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讼法庭近日于HKSAR v Sit Yi Ki and others [2024] HKCFI 1937一案中审理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对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提起并由律政司提出的刑事检控,针对一个复杂的跨境“唱高散货(ramp-and-dump)”组织的三名成员判处监禁,刑期由52个月至80个月不等。三名被告于5个多月期间串谋对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虚假交易,显著并人为地抬高了相关公司的股价及股票交易量,并从中获取约1.249亿港元的不当收益。该案极具里程碑意义,为自该条例于2003年生效以来,香港法庭对市场操纵行为作出监禁刑罚最高的判决。本案亦充分展示了证监会与香港本地及海外监管机构联手合作打击市场失当行为和维护香港证券市场的诚信的决心。
案情概要
证监会经调查并在香港本地及海外监管机构的协助下,查明了一个由香港本地及海外个人及公司组成高度复杂的“唱高散货”组织。该组织于5个多月期间持续利用156个证券账户及其他不当手法制造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股份交易活跃和成交量上升的假象,人为地大幅度抬高该公司的股价及交易量后抛售相关股份,导致该公司的股价暴跌90%,从中不当地获利约1.249亿港元。
原讼法庭判决
经陪审团为期22天的审理,原讼法庭裁定三名被告串谋实施虚假交易。鉴于案情的严重性及为震慑犯罪行为,原讼法庭对两名主谋判处六年零八个月监禁,对另一名被告判处四年零四个月监禁。
法官于判刑理由书指出,涉案罪行“老练、复杂、计划缜密”,“无法确定和量化那些本以为参与了真正股票买卖的人所蒙受的损失”。法官明言市场操纵涉及欺诈及不诚实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诚实运作,是一种严重罪行。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声誉是“我们的宝贵资产”,维护这声誉“对香港市民至关重要,也是司法系统的职责”,而本案被告的“共谋罪行性质严重、虚假交易规模巨大”,量刑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需对犯罪行为带出威慑作用及惩处。
证监会同时亦根据该条例第213 条另外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庭对被告及相关方下达交出所赚取的利润的命令及赔偿令,相关程序仍有待法庭裁决。证监会此前还曾取得一项临时禁制令作为资产保全措施,冻结了相关方经此案中不当行为所牟取的1.249亿港元不法收益。
“唱高散货”骗局
近年来,金融诈骗案的数量及毫无戒心的受害人蒙受的损失金额明显上升,有时甚至高达数十亿港元。操控市值小、市场流动性低、持股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成本相对较低,此类公司往往更容易成为“唱高散货”的目标。透过持续逼仓和增仓,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会随之出现难以由公司的基本财务或业务发展情况解释或支持的异常上涨。
自2020年,“唱高散货”骗局为证监会其中一项重点执法范畴,采取了多个大规模执法行动及与其他香港本地监管机构、执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联合行动,积极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犯罪行为,致力全面击退市场失当行为,维护香港证券市场的声誉及诚信。
证监会过往多次强调“对任何形式的市场操纵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会充分运用法定权力对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不法分子进行执法。除了与其他本地及外地监管机构合作外,证监会内部亦成立了跨部门的专责工作小组,以加强调查能力并应对不同复杂罪行。
总结
法庭对此案被告作出了同类案件中量刑最重的判决,明确反映法庭认为此类犯罪行为性质严重,对香港证券市场的声誉及诚信造成了极具破坏性的影响。另外,即使目标上市公司没有参与“唱高散货”骗局,也可能因受骗局牵连而面对潜在的声誉风险,包括被受害投资者追索赔偿及被监管机构调查,因而需要动用大量资源处理相关诉讼及监管调查。上市公司应维持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并采取预防措施,及早发现任何成为骗局目标的风险信号。如面对任何监管调查,上市公司应确保给予充分合作和及时回应。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参阅盛德刊发有关原讼法庭判决的英文文章全文: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参阅原讼法庭的判刑理由书:
主要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