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劳动争议时,陈述多为给某位老板“干活”,这其实是将“劳动”和“劳务”笼统地归为“干活”,没有清晰地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两种二者只是一字之差,并都是以提供劳动换取报酬,但二者所要享受的权利与所应当承担的义务都大不一样。
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即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需是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及劳动行为能力。
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故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组织。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单位监督、考核并接受奖罚。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经营中所必需的工具,对于劳动者在劳动经营中产生的风险也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特殊身份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需工具自行准备,并还需承担一定的工作风险。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持续、定期支付,同时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其中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方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一次性支付或分多次支付。劳务报酬按市场原则支付,以双方协商为准。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劳务关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后,必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后方能向法院提前诉讼;
劳务关系产生纠纷后,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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