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务】王东海:刑民交叉案件中实质法律关系的锚定判断

文摘   2024-12-04 10:59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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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检察日报》第3版“观点”专栏刊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东海的理论文章《刑民交叉案件中实质法律关系的锚定判断》一文,内容如下:



● 高质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关键在于通过分析复杂事实背后的实质(民商)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 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法适用必须着眼于“穿透式”审查民事法律关系,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而评判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民事法律义务的违反是否达到了需要动用刑法进行处罚的程度。


 刑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依据民法确认实质法律关系后,刑法应否将此种民事违法性上升为刑事违法性及如何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接到具体犯罪构成上。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从实体法角度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最终处理涉及罪与非罪,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权利,处理结果也尤为重要。因此,不管是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来说,还是从处理结果的重要性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高质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关键在于通过分析复杂事实背后的实质(民商)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准确认识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自然人、机构和组织等)、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三要素,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两个前提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刑法来说,其属于公法范畴,主要调整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国家享有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的权力,并承担依法适用刑罚的义务;犯罪人负有接受刑罚处罚的义务,并享有不受“法外用刑”的权利。对于民法来说,其属于私法范畴,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核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笔者认为,刑法和民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民法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关注行为的法律后果,侧重于对违反刑法的行为施加刑罚,即当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或违反义务时,将受到刑罚制裁。由于刑法作为制裁法,自身并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对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遵循给予保障。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尽管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但从两者的区分可以看出,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其实是指民法创设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是民法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否认刑法的独立性,更不等于认为刑法从属于民法,两者分属于不同逻辑层面的考量。客观地讲,刑法规制的对象、刑事制裁的行为、刑法的机能等都决定了刑法具有独立性。就刑民交叉案件而言,刑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依据民法确认实质法律关系后,刑法应否将此种民事违法性上升为刑事违法性及如何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接到具体犯罪构成上。



锚定刑民交叉案件实质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决定刑民交叉案件必须锚定实质法律关系。众所周知,刑法具有对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和保障性特征。刑法的补充性体现在,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进行保护或抑制。刑法的保障性体现在,只有当行为破坏了前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前置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来保护和处理,即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屏障。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来说,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权利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在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被破坏的前提下,即民事法律已不能有效实施,也无法实现调整目的时,才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换句话说,刑法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后果的方式来维护民事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民事法律创设的权利义务得到保护和履行。刑法规定的犯罪之所以具有二次违法性特征,刑民交叉案件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造成了民事损害,而后才是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当然,虽然刑法具有保障法的性质,但并非将所有违反民事法律的法益侵害行为都作为规制对象并加以刑罚惩罚,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法适用必须着眼于“穿透式”审查民事法律关系,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而评判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民事法律义务的违反是否达到了需要动用刑法进行处罚的程度。

其次,罪与非罪的正确判断更需要刑民交叉案件锚定实质法律关系。犯罪行为本质上违反了法律义务,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不能锚定和分析实质法律关系,就很难准确区分民事侵权、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很难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极有可能把刑事犯罪当作民事纠纷处理,或者把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实际上,某种行为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对行为人的影响完全不同,刑事犯罪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并将给行为人带来刑罚的溢出效应和附随后果,对行为人影响甚大。因此,刑民交叉案件必须锚定实质法律关系,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锚定刑民交叉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方法



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具有二次违法性特征,这就要求对某一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认定或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时,应跳出刑法本身,遵循一定的方法逻辑去寻找案件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即刑法所要保护的前置法律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锚定刑民交叉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方法或路径,包括以下递进式的几个步骤。


首先,概括性寻找和锚定。刑法分则对犯罪的规定是按照保护的法益类型进行章节分类的,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等等。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涉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有关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对刑民交叉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寻找,首先应看该行为侵犯了哪一类型法益,是财产还是人身,是市场经济秩序还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应从保护法益种类这一大方向对其进行判定,进而根据这一大方向和范围去寻找相应的民法章节规定,从而为下一步判定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奠定基础。

其次,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完成第一步的概括性锚定后,还应依据找到的民事法律相应地分析具体法律关系,即各个主体之间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此时,需要具体判定行为主体在民事法律中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凡欲纳入刑法进行惩治的行为,应重点审查是否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造成了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破坏,这种对权利的侵害和对义务的违反是否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这一判定重要且有必要,因为只有行为本身具有违反实质法律关系的一次违法性,才有可能纳入刑法进行第二次违法性评价和规制。

再次,在辨析行为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应将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和对自身义务的违反的法律事实,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进行比对,衡量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毕竟,刑法具有独立性,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综上,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在于民事法律,是因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义务被违反而引发刑罚权的启动;刑法所处罚的行为必是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但不是所有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都受刑法处罚,刑法处罚的只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说,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违法是刑事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刑民交叉案件必须锚定实质法律关系,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保护人身财产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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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市检察院检察一部
文字 | 王东海

编辑 | 晏   晶

排版 | 周雅丽        审核 | 满   宁、张   博

主编 | 陈伦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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