

[35](明)郎瑛:《七修类稿》卷十四《二卫》,《中华野史》丛书“明朝卷一”,泰山出版社,2000年,第838页。

[36] 如(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六《君子舍人二卫》,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第189页;(明)刘辰:《国初事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本,齐鲁书社,1996年,第16页;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二《皇明异典述七·更定旧官》,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第224页。等等。

[37]《(南京)羽林左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2册,第188页。

[38] 参看拙作:《明初基层军种及相关制度杂考》,待刊。

[39] 光绪《广州府志》卷五二《选举表二十一·武职》,中国方志丛书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第821页。

[40]《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二,洪武二十五年十月乙卯条,第3240页。

[41](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六《君子舍人二卫》,第189页。

[42]《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年十二月丙戌条,第73页。

[43](明)刘辰:《国初事迹》,第17页。

[44](明)刘辰:《国初事迹》,第13页。

[45]《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吴元年四月壬申条,第336页。

[46]《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乙酉条,第1055页。

[47]《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洪武十年四月癸亥条,第1851页。

[48]《明太祖实录》卷六四,洪武四年四月庚寅条,第1215页。

[49]《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四月戊午条,第1990页。

[50]《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四月戊午条,第1990—1991页。

[51]《明太祖实录》卷六十,洪武四年正月庚寅条,第1172页。

[52](明)项笃寿:《题为比例折解班银以苏民困事》,见氏著《小司马奏草》卷一,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22页。

[53]《明宣宗实录》卷五四,宣德四年五月壬戌条,第1296页。

[54]《明孝宗实录》卷九三,弘治七年十月壬戌条,第1704页。

[55](明)王世贞:《锦衣志》,“中国野史集成”丛书影印纪录汇编本,巴蜀书社,1993年,第283页。

[56](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六《职官五》,中华书局1976年标点本,第1865页。

[57]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洪武十三年正月甲辰条,第2054页。

[58]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乙未条,第2266页。

[59]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〇,洪武十七年三月己卯条,第2486页。

[60]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乙未条,第2266页。

[61]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〇,洪武三十年三月壬子条,第3627页。

[62] 正德《大明会典》卷一八〇《上二十二卫·锦衣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9页。

[63]《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甲寅条,第3390-3391页。

[64]《明太宗实录》卷一四,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癸巳条,第259页。

[65]《明太宗实录》卷五三,永乐四年四月戊寅条,第793页。

[66]《镇番卫选簿》,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72页。

[67]《成都左护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7册,第233页。

[68]《成都左护卫选簿》,第275页。

[69] 陆世仪:《禁卫议》,见冯梦龙《甲申纪事》卷十二,“中华野史集成”丛书影印本,巴蜀书社,1993年,第331页。

[70]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戊戌条,第2267页。

[71]《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四月戊午条,第1990-1991页。

[72]《成都左护卫选簿》,第246页。

[73]《成都左护卫选簿》,第300页。

[74]《(南京)豹韬左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4册,第54页。

[75]《成都左护卫选簿》,第222页。

[76]《成都左护卫选簿》,第322页。

[77]《成都左护卫选簿》,第278页。

[78] 有资料显示,力士在明代非禁卫系统的部队中长期存在。如万历援朝战争中,经略宋应昌在檄文中曾提到“查得河间、沈阳河夫,天津春秋等五营,新兵一营,力士五百,真、保定各标营,虽经防海,然冬月已行撤回”。见(明)宋应昌:《檄天津道》,见氏著《经略复国要编》卷七,四库禁毁书丛刊影印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62页。

[79]《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三,洪武十八年六月丙午条,第2640页。

[80]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八《锦衣卫》,“元明史料丛编”(第二辑)影印本,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第3002页。

[81](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五《职官考·锦衣卫》,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第590页。

[82]《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上,吴元年十二月辛酉条,第435页。

[83]《明太祖实录》卷二〇八,洪武二十四年三月辛丑条,第3095页。

[84]《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九,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巳条,第3110页。

[85]《安东中护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6册,第354页。

[86]《锦衣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49册,第225页。

[87]《(南京)锦衣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3册,第143页。

[88]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己亥条,第3159页。

[89]《天津右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8册,第25页。

[90]《安东中护卫选簿》,第358页。

[91]《苏州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1册,第127页。

[92]《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六,洪武二十年十月丁卯条,第2789页。

[93] 参见《(南京)锦衣卫选簿》,第146-174页。

[94](清)查继佐:《明书(罪惟录)》志卷二四《锦衣志》,齐鲁书社标点本,2014年,第976页。

[95](明)陆釴:《病逸漫记》,《中华野史》丛书“明朝卷一”,泰山出版社,2000年,第354页。

[96]《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四,天顺元年十一月壬戌条,第6083-6084页。

[97]《明英宗实录》卷二一,正统元年八月辛卯条,第418页。

[98]《锦衣卫选簿》,第305-495页。

[99] 参见拙著:《明锦衣卫侍卫将军制度简论》,《史学月刊》2018年第5期。

[100](明)陶承庆、叶时用:《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卷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本,齐鲁书社,1996年,第21页。

[101](明)陶承庆、叶时用:《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附录,第156页。

[102]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乙未条,第2266页。

[103](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六二《兵考·禁卫兵》,第229页。

[104]《锦衣卫选簿》,第169页。

[105]《锦衣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49册,第369页。

[106]《锦衣卫选簿》,第288页。

[107]《锦衣卫选簿》,第287页。

[108]《锦衣卫选簿》,第252页。

[109] 《锦衣卫北镇抚司为开送傅作揆等应升官员名单事手本》,《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册,第57-58页。

[110](明)陶承庆、叶时用:《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卷一,第21页。

[111](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庚戌条,第53页。

[112]《锦衣卫经历司为有功官旗遵例三年升叙事手本》,《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册,第103-105页。

[113]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四《兵部十七•将军营》,第1911页。

[114] 同上。

[115]《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万历三十四年二月丁巳条,第7908页。

[116]《明熹宗实录》卷四〇,天启三年闰十月壬寅条,第2083页。

[117](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六二《兵考·禁卫兵》,第229页。

[118](清)陈僖:《燕山草堂集》卷四《客窗偶谈·锦衣卫》,四库未收书辑刊丛书影印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571页。

[119] 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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