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美国《生物安全法案》在参议院仍前途未卜,众议院业已通过了该立法草案。中美两国的生物科技公司需为该法案所昭示的新环境做好准备。盛德合伙人白梦阔(Michael Borden)、邵安翥(Andrew Shoyer)和季如春提出四条建议。
9月9日,众议院不顾众议院民主党领袖和负责健康事务委员会的民主党高层的反对,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草案。一旦生效,该立法将导致五家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难以在美国运营(请参见上期发文:美国《生物安全法案》 – 是否、何时、如何可能成为法律?),并可能影响更多的尚未被列示的公司。即使参议院不通过《生物安全法案》,或该法案最终未生效,美国政府仍有可能采取其他措施限制中国生物科技公司的运营。
毫无疑问,目前《生物安全法》草案列出的五家生物科技公司及其美国合作伙伴已在评估供应链安全并对美国政府的限制措施作准备。而其他中国或美国生物科技公司也不能排除监管对其产生影响。
我们认为,目前值得考虑以下四点应变方案和新策略:
1.
中国生物科技公司应防范被列入《生物安全法案》。如果《生物安全法案》成为法律,五家已被列明的中国生物科技公司无疑将受影响。然而,《生物安全法案》也创建了一个美国政府可点名其他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为“受关注的生物科技公司”的程序。因此,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需评估如何不被美国政府列为第六、第七或第八家受关注的生物科技公司”。例如,《生物安全法案》规定了构成“受关注的生物科技公司”的四项标准,需考虑自身是否会落入这四项标准作相关咨询,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对其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2.
其他生物科技公司有可能发现新的市场机遇。一方面,目前未被列入《生物安全法案》的公司希望避免引起美国政府对其业务的关注,而另一方面,行业内也存在潜在需求,希望有其他生物科技公司能填补五家公司留下的市场空白。任何希望抓住这一机遇的生物科技公司可考虑寻求咨询意见并制定可行战略,以在获得机遇的同时避免触及可能导致被列为第六、第七或第八家“受关注的生物科技公司”的标准。
3.
美国生物科技公司须权衡与其他国家替代伙伴的合作风险。美国生命科学公司如果只是将其目前与上述五家公司之一的合作关系转到另一家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仍可能面临该替代合作公司最终也被列入《生物安全法案》的风险。但转与其他国家的公司合作也会有其他风险。因此,在转向与其他国家厂商合作之前,需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可测情形作压力测试,例如药品及活性成分短缺以及价格上涨等。
4.
公关努力的通道有限。许多美国生命科学公司希望看到《生物安全法案》被修改并可能为此开展政府公关活动,以期影响其最终的正式文本(如果该法案确实会成为法律的话)。毫无疑问,幕后正在发生着一些政府公关活动,而生物科技公司需要获得专业建议以更好地通过这些途径阐明并最有效地实现自身利益。
参见上期发文:
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英文文章全文。
主要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