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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检察日报》第3版“观点”专栏刊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东海的理论文章《刑民交叉案件中实质法律关系的锚定判断》一文,内容如下:
● 高质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关键在于通过分析复杂事实背后的实质(民商)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 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法适用必须着眼于“穿透式”审查民事法律关系,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而评判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民事法律义务的违反是否达到了需要动用刑法进行处罚的程度。
● 刑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依据民法确认实质法律关系后,刑法应否将此种民事违法性上升为刑事违法性及如何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接到具体犯罪构成上。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从实体法角度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最终处理涉及罪与非罪,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权利,处理结果也尤为重要。因此,不管是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来说,还是从处理结果的重要性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高质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关键在于通过分析复杂事实背后的实质(民商)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准确认识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自然人、机构和组织等)、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三要素,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两个前提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刑法来说,其属于公法范畴,主要调整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国家享有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的权力,并承担依法适用刑罚的义务;犯罪人负有接受刑罚处罚的义务,并享有不受“法外用刑”的权利。对于民法来说,其属于私法范畴,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核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笔者认为,刑法和民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民法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关注行为的法律后果,侧重于对违反刑法的行为施加刑罚,即当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或违反义务时,将受到刑罚制裁。由于刑法作为制裁法,自身并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对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遵循给予保障。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尽管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但从两者的区分可以看出,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其实是指民法创设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是民法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否认刑法的独立性,更不等于认为刑法从属于民法,两者分属于不同逻辑层面的考量。客观地讲,刑法规制的对象、刑事制裁的行为、刑法的机能等都决定了刑法具有独立性。就刑民交叉案件而言,刑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依据民法确认实质法律关系后,刑法应否将此种民事违法性上升为刑事违法性及如何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接到具体犯罪构成上。
锚定刑民交叉案件实质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锚定刑民交叉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方法
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具有二次违法性特征,这就要求对某一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认定或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时,应跳出刑法本身,遵循一定的方法逻辑去寻找案件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即刑法所要保护的前置法律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锚定刑民交叉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方法或路径,包括以下递进式的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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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晏 晶
排版 | 周雅丽 审核 | 满 宁、张 博
主编 | 陈伦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