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洞察 | 2024年香港代币化热议Part II:探讨香港金融管理局针对香港潜在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监管权力

学术   2024-08-29 15:20   中国香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法币稳定币香港发行人监管制度立法建议的咨询结论。结论表明,相关法案将于今年下半年提交立法机构审议。本文将跟进并概述金管局拟就香港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以及以香港市民为发行对象的港元稳定币的发行人所实施的监管权力。有关法案仅涵盖发行人,而非法币稳定币的分销商或券商。本文旨在于完成立法之前,为潜在法币稳定币发行人提供一些指导要点,并让非发行人预先了解香港即将出台的稳定币监管制度。

金管局拟针对“参考法定货币”的稳定币的发行人引入新的发牌制度,这对于有意涉足这一货币体系新领域的市场参与者意味着什么?

传统上,金管局作为银行监管机构,根据《银行业条例》所赋予的权力,负责:


  1. 认可(包括吊销和撤销牌照)、监管和监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包括持牌银行、有限牌照银行及虚拟银行)以及接受存款公司所经营的接受存款业务;

  2. 核准和监管在香港银行之间的外汇和存款市场经营业务的货币经纪;及

  3. 监管储值支付工具(包括电子钱包及预付卡)和其发牌制度,以及指定和监察香港的零售支付系统。


根据《银行业条例》所赋予的监管权力,金管局的主要职能是“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金管局为此建立了一套全面且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框架,并采用了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


基本上,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就是以“持续监管”的政策为基础,进行现场审查、非现场审查和审慎监管会议,与外聘审计师合作,以及与其他本地和海外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和协作。该等机构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


金管局曾引进虚拟银行的认可制度,具备制定金融科技和创新领域相关认可的经验。金管局期望虚拟银行:


  • 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提供零售银行服务;

  • 提供全新的客户体验;及

  • 促进普及金融,多以零售业的中小型企业为对象。


在以风险为本和科技中立的原则下,并考虑到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虚拟银行与传统银行受限于同一套监管模式和规定。该等监管规定已刊载于金管局所发布的监管政策手册、指引及通告中。


金管局除负责规管虚拟银行业务外,亦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负责监察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的运作。金管局同样采用发牌制度来监管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并通过发布指导和应用指引,阐述金管局的监察规定和监管工具,包括通过现场审查、非现场审查、独立评估、审核审计师报告以及举行储值支付工具管理会议等,对储值支付工具进行持续监管。值得注意的是,金管局有权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对储值支付工具实施制裁,包括罚款及纪律处分。

金管局作为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监管机构

金管局与财库局于2024年7月17日联合发布了有关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咨询总结文件,以下是有关金管局监管权力方面的结论。

金管局拟就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实施的监管权力的要点
金管局拟具备的监管权力
金管局可行使的权力
金管局行使有关权力的原因
修订制度的权力
注:参考制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监管制度的经验
调整受监管稳定币和活动的范围

有关权力旨在确保制度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应对法币稳定币相关营运生态的变化。
监管权力
注:与金管局所管理的其他制度(即《银行业条例》和《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一致

1. 干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营运
·      要求持牌人就其事务、业务或财产采取任何金管局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限制持牌人发行法币稳定币的业务
·      指示持牌人就其事务、业务及财产的管理,向金管局所委任的顾问寻求意见
·      指示持牌人的事务、业务及财产须由金管局所委任的管理人管理
当法币稳定币发行人:
a) 已经或相当可能无力偿债或无力履行其义务;
b) 正以有损其用户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经营业务;或
c) 已违反发牌条件或监管制度中的规定。
2. 要求在拥有人或管理层出现变动时事先征求同意
出现下述变动时事必先征求金管局同意:
a) 业务合并,包括通过任何安排或协议以出售或处置该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b) 个别人士成为或身为控权人(大股东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及间接控权人)及股份出售
c) 行政总裁及董事的委任
a) 要求法币稳定币发行人提供资料
·      有权索取资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及外聘核数师的报告,以及持牌人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簿册、账目和交易
·      有权对持牌人的处所进现场审查
索取资料及进行现场审查的权力是旨在赋予金管局定期监察监管制度合规情况的权力。
b) 提供合规指示
·      有权指示持牌人采取必要动以符合法定规定
提供指示的权力是旨在要求不合规的持牌人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
c) 订立配套规例
·      有权订立发牌制度项下的规例,如有关法币稳定币的发行和赎回、储备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订立规例的权力是旨在确保立法制度能有效运作。
d) 发出指引及通告
·      有权发出指引
解释金管局在新的发牌制度下会以何种方式执行其职能
向持牌人提供有关遵守监管制度的指示
向持牌人提供协助遵守法定规定的实务指示
金管局通常会制定指引和通告,以通知持牌人有关发牌制度的实际应用,及设定合规要求。 
调查权力
注:与《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所具备的调查权力类似
进行调查;迫令提供有关涉嫌违规和不当行为的证据;查阅文件;申请和执行搜查令。
·      有权在基于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出现触犯条例的为时进行调查。 例如,金管局可以:
指示调查员进行调查
迫令涉嫌违规的人士提供证据,包括出示文件、提供解释或参加面谈
查阅在调查期间所取得的文件
向裁判官申请搜查令并进行检取
调查权力让金管局能在实质方面就不遵守法定或监管要求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拟赋予金管局的权力与其他同类法例相似。 
制裁、纪律处分及上诉机制
注:参考《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其他金融法规
1. 实施刑事罚则及制裁
·      无牌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或港元稳定币,或无牌向香港公众人士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发行 
·      推广非获发牌发行人的法币稳定币发行
·      拒绝应金管局要求出示文件
·    金管局提供虚假资
·    在文件中作出虚假条目
·      违反金管局就发牌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管局有可能对违反拟议法例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提起刑事诉讼,定罪后有可能处以罚款和监禁。此举旨在遏止法币稳定币发行人触犯条
2. 实施民事及监管制裁
·      发出告诫、警告、谴责或采取指定行动的命令;实施监管制裁,包括临时性吊销牌照、吊销牌照或撤销牌照(或以上措施的组合),或
·      处以不多于$10,000,000港元的罚款,或处以相当于因违规而获取利润金额或避免损失金额3倍的罚款,当中以较高者为准,或
·    以上措施的组合。
金管局有可能对违反监管规定或发牌条件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提起民事诉讼及实施监管制裁。此举旨在鼓励法币稳定币发行人遵守制度下的监管要求,并对违规者作出处罚。
3. 上诉机制
·      设立上诉审裁处机制,以处理针对有关实施发牌及监管规定的金管局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      任何人如对上诉审裁处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就法律论点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可予上诉的决定包括:
拒绝授予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牌照
对牌照的附加条件
对批给法币稳定币发人的豁免的附加条件
撤销及吊销牌照
反对持牌人的控权人、董事及主要人员(例如行政总裁)
施加的民事及监管制裁
上诉机制可让感到受屈的人士就金管局的决定提出上诉。

金管局首要关注的问题

我们可透过类比金管局对虚拟银行及储值支付工具的认可权力,检视一下金管局行使权力的基础:


  1. 对香港货币及金融稳定所构成的风险

  2. 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运作所构成的风险

  3. 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事项


金管局表示,作为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监管机构,在行使香港其他金融监管制度下的权力时,亦会考虑上述有关金融稳定与公共利益的准则及因素。

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应对要点

因应金管局首要关注的问题,我们在以下重点说明关键应对要点,帮助市场参与者了解金管局针对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新监管权力:


(1) 熟悉金管局的监管程序


鉴于拟议的立法提案表明金管局将成为向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发牌的监管机构,因此有意成为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尽快熟悉金管局现行的监管规程以及拟适用的发牌标准和条件(例如储备和稳定机制、储备资产的隔离和保管、风险管理及财务资源),以作为一个有利的开端。


(2) 调查和制裁方式与《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类似


预计金管局针对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执法方法,将与其目前针对违反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调查、纪律以及民事/刑事法庭行动大致相同。与应对香港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执法程序一样,强烈建议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在与金管局合作的同时,寻求专业协助来应对调查过程,以减轻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如声誉或其他风险)。


(3) 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不断加强


有关施加刑事罚则和制裁,金管局及财库局表示将与律政司进一步讨论,以确保拟议的罚则和制裁适当并足以产生阻吓作用。无论如何,随着科技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与日俱增,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和资产类别之间的发牌和/或监管制度亦相互交织,与监管机构合作已是大势所趋。


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局等香港监管机构,最近联手就多宗共同关注的案件,对涉及不当行为的受监管实体和/或其人员进行调查和纪律处分[1]。该等案例表明香港监管机构之间透过分享由个别机构调查所得的证据和情报,提高了合作程度,更在过程中推进了另一个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该等监管机构特别指出,有关做法是为了培养金融业的合规文化,确保落实问责制,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的诚信。


(4) 密切关注金管局的警示


除了熟悉金管局在《银行业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下的现行监管规定外,有关人士亦应进一步留意各大监管机构可能采取的联合监管行动。金管局亦强调将继续发出新闻稿,提醒公众注意可疑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及网站,特别是在接触该等发行人或该等网站上的推销活动时,必须谨慎行事及提高警觉。此举乃沿用金管局的现行做法,并同时沿用证监会自推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以来的做法,即就怀疑虚拟资产骗案及可疑投资产品名单,向公众发出警告。

延伸阅读:2024年香港代币化热议:香港拟定针对法定稳定币发行人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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