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就给钱,我不想打扰到我哥,怪丢人的!”

政务   2024-08-26 18:16   广东  


   化州某仓储公司拖欠茂名某食品公司货款,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拒绝付款。近日,茂南法院在执行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巧用预处罚惩戒措施,对仓储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迫使仓储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2022年底,化州某仓储公司与茂名某食品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仓储公司向食品公司购买产品,并约定如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仓储公司购买产品后,仅向食品公司支付了8千元货款,剩余2.7万余元拖欠不付。



    因多次催收无果,食品公司委托律师将仓储公司诉至茂南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仓储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余元。


  此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仓储公司向食品公司支付2万7千余元货款、相应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判决生效后,该仓储公司依旧拒绝付款,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仓储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仓储公司名下的财产;该公司除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尝试,皆无法联系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甲。


  执行人员及时对该仓储公司被冻结的2万余元存款予以划扣。为帮助食品公司尽快拿到全部货款,执行人员实地走访了仓储公司的超市门店,并在员工口中得知仓储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苏某甲的弟弟苏某乙。




  联系上苏某乙后,执行人员对其释法说理,敦促其尽快付款,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面对执行人员的劝说,苏某乙不仅满不在乎,还讨价还价起来,要求给执行款“打打折”。


  鉴于苏某乙推诿敷衍的态度,执行人员决定采取措施对其进行震慑。执行人员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责令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剩余执行款的义务,否则将对苏某甲处以5000元罚款。执行人员将这则消息告知苏某乙,要求其向苏某甲转达。顿时,苏某乙露出了慌张和尴尬的表情。


  次日,苏某乙主动向执行人员打来电话,并一改之前的态度:“别罚款,可以吗?我现在就给钱,我不想打扰到我哥,怪丢人的!”


  在执行人员的监督和敦促下,该仓储公司很快就向食品公司支付了剩余的货款、违约金和律师费等,该案顺利执结。




(来源:茂南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依婧

初审:林柳青

复审:梁 良

终审:谭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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