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案说法】我买的乌龟不是我买的乌龟?

政务   2024-08-14 22:00   广东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如果网络订购的活体物品存在“货不对板”现象,应如何维权?近日,电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网上购买乌龟发生争议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阿志(化名)通过微信向阿峰(化名)订购40只原种纯佛爆刺鳄龟,并向阿峰支付36900元货款。后阿峰通过顺丰快递,分两批向阿志邮寄了40只乌龟,每批各20只,阿志签收了第一批乌龟并将乌龟售出。

阿志在签收第二批乌龟的过程中,通过微信向阿峰发送开箱视频,称该20只乌龟是头上无刺的北美鳄龟,与其订购的原种纯佛爆刺鳄龟不一致,属于货不对板并要求退货,阿峰拒绝沟通并告知阿志报警处理,阿志遂拒签快递。阿志要求阿峰退款未果,遂将阿峰诉至电白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阿峰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经查看原告阿志提供的快递开箱视频及被告阿峰发送的乌龟介绍视频,法院依法认定两种乌龟的外形存在一定差别。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志与被告阿峰利用信息网络方式达成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内容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

被告阿峰提供的视频是原告阿志选择向其购买乌龟的直接原因,原告阿志依约支付货款给被告阿峰,被告阿峰应向原告阿志交付与视频相一致的乌龟。

原告阿志收到被告阿峰邮寄的第二批乌龟后及时进行查验,打开包装发现乌龟的品种不符合约定后拒签快递,且及时通知了被告阿峰,整个交易过程中,原告阿志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阿峰收到通知后没有积极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被告阿峰承担。原告阿志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阿峰交付的乌龟货不对板,故原告阿志有权拒收货物且要求被告阿峰返还货款。

由于原告阿志已将第一批乌龟全部售出,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阿峰向原告阿志返还第二批乌龟的货款18450元(36900元÷2)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活体动物在快递运输过程中死亡、毁损的风险比较大,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如果收到的活体动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卖家展示的商品图片或视频存在明显差别,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家有权拒收快递并可以申请退款,卖家应自行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官提醒:网购活体动物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样的选择和更便捷的购买方式,但相对实体宠物店,消费者在网络下单购物后面临产品质量有问题、“货不对板”等交易风险相对较高。

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活体动物时,要详细了解动物的品种、健康情况、免疫情况等,确认卖家信誉情况,选择网购平台上具有合法资质的店铺。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当面交易,以确保购买的商品质量有保障。

消费者在发现网络卖家有虚假广告、产品质量不过关、“货不对板”等行为时,要注意保存交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详情、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商品收到后的实物照片或开箱视频,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及时与卖家协商解决,在卖家拒绝退货退款的情况下,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并保留交易凭证,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网络卖家也应诚信守法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作虚假宣传,共同营造健康、透明的网络交易环境。






(来源:电白区人民法院)

编辑:陆祉羽

初审:林柳青

复审:梁 良

终审:谭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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