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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上午9点,山东省鱼台县姚旺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进入了辩护律师提问环节。辩护人王鹏律师为查明案件事实,向案涉宇泰混凝土公司租赁经营人也就是本案所谓的被害人仇某某发问。但仇某某顾左右而言他,支支吾吾,不愿正面回答,后索性一问三不知。例如:如此这样明确的事情,作为涉及做事的自己竟然回答说记不清。这不是在讲笑话,却让旁听席的听众忍俊不禁,交头接耳,议论纷纷,引起一阵骚动,以致法警几次制止,许久未能平息。在此情况下,公诉人梅伟急了,竟然向被害人递上了纸条。需要说明的是,之前的发问环节,公诉人已低头教被害人仇某某如何回答,甚至已出现仇某某的代理人直接替仇某某回答所涉事实的情形,经辩护人侯志远律师当庭抗议,法庭已经制止过几次。然,主持庭审的审判长,既未追究纸条所写内容,也未对递条人训诫、警告,只是轻描淡写的劝阻而已!呜呼!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却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既然,他不是要求被害人如实作证,而是向被害人传授如何回答,甚至还说出“我的受害人……”等雷人的话语,那么,他们是否会与被害人一起合谋构陷被告人?而法庭面对此情此景却不追究,又能否真正的公正审判、还原事实?山东鱼台县法院,一出追究人大代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大剧,在被告人的喊冤声声中继续上映!延伸阅读:整改安全隐患却被诉破坏生产,咋回事?
来源:顶端新闻
近日,家住济宁鱼台县的陈先生向顶端新闻记者反映,他朋友姚旺在当地收购一家公司后,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拆除变压器,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把公司门前部分硬化路面及围墙清障,保障省道拓宽工程。却被租赁公司生产线的仇女士认为是破坏其正常经营,并进行了报案。姚旺也将面临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
收购公司按要求安全隐患整改
姚旺是山东济宁市鱼台县人大代表,其和朋友在当地经营着一家生产销售混凝土的公司。为了公司扩大生产规模,2022年3月,姚旺和朋友收购了济宁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的全部股权。
在收购宇泰公司后,姚旺通过整理公司文件得知,该公司被收购之前,鱼台县应急管理局曾下发责令宇泰公司整改通知,其中涉及电气设备的安全隐患等17项整改内容,并明确要求在3月15日前整改完毕,这就意味着在当日已经超过了整改期限,公司必须立即整改。
在公司被收购前,公司内的部分场地租赁给了仇女士经营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租赁合同还未到期,所以一直没有收回,只能两家暂时共用一块场地。在看到公司需要电气整改后,姚旺便与仇女士提议公司电气整改事宜,却遭到了对方拒绝。
“因为电气整改,必然需要把整个公司进行断电,对方认为断电后影响生产,就没答应。”陈先生告诉记者,公司被收购后,姚旺作为公司法人,如果出现厂房生产事故,他要负第一责任。为确保安全生产,决定根据应急管理局的要求进行整改。
随后,公司内部开会决定委托姚旺为公司电气整改负责人,公司自行电气整改。2022年3月15日,宇泰公司向鱼台县供电局申请变压器临时报停。在申请完报停后,仇女士租赁的部分厂房中继续生产。
“为确保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宇泰公司多次要求仇女士配合整改,但还是遭到拒绝,并继续生产经营。”陈先生说,在向当地供电局报停后,国家电网的工作人员前往公司检查后称,在报停期间公司内还存在电量损耗的情况,要追究公司的违规用电行为,并拍摄了现场视频。
2022年3月20日,姚旺和第三方公司,签署了宇泰公司线路改造合同,合同内容为变压器拆装保养,线路改造更换,低压柜检测维修,安装断路器一台,敷设高压电缆,工地运输及附件安装;施工时间为30天。
宇泰公司的两位设备维护员称,他们在公司整改电气期间,为了保障仇女士的部分用电需求,曾从公司院内的东侧变压器控制箱内向仇某某租赁的西侧场地接通临时用电线路,电缆线固定好后,被仇女士阻止,维护员便把电缆线撤回。
在进行电气整改的同时,姚旺接到了相关部门的通知,根据疫情指挥部要求:工地所有人员不准出场,原地等待指令。各项目立即封锁所有大门,不准任何人员离场的通知。姚旺接到通知后,在宇泰公司的大门处,运来一个简易集装箱,设置了防疫门岗,查看公司进出人员的健康码等。让姚旺没想到的是,这也成为了之后,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之一。
进行安全整改 被诉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罪
2022年9月18日,仇女士公司报案称:姚旺收购宇泰公司后,强行进入其工作区域,强行拆除公司变压器等行为,破坏公司正常经营。2022年10月4日,鱼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16日,姚旺被取保候审。自2024年起,姚旺开始网上喊冤,随后被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据了解,鱼台县公安局以2022年3月至今,姚旺采取拆变压器、派吊车吊集装箱堵大门、掘路等形式破坏仇某某等人所承包的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王庙镇宇泰混凝土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仇某某停产90多天,损失共计20余万元。姚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鱼台县公安局认为姚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姚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将案件移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起诉的内容,姚旺并不认同。上面所说的拆变压器、吊集装箱堵大门等行为,都是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的,怎么现在成了个人行为,还破坏生产经营罪?陈先生说,所谓的掘路是当地政府修建了省道,让他们拆除了公司门前部分硬化路面和围墙。
一份鱼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文件显示,县道皮李线提升改造工程,起点为陈庄村南S318郯兰线, 终点为X028(清河-鱼城),全长12.5公里,路面宽度12米,路基全宽13.5米。“这条道路的就是经过宇泰公司的门前。”陈先生说。
2022年8月王庙镇政府的也出示了一则“说明”,该“说明”显示:318省道拓宽是县里重点工程,施工方根据道路设计方案对道路南侧画出了施工红线,红线内影响道路施工的需进行清障工作。
因涉及济宁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部分硬化地面。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镇政府派人当面口头通知姚旺、仇女士等人,告知他们要按期施工红线要求清障。三人对于修路清障均无异议,并自行进行了拆除。
是否主观故意?
10月21日,记者联系到了仇女士,她告诉顶端新闻记者,目前这个案子正在走程序,自己相信法律的判决。随后记者拨打鱼台县公安及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记者查询得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王鹏表示,本案指控姚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明显错误,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虽然有经营损失鉴定,但明显与刑事犯罪无关。本案即使存在有关损失鉴定,也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王鹏认为,涉案企业按照鱼台县政府应急管理局《责令限制整改指令书》行政要求进行电路整改,消除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法行为,不具有任何违法性。企业按照新冠疫情防疫有关规定采取的封控措施具有合法性,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防疫措施规定,也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依法纠正。
后记:文尾链接的该文,刊登于2024年10月22日《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顶端新闻》版面,作者:顶端新闻记者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