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主张转账借给谢某的10万元,是否来自符某取出的这笔钱?备注为“贷收入”的款项其实来自银行发放的贷款?
“尽管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异议,然而我们办理案件时必须将每一个关键点都弄清楚,绝对不能有丝毫的含糊。”检察官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取银行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调查社会关系及资金来往明细等方式,该笔借款的来源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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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检察院检察六部、重庆检察二分院、城口检察
文字 | 张 博、牟婕妤、骆 军
编辑 | 赵海含
排版 | 喻楠洁 审核 | 杨盛鹏、张 博
主编 | 陈伦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