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效双优 • 民和法院 | 事前担保不谨慎 事后追责莫喊“冤”

政务   2024-11-08 17:15   青海  

近日,民和县法院古鄯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反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并通过判后答疑、释法说理,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息诉,取得了预期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1年5月18日,张某因养殖资金周转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8万元,同日,某担保公司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就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银行依约向张某发放了贷款。2021年5月21日,张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就该笔18万元贷款由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该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取得债权人地位。为了充分保障担保公司的追偿权,李某向担保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贷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担保公司履行偿还银行18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后,向借款人张某、反担保人李某(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未果,遂诉至法院。 

民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反担保人李某追偿。本案中,担保公司代张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担保公司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当面对提供担保的请求时,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慎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综合考虑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的信用、经济情况等因素,是否能承受因担保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外,作为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需要在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避免对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来源 | 民和法院

编辑 | 研究室  马源思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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