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案说法】签单消费未支付,主张职务行为却无法证明 法院:自行买单

政务   2024-09-26 18:51   广东  


在日常生活中,签单消费行为并不少见。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在结账单上潇洒签名,却有可能遭遇法律风险。近日,电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签单消费引发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酒店从事餐饮服务行业。2021年2月18日至5月11日,孙某在该酒店每次用餐均挂账并在用餐单据签名确认。某酒店经结算,认为孙某尚欠其餐费56775元未支付,向孙某追讨未果,某酒店遂将孙某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决孙某支付56775元餐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向法院提供53张结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

孙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是受某公司的委托在原告某酒店处进行接待,应由某公司支付餐费,并申请了证人杨某和梁某出庭作证。

孙某还辩称,其对12张没有其签名的结账单不予认可,并主张有其签名的41张结账单里,有6张结账单不是其本人签名,庭后孙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另外,原告某酒店自认孙某已支付1000元,孙某辩称该款是出借给原告员工范某的借款,但是孙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本案中,根据原告某酒店提供的被告孙某签字确认的结账单及每次提供餐饮服务的菜单,原告某酒店为被告孙某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孙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关于被告孙某申请追加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问题。被告孙某抗辩其是受该公司的委托进行接待,应由该公司支付餐费,但仅凭杨某和梁某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实该事实。此外,被告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是该公司员工,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授权其向原告某酒店赊购餐饮服务进行接待。法院遂依法驳回被告孙某追加被告的申请。

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孙某拖欠原告某酒店餐费4523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某酒店支付餐费442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判断某公司是否要“买单”,要先看孙某是不是该公司员工,及孙某签单消费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即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由于孙某未能提供代签单据属于职务行为的证据,故孙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提醒

在酒店消费可以签单,这是一般的行业规则,但是签单消费却后患不少。对于酒店而言,给予客户签单赊账消费存在吃霸王餐的风险。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如无公司授权证明就在消费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却很可能遇上自行买单的风险。

为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酒店经营者需要审核签单人员是否有单位授权,签单时要建议签单人签署单位名称,同时标明消费事由,签单后要及时对账催收并开具相应的发票。签单人要有“谁签字,谁负责”的法律意识,如果是履行职务行为,则要保留好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凭证,在结账单上注明单位行为,并仔细核对账单,有异议应与单位及时沟通。

(来源:电白区人民法院)

编辑:陆祉羽

初审:林柳青

复审:林华善

终审:邹梦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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