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兼职”违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摘   2024-11-05 17:08   贵州  

原创丨“兼职违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成为最宝贵的资源之一,数据安全也日益重要,相继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就个人信息进行规定以期望对数据安全进行法治层面的保障,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象仍居高不下,在电诈频发的当下,一些电诈分子为了获取个人信息,通过让兼职者以“地推”下载软件、注册企业微信等方式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获取公民信息后又向上游犯罪份子提供的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案例引入

2022年2月开始,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QQ业务群联系卖家购买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微信号或购买手机号码注册企业微信号等方式,再将企业微信号转手倒卖出去,从中赚取5元至60元不等的差价。同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孙某加入,在××街道罗某的租房内,帮助罗某翻新并倒卖企业微信号,罗某等人倒卖企业微信号三千余个,违法所得83855元,其中于2022年6月26日在孙某参与期间收款9655元。孙某获利3000余元。后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识君律师 提示

近期,在黔西南州范围内有一些兼职者以注册企业微信、QQ、下载注册软件等为名义获取公民的姓名、联系电话及短信验证码后又贩卖给上游买家,识君刑辩团队提醒,此举或已触犯了《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规定,莫因小利失大利沦为犯罪者。同时,对各公民来说也勿贪小利注册软件或提供电话、短信验证码,否则,账号可能会被买家用于电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部分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

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ND











〔识君原创 2024-23期〕 


   供 稿丨刑辩团队

编 辑丨贺微茹
校 对丨龙   迪
审 核丨张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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