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手册

文摘   2024-11-15 07:58   北京  

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手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指导思想

第四条目标任务

第五条安全责任

第六条安全制度

第七条禁止条款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八条火灾扑救安全防护

第九条抢险救援安全防护

第十条特殊环境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特别险情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防护装备维护使


第三章作战行动安全

第十三条着装登

第十四条车辆行驶

第十五条车辆停靠

第十六条现场警

第十七条灾情侦察

第十八条阵地设置

第十九条作战进攻

第二十条人员搜救

第二十一条排烟降毒

第二十二条疏散物资

第二十三条起重破拆

第二十四条现场供水

第二十五条关阀堵漏

第二十六条输转倒罐

第二十七条洗消处理

第二十八条放空点燃

第二十九条紧急撤离

第三十条通信联络

第三十一条现场清理


第四章伤害防范

第三十二条爆炸

第三十三条中毒

第三十四条触电

第三十五条倒塌

第三十六条埋压

第三十七条坠落

第三十八条溺水

第三十九条蜇伤

第四十条迷失

第四十一条轰燃

第四十二条砸伤


第五章训练安全

第四十三条训练准备

第四十四条训练管理

第四十五条体能训练

第四十六条装备训练

第四十七条攀登训练

第四十八条绳索训练

第四十九条越障训练

第五十条水域训练

第五十一条出水训练

第五十二条模拟训练

第五十三条实战演练

第五十四条整理活动

第五十五条训练讲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此处省略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手册所称作战训练安全工作,是指消防救援队伍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和开展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指导思想


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在岗履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相关要求。

第四条目标任务


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灭火救援作战训练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组织,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规程,沉着冷静应对,严禁麻痹大意,坚决避免灭火救援作战训练指战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安全责任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为本级作战训练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指挥员(训练组织者)为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助理)具体负责作战训练安全管控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全制度


(一)安全形势分析制度。总队每两月、支队每月、大队每半月、站每周至少开展1次灭火救援作战训练安全形势分析,查找责任落实、人员编配、学习教育、业务训练、作战行动、装备维保、车辆巡检、行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参加重大灭火救援行动和开展高风险训练应组织安全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安全学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安全理论、安全警示学习教育,每逢重要任务、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季节转换、入职选退等特殊或敏感时期,以及发现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应开展安全教育,明确安全防事故措施与要求。
(三)安全技术训练制度。常态开展安全防护、安全行进、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心理适应等训练,提高指战员安全防事故的能力。新入职指战员正式上岗前必须通过作战训练安全考核。消防救援站必须组建紧急救助小组,开展遇险指战员搜救专项训练(破拆、搜索、救助、转移和逃生自救等),提升紧急救助能力。
(四)干部跟班作业制度。作战训练必须由相应级别干部到场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安全检查和全程管控。进行侦察、攻坚及非常规灭火救援行动时,应由干部或班长带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应明确各段任务分工,站指挥员应掌握本站人员位置及作战任务。
(五)安全督导提示制度。总队、支队、大队应常态开展作战训练安全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总队、支队作战指挥中心、两级全勤指挥部应持续跟踪了解、分析研判灭火救援现场情况,及时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六)安全员(助理)制度。总队、支队两级现场指挥部必须设置灭火救援安全助理,负责现场安全管控监督。消防救援大队、站到场应明确现场安全员,负责现场观察监测和预警提示。总队、支队安全助理对灭火救援现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总队、支队每年应对安全员(助理)开展专项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七)安全总结讲评制度。各级应将作战行动安全作为战例总结研讨的必评内容。消防救援站在灭火救援行动和训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安全讲评。
(八)伤亡事故调查制度。对每一起作战训练伤亡事故,必须组织开展调查,查明事故经过、伤亡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禁止条款


(一)严禁疏于防护。严禁不根据现场危害风险落实等级防护,严禁未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缺氧等场所,严禁通信、保障、宣传等人员不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进入灭火救援现场。
(二)严禁违规作业。严禁盲目超极限、超强度作业,严禁贸然深入危险的灾害现场内部,严禁无人被困或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且内攻条件不具备时盲目冒险内攻,严禁将佩戴的空气呼吸器面罩让给他人使用。
(三)严禁擅自行动。严禁未按照指挥指令或单独深入灾害事故现场内部,严禁不执行作战编组同进同出要求,严禁未经请示报告擅自转移灭火救援阵地或紧急情况下转移阵地后不报告,严禁在接到紧急撤离信号后不及时撤离。
(四)严禁擅离职守。严禁训练组织者不跟班作业,严禁现场指挥员脱离指挥位置,严禁安全员(助理)、驾驶员、通信员擅离岗位,严禁设置的紧急救助小组擅自承担其它作战任务。
(五)严禁隐情不报。严禁发现危险情形、事故隐患不报告,严禁发现本人及队友受伤或身体不适等情况不报告,严禁发现车辆器材装备故障损坏不报告,严禁发生作战训练事故后不报告。
(六)严禁急救中断。严禁队友发生心脏骤停、呼吸停止等危急情况急救中断,严禁将伤病队友交由医护人员后不随车全程陪护、不持续采取急救措施。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八条火灾扑救安全防护


消防指战员参加灭火战斗时,根据火场危害程度,严格按照等级防护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应着灭火防护服,穿灭火防护靴,佩戴空气呼吸器、消防头盔、消防腰斧、灭火防护头套、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呼救器、方位灯、佩戴式防爆照明灯等基本防护装备,根据要求带好通信设备并保持通信畅通。
(二)进入高温高湿、强热辐射和有爆炸危险区域时,应着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或防爆服,佩戴防高温手套,着降温背心。
(三)在长时间、大跨度、远纵深的密闭空间开展灭火救援作业时,应视情佩戴氧气呼吸器或使用移动供气源。
(四)进入现场的驾驶员、摄像员、通信员等,应根据作业环境做好等级防护,并实施编组管理。

第九条抢险救援安全防护


消防指战员参加抢险救援战斗时,应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严格按照等级防护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应着抢险救援服,穿抢险救援靴,佩戴抢险救援头盔、消防护目镜、抢险救援手套、佩戴式防爆照明灯等防护装备,根据要求佩戴通信设备并保持通信畅通。

(二)进入危险化学品泄漏区域,应按照区域划分及危害特性进行针对性防护。

(三)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应着防静电服、防静电内衣、袜子和手套,视情着防爆服等特种防护装备。

(四)水域救援时,必须着专用救生衣或激流救生衣等水域救援防护装备,水下救援必须佩戴潜水装备,冰面救援应着冰面救援防护服。

(五)摘取马蜂窝时,必须着防蜂服,并佩戴护目镜。

(六)参加地震、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救援时,应配备护膝、护肘、防尘口罩等防护装备,必要时携带72小时个人保障物资。

(七)金属、混凝土、玻璃等物质破拆场所,应佩戴防割手套、防尘口罩等防护装备。

(八)处置现场可能接触到人员、动物的尸体或体液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罩和医用手套。

第十条特殊环境安全防护


在特殊环境作战时,应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
(一)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封闭空间时,必须佩戴使用空(氧)气呼吸器或移动供气源,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护装具。
(二)进入带电区域作业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
(三)在高空或有坠落风险环境作业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专用头盔、全身式安全吊带,携带安全绳,配备防坠落辅助部件等器材装备。
(四)强噪音环境,应使用保护耳塞、耳罩。
(五)传染性疾病场所,应按医学防护标准要求进行专门防护。
(六)进入有核放射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核沾染防护服等专业防护装具,佩带个人辐射剂量仪,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救援行动。
(七)处置压缩、液化气体泄漏事故时,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特别险情安全防护


特别危险情形,应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的基础上,采取主动防范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一)发生室内燃气泄漏时,应禁止一切点火源,采取限位措施,缓慢开启门窗,利用水枪喷雾、破拆玻璃门窗通风、穿刺水枪向室内射水等方式,驱散、稀释可燃气体,抑制爆炸发生。
(二)当火势突破建筑外壳时,应设置安全警戒,警戒区域半径不小于着火建筑物高度的1.5倍,禁止任何人员靠近;不得盲目内攻,必要时实施梯次掩护进攻;及时调整举高消防车举升位置,避开火势影响。
(三)当建筑及构件不稳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内部前,应使用直流水冲击吊顶、悬挂物等不稳定体,消除潜在隐患;进入时,不得冲撞冲击、拖拉水带扰动建筑承重构件;阵地设置应依托稳定的门窗、梁柱,避开可能坍塌、坠落的区域。
(四)扑救猛烈燃烧的钢结构建筑火灾时,不得内攻,应首先持续冷却钢梁和钢柱等承重结构,防止强度减弱造成坍塌;扑灭、转移钢梁和钢柱等承重结构附近的燃烧物,避免火势直接炙烤;保持钢结构墙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或用直流水柱冲击墙体,防止墙体因受力平衡改变而发生坍塌;应使用消防机器人冷却灭火,谨慎实施人员内攻。
(五)危险化学品储罐受火势威胁时,应加强现场监测,及时掌握受火势炙烤危险储罐温度、压力及罐体结构与附件变化情况;组织精干力量,严格控制一线处置人员;实施充分冷却保护,必要时采取输转等措施,防止爆炸发生。
(六)深入有炙热构件的密闭场所灭火救援时,不得使用直流水冲击炉膛,防止炉膛爆炸伤人;不得使用直流水冲击炙热船舱钢板,防止水流瞬间汽化伤人;应实施人员轮换,采取降温措施,及时补充含钠、钾等元素的功能饮料和高能食品。
(七)实施深井、地下等受限空间救援时,应佩戴空(氧)气呼吸器或使用移动供气源等防护装备;使用正压式排烟机、送风机、气瓶等进行吹扫置换;设置紧急救助小组,做好应急救助准备;设置警戒或围栏,采取支撑稳固措施,防止人员拥挤和井口塌落;利用救援三脚架实施救援,提高救援安全效率;携带安全绳,保持不间断联络,必要时使用可视救援装备,及时掌握受限空间情况。
(八)发生原(重)油沸溢、喷溅征兆(油面蠕动、涌涨现象;火焰增大、发亮、变白,火舌形似火箭,烟色由浓变淡;金属罐壁颤抖,罐体发出强烈的噪声,罐内油品发出的剧烈“嘶嘶”声)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所有指战员迅速按既定路线撤离;来不及撤离的,依托地形、地物等掩体进行紧急避险;撤离后,迅速清点人员。

第十二条防护装备维护使用


(一)应加强个人防护装备日常检查,确保完整无损,发现损坏或性能明显下降,不得穿着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应选择与本人身材匹配的帽、盔、服装、手套、靴、鞋等装备,严禁穿着不合体装备参加作战训练行动。
(三)空气呼吸器面罩应与本人脸型配套贴合,专人专用,自行维护保养。
(四)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或有关规定操作,扣紧贴合所有衣扣、按扣、搭扣,拉严拉索,系紧各种帽带、鞋带、腰带等,保持平整、严实、舒适、牢固。
(五)不得穿着非标或过期防护装备,严禁私自拆改结构、去除附件。
(六)业务训练时,不得随身携带与执勤训练无关的坚硬、锋锐物品。
(七)执行战斗任务时,不得超范围、超限使用,避免直接接触高温、油污、有毒、腐蚀、尖锐等物质。
(八)脱卸防化服前要彻底洗消,脱卸过程中不得直接接触防化服外表面。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八条   火灾扑救安全防护

消防指战员参加灭火战斗时,根据火场危害程度,严格按照等级防护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应着灭火防护服,穿灭火防护靴,佩戴空气呼吸器、消防头盔、消防腰斧、灭火防护头套、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呼救器、方位灯、佩戴式防爆照明灯等基本防护装备,根据要求带好通信设备并保持通信畅通。

(二)进入高温高湿、强热辐射和有爆炸危险区域时,应着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或防爆服,佩戴防高温手套,着降温背心。

(三)在长时间、大跨度、远纵深的密闭空间开展灭火救援作业时,应视情佩戴氧气呼吸器或使用移动供气源。

(四)进入现场的驾驶员、摄像员、通信员等,应根据作业环境做好等级防护,并实施编组管理。


第九条  抢险救援安全防护

消防指战员参加抢险救援战斗时,应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严格按照等级防护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应着抢险救援服,穿抢险救援靴,佩戴抢险救援头盔、消防护目镜、抢险救援手套、佩戴式防爆照明灯等防护装备,根据要求佩戴通信设备并保持通信畅通。

(二)进入危险化学品泄漏区域,应按照区域划分及危害特性进行针对性防护。

(三)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应着防静电服、防静电内衣、袜子和手套,视情着防爆服等特种防护装备。

(四)水域救援时,必须着专用救生衣或激流救生衣等水域救援防护装备,水下救援必须佩戴潜水装备,冰面救援应着冰面救援防护服。

(五)摘取马蜂窝时,必须着防蜂服,并佩戴护目镜。

(六)参加地震、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救援时,应配备护膝、护肘、防尘口罩等防护装备,必要时携带72小时个人保障物资。

(七)金属、混凝土、玻璃等物质破拆场所,应佩戴防割手套、防尘口罩等防护装备。

(八)处置现场可能接触到人员、动物的尸体或体液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罩和医用手套。


第十条  特殊环境安全防护

在特殊环境作战时,应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

(一)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封闭空间时,必须佩戴使用空(氧)气呼吸器或移动供气源,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护装具。

(二)进入带电区域作业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

(三)在高空或有坠落风险环境作业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专用头盔、全身式安全吊带,携带安全绳,配备防坠落辅助部件等器材装备。

(四)强噪音环境,应使用保护耳塞、耳罩。

(五)传染性疾病场所,应按医学防护标准要求进行专门防护。

(六)进入有核放射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核沾染防护服等专业防护装具,佩带个人辐射剂量仪,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救援行动。

(七)处置压缩、液化气体泄漏事故时,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特别险情安全防护

特别危险情形,应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的基础上,采取主动防范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一)发生室内燃气泄漏时,应禁止一切点火源,采取限位措施,缓慢开启门窗,利用水枪喷雾、破拆玻璃门窗通风、穿刺水枪向室内射水等方式,驱散、稀释可燃气体,抑制爆炸发生。

(二)当火势突破建筑外壳时,应设置安全警戒,警戒区域半径不小于着火建筑物高度的1.5倍,禁止任何人员靠近;不得盲目内攻,必要时实施梯次掩护进攻;及时调整举高消防车举升位置,避开火势影响。

(三)当建筑及构件不稳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内部前,应使用直流水冲击吊顶、悬挂物等不稳定体,消除潜在隐患;进入时,不得冲撞冲击、拖拉水带扰动建筑承重构件;阵地设置应依托稳定的门窗、梁柱,避开可能坍塌、坠落的区域。

(四)扑救猛烈燃烧的钢结构建筑火灾时,不得内攻,应首先持续冷却钢梁和钢柱等承重结构,防止强度减弱造成坍塌;扑灭、转移钢梁和钢柱等承重结构附近的燃烧物,避免火势直接炙烤;保持钢结构墙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或用直流水柱冲击墙体,防止墙体因受力平衡改变而发生坍塌;应使用消防机器人冷却灭火,谨慎实施人员内攻。

(五)危险化学品储罐受火势威胁时,应加强现场监测,及时掌握受火势炙烤危险储罐温度、压力及罐体结构与附件变化情况;组织精干力量,严格控制一线处置人员;实施充分冷却保护,必要时采取输转等措施,防止爆炸发生。

(六)深入有炙热构件的密闭场所灭火救援时,不得使用直流水冲击炉膛,防止炉膛爆炸伤人;不得使用直流水冲击炙热船舱钢板,防止水流瞬间汽化伤人;应实施人员轮换,采取降温措施,及时补充含钠、钾等元素的功能饮料和高能食品。

(七)实施深井、地下等受限空间救援时,应佩戴空(氧)气呼吸器或使用移动供气源等防护装备;使用正压式排烟机、送风机、气瓶等进行吹扫置换;设置紧急救助小组,做好应急救助准备;设置警戒或围栏,采取支撑稳固措施,防止人员拥挤和井口塌落;利用救援三脚架实施救援,提高救援安全效率;携带安全绳,保持不间断联络,必要时使用可视救援装备,及时掌握受限空间情况。

(八)发生原(重)油沸溢、喷溅征兆(油面蠕动、涌涨现象;火焰增大、发亮、变白,火舌形似火箭,烟色由浓变淡;金属罐壁颤抖,罐体发出强烈的噪声,罐内油品发出的剧烈“嘶嘶”声)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所有指战员迅速按既定路线撤离;来不及撤离的,依托地形、地物等掩体进行紧急避险;撤离后,迅速清点人员。


第十二条  防护装备维护使用

(一)应加强个人防护装备日常检查,确保完整无损,发现损坏或性能明显下降,不得穿着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应选择与本人身材匹配的帽、盔、服装、手套、靴、鞋等装备,严禁穿着不合体装备参加作战训练行动。

(三)空气呼吸器面罩应与本人脸型配套贴合,专人专用,自行维护保养。

(四)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或有关规定操作,扣紧贴合所有衣扣、按扣、搭扣,拉严拉索,系紧各种帽带、鞋带、腰带等,保持平整、严实、舒适、牢固。

(五)不得穿着非标或过期防护装备,严禁私自拆改结构、去除附件。

(六)业务训练时,不得随身携带与执勤训练无关的坚硬、锋锐物品。

(七)执行战斗任务时,不得超范围、超限使用,避免直接接触高温、油污、有毒、腐蚀、尖锐等物质。

(八)脱卸防化服前要彻底洗消,脱卸过程中不得直接接触防化服外表面。


第三章  作战行动安全


第十三条  着装登车

执勤班组内应合理安排床位,明确出动路线,楼梯过道、车库应保持畅通、清洁干燥,滑杆入口应设置围栏或防护门,底部应设置缓冲垫。开展训练及其他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活动情况明确火警出动安全事项。外来人员来队参观时,应提前告知出警信号、躲避位置及方式。

执勤人员听到出动指令后,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有序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应控制跑动速度,不得越级跨跳,不得顺扶手下滑,不得推搡,不得在跑动中着装,转弯时要减速;使用滑杆时应采用正确的动作姿势,控制速度,依次下滑。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车,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应在本车指挥员确认人员全部登车、器材箱及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后,按照出车顺序驾驶车辆驶离车库。

(四)消防车辆出入口紧邻市政道路的,应安排人员警戒或启动警示设备,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避让。


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

车辆在出警途中,应开启警灯警报器,科学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行车安全。

(一)乘车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不得触动车门把手。

(二)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和指挥员应加强行车观察,驾驶员不得接打电话和疲劳驾驶;指挥员不得睡觉,做好行车提醒和作战部署。

(三)应控制车速,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强行超车,不得急速转弯变道;长下坡时,不得长时间刹车,防止制动失控。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象条件下,或经过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时,应减速慢行,同时开启雾灯、危险警示灯,必要时加装防滑链。

(五)在狭窄、陡坡、急弯、松软路面等复杂路况行驶时,应注意观察,控制车速,谨慎驾驶,必要时下车指挥引导,或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经过桥梁、涵洞、隧道、路口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限速及空中障碍物,低速慢行通过。

(六)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交通禁用通道或正在施工的路段时,要详细了解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行;经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服从信号灯或道口工作人员指挥,严禁抢行或强行通过。

(七)调整车辆位置时,应安排人员在车辆后方两侧进行指挥引导,指挥引导人员必须在驾驶员的可视范围内。


第十五条  车辆停靠

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选择停车位置,原则上统一在道路一侧停靠,尽可能保障其他救援车辆通行,车辆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便于车辆快速调整。大型灾害事故现场,应由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集结、停靠。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高压线下和危险建(构)筑物旁停靠。

(二)应与起火建(构)筑物或危险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举高、照明消防车应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实的地段,确保必要的作业空间。

(四)增援时,未向现场指挥员(部)请示或未明确作战任务时,不得盲目驶入灾害事故现场。

(五)扑救高危场所火灾时,车辆应停靠在便于观察、便于展开、便于转移的安全位置,车头朝撤离方向。

(六)在进入易燃易爆等高危场所前,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并停靠在上风或侧上风位置。严禁停靠在地沟、窨井、管道、低洼处、油(气)水分离池等危险区域。

(七)处置公路隧道灾害事故时,一般情况下车辆应停放在隧道两端洞外右侧。

(八)在下坡路段救援时,车辆应停在来车方向可视位置的坡度上,并采取稳固的防溜车措施。

(九)在打开车门前,应注意观察车门周边情况,避免与来往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并尽量从靠近人行道一侧开门下车。

(十)开展交通道路灭火救援时,救援车辆原则上应停靠在距离事故点车辆不少于50米的位置,且跨路斜停(车尾靠近来车方向)。


第十六条  现场警戒

根据灾害类别、特点、规模和所处环境,科学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一)警戒人员应规范着装,带齐通信、照明、警戒警示等器材,坚守岗位,密切观察,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发出警示信号,迅速组织撤离。

(二)负责警戒的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选择安全位置站立,出现险情时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三)在有建筑倒塌风险的事故现场,警戒区域半径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

(四)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应根据泄漏物质、泄漏量、风向、风速等因素确定警戒范围,划定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根据实时侦检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五)在道路救援时,应打开警灯警报,设置发光反光警戒标志标识,严格管控作业区域;必要时,应协调交管部门发布信息提示,实施交通管制。一般道路实施警戒时,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高速公路实施警戒时,警戒距离不少于500米,并在200米处设置第二道警戒,同时安排人员利用灯光、旗语警示提醒来车避让;遇有雨、雪、雾等天气或夜间,警戒距离应扩大1-1.5倍。


第十七条  灾情侦察

侦察小组不少于3人,由指挥员带领,严禁单独行动,情况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引导。灾情侦察应贯穿于作战行动全过程,认真细致、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正确研判潜在险情。

(一)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等危险区域侦察时,应合理选择侦察路线,明确联络信号,确定撤离方式,必要时使用水枪进行掩护。

(二)进入建筑物内部侦察时,应对建筑结构稳定性进行评估,依托建筑承重结构和地形地物,采取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行进,发现危险及时规避,并设置标识警示;内部情况不明时,通常采取原路返回的方式,防止坠落物、跌落或迷失方向造成伤害。

(三)进入密闭房间侦察时,应检测门窗温度,判别轰燃风险,根据内(外)开门方式,合理选择站位,缓慢开启,必要时采取限位措施,并视情向室内射水,防止发生轰燃伤人。

(四)侦察线路长、转弯多易造成方向迷失时,要携带安全绳,铺设救生照明线,并设置中间保护点。

(五)进入有爆炸、中毒危险区域侦察时,应挑选精干人员,并严格控制人数;在安全区域校验侦检设备,并预留同等级防护的紧急救助小组,随时做好紧急救援准备。

(六)带电环境下,侦察前行时,应手背向外,不得背靠墙体裸露电线,防止电线绝缘层烧毁老化引发触电。


第十八条  阵地设置

分水器、水枪(炮)阵地应设置在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撤离,且相对安全的位置。

(一)利用地形、地物,依托防火墙、防火门、窗和承重构件等设置水枪(炮)阵地,与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二)利用拉梯在窗口、阳台设置阵地时,角度不得过陡,确保拉梯接触点的稳定性。要避开喷火冒烟的阳台、窗口正面,拉梯上端必须高出窗口、阳台2个以上梯蹬,梯上最多不得超过2人,并采取固定措施。

(三)严禁在轻质屋顶、遮阳棚、雨棚、储罐上部、卧式储罐两端、压力容器泄压口等区域设置水枪(炮)阵地。

(四)压缩气体钢瓶或者油桶库房着火,需要深入内部设置水枪(炮)阵地时,必须充分冷却,确认无爆炸危险。

(五)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着火,需要深入内部设置水枪(炮)阵地时,必须充分冷却承重构件,确认无倒塌风险。

(六)货(油)轮的货(油)舱起火,情况不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直接登至货(油)舱甲板灭火。

(七)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应检查清点人员及装备,同时兼顾其他阵地安全,确保整个作战部署的协调统一;要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做到快速、安全、高效。

(八)水枪后留有10米左右的机动水带,通常情况下水枪手与协作人员要保持距离、交叉站立,便于观察、紧急避险和快速撤离。

(九)地面作战时,分水器阵地应设置在火势蔓延方向的下风或侧下风方向,存在辐射、浓烟、倒塌等安全风险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楼层作战时,分水器阵地通常设置在主入口处,燃烧层高于6层的一般设置在着火层下一层或下两层楼梯间。

(十一)高层铺设水带时,必须在地面设置分水器,便于泄压和转移阵地;使用水带挂钩、绳索、水带接口加固件等方式进行固定,水带下方严禁站人。


第十九条  作战进攻

作战进攻时,必须正确选择喷射器材、药剂、进攻路线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采用正确射水姿势,开、关水枪(分水器)动作要缓慢,避免水锤作用,严禁对射误伤他人。利用喷雾射流实施掩护时,通常与保护目标保持3-5米的有效距离。

(二)在进入建(构)筑物内部时,应使用直流水冲击吊顶、悬挂物等不稳定体,消除潜在隐患,防止高空坠落物砸伤;应使用直流水探试楼板强度,一边射水探试,一边采取前虚后实探步方式前行,防止楼板有孔洞或坍陷造成坠落伤害。

(三)必须带电灭火时,与带电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接触裸露电线、电气开关或在电线下方站立,防止电线熔断伤人;合理选择灭火剂,采用点射、扫射等方式灭火,必要时采取水枪接地保护。

(四)扑救高温、高压容器设备或大跨度、钢架结构厂(库)房以及长时间燃烧的建筑火灾时,应使用消防机器人、移动炮、遥控水炮、带架水枪等喷射器具实施冷却、堵截、灭火,避免人员近距离作战。

(五)扑救可燃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火灾时,在泄漏源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得盲目灭火;明火扑灭后,要持续进行冷却,避免发生复燃、复爆。扑救重质油品储罐火灾时,要加大燃烧罐冷却强度,注意及时排水,防止发生沸溢和喷溅。

(六)严禁用水或泡沫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严禁使用直流水扑救可燃粉尘、强腐蚀性物质火灾,防止发生爆炸、飞溅伤人;严禁使用直流射流喷射炼铁炉内钢水、炙热船舱等超高温物质,防止炉膛爆炸或蒸汽反扑伤人。

(七)采用窒息法灭火时,应确认灌注、封堵空间人员已全部撤离。

(八)进入室内前,应预先熟悉撤退路线,进入时在门、窗一侧低姿缓慢开启门窗,或采取限位措施,也可边射水边开启门窗,防止门窗开启瞬间发生轰燃、回燃伤人。进入高层建筑室内前,应首先在着火下一层或二层熟悉建筑功能布局,再判断着火建筑内部温度,做好出水准备,防止穿堂风挟烟火伤人。

(九)进入猛烈燃烧的室内,应注意射流方式和站立位置,防止热烟气反扑伤人;使用开花射流推进灭火,温度特别高时,应组织梯队掩护;在门口反复向顶部射水并退出关门,以降低室内燃烧强度,也可窒息灭火。

(十)在有倒塌危险区域灭火时,应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清除不稳定建筑构件,或对沿线结构进行支撑加固;不得随意破拆建筑物,拉动水带不得扰动不稳定建筑构件;不得使用直流水枪、水炮冲击柱、梁、墙等承重构件。

(十一)在室内大量射水时,应及时组织清理排水,将积水排向楼梯间,不得排向电梯井;必要时,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开凿沟槽、孔洞进行快速排水;当二层以上库房存放棉花等堆垛含水量较大时,应及时疏散堆垛,防止超荷载发生坍塌。

(十二)屋顶行进时,应沿梁、锚等处行走,坡面较大或结冰湿滑时,加强安全保护,做好防滑措施。

(十三)开展冰面救援时,优先使用冰面救援气垫船、橡皮艇、冰上浮板等专业救生装备;救援行动展开前应检测冰面厚度,选择距离被困人员较近的安全位置作为救援起点;视情采取在冰面铺设木板、消防梯等措施,增大受力面积,提高安全系数;使用绳索进行保护,若条件允许应对施救者设置两条绳索进行保护,且两条绳索尽可能平行设置,防止施救者沉入冰层下方或被冰层卡住。

(十四)在地质灾害现场救援时,要靠近远离山体的道路一侧行进;事先制定紧急撤离方案,设置观察哨,明确撤退路线和撤离信号,严防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必要时采取支撑加固保护措施或消除不稳定体。

(十五)进入水域或积水区域时,应探测水域深度等情况,选择安全的路线,尽量避开旋涡、暗流、高水位落差、滚水坝或坑井沟渠以及漏电等危险区域。

(十六)进入可燃有毒气体泄漏区域时,应从上风方向进入,并使用喷雾水、屏风水枪、水幕水带等实施掩护。

(十七)利用消防梯登高开辟外攻路线时,应落实专人保护,必要时应借助梯首设立安全绳保护;水带铺设不得缠绕消防梯,防止水锤作用掀翻消防梯坠落伤人;空中搭桥时,不得拉伸过长超过承载,中间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倒塌、轰燃、高温、浓烟等风险时,不得将身体固定在消防梯上,做好紧急避险准备。

(十八)内攻人员完成既定作战任务后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擅自行动。


第二十条  人员搜救

人员搜救应做好安全防护,且搜救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并指定一名负责人。

(一)搜救小组在进入浓烟、高温、有毒区域搜救人员之前,要佩戴空气呼吸器,设置紧急救助小组,做好出入登记,掌握进出人员相关情况;要在水枪冷却掩护或者驱散稀释措施的配合下行动,必要时梯队掩护层层推进;要系带安全绳或铺设水带进入,携带破拆救生器材、防毒面具或其它呼吸保护器具,用于救助和保护被困人员。

(二)高空利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要使用绳索和装备对救援人员和被救人员进行保护,绳索救助系统应在额定荷载范围内;设置不少于2处安全固定支点,且固定支点应受力于不同物体;绳索架设在建(构)筑物转角处应使用墙角保护器或其他形式的护垫(具),受力点连接处及紧绷绳的弯角处严禁站人;采用绳索下降技术进行自救时,要事前考虑到绳索长度能否达到预设的位置,绳索末端要与消防安全腰带进行固定。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应避开上空高压电线、树木及建筑等空中障碍物,工作平台严禁超载,且对平台上人员进行固定保护;利用举高消防车疏散人员时,要稳定被困人员情绪,有序疏散,梯臂应支撑依靠牢固,避开着火和火势蔓延区域;禁止在工作平台内使用拉梯等无自身固定的器材救人。

(四)抢救疏散医院病人时,应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科学施救;疏散传染病患者时,必须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救援行动结束后,要对接触传染病人、传染区、传染物的人员和装备进行洗消杀毒。

(五)深井救人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或使用移动供气源,利用救援三脚架,下井作业人员要做好绳索保护,防止绳索出现缠绕;要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井口附近人员,防止人员坠落或过度集中造成坍陷;要利用有毒(可燃)气体检测仪对井下环境进行不间断检测,使用正压式排烟机、送风机、备用气瓶等进行通风吹扫,增氧降毒;应对井口、井壁实施加固,防止发生坍陷;使用大型工作机械进行救援,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指挥,避免塌方加重险情。

(六)倒塌、交通事故等现场救人时,要对影响救援行动的不稳定车辆或建(构)筑构件进行固定,对阻碍施救行动的尖锐部位进行包裹保护。

(七)水域及洪涝灾害等现场救人时,要坚决执行水域救援“五个绝不允许”,选派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施救,设置紧急救助小组,做好紧急救援准备;对溺水人员的救助,应从被困人员后侧靠近;潜水作业时,必须选派有潜水资质、救援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并佩戴潜水防护装具。

(八)救助自杀者、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攻击性动物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安、医疗、动物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救助行动;要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减少刺激影响,做好紧急避险准备,防止自身受到伤害;要合理分组,密切配合,提高行动效率;要判断潜在风险,设法消除点火源、尖锐刀具等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一条  排烟降毒

实施排烟降毒时,应充分考虑烟雾、气体流向,合理选择进风口、排烟口和驱散方向。在有毒、有害物质燃烧或泄漏事故现场,要全程不间断实施侦察检测,并通过稀释、驱散、中和等方法降低现场有毒、有害物质浓度。

(一)有毒烟气应向下(侧)风方向排放,并提前疏散可能受到烟雾威胁的人员。

(二)排烟路径或排烟口不得危及作战阵地,参战人员不得随意穿越或靠近,必要时设置水枪进行保护。

(三)在高温烟气流经路径视情设置水枪监护,防止形成新的火点。

(四)时刻管控或掌握泄漏物料流向、泄漏范围,防止有毒、易燃等物料扩散、流入下水道或其他危险区域,造成污染或引发爆炸等次生灾害。

(五)合理选择降毒措施,利用喷雾射流、水幕水带、屏风水枪和空气吹扫进行稀释降毒,必要时选用药剂进行中和。


第二十二条  疏散物资

疏散物资必须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有序进行,对疏散出的物资指定专人看护。

(一)在评估物资存放区域建筑结构安全后方可实施疏散作业;利用大型工程机械进行疏散时,要充分考虑建筑结构承载能力,且不得触碰承重构件。

(二)科学确定疏散物资进出路线和先后顺序,避免现场车辆和人员拥挤形成安全隐患。

(三)划定疏散物资存放点,检查疏散出来的物品是否夹带火种、是否稳定牢固,搬运方法是否得当,存放区域是否安全。

(四)疏散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时,应分类放置,划出警戒线,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疏散受火势辐射或炙烤的压缩气体钢瓶时,必须充分冷却,并在水枪掩护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起重破拆

起重破拆作业应佩戴头盔、护目镜(面罩)、手套等防护装备,正确选用起重破拆装备,合理确定起重破拆位置,做到安全高效。

(一)使用锤、斧、挠钩等器材破拆时,必须检查破拆器材连接是否牢固,破拆时必须保持身体重心稳定,防止摔伤。

(二)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时,要规范实施,平稳操作、直线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三)破拆门窗玻璃时,必须站在门窗侧面,从玻璃上方一角开始破拆;从破拆处进出时,必须清除残留的玻璃碎片或铺设防护垫;不得随意破拆高处玻璃幕墙,必须实施破拆时,应在地面划出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警戒提示。

(四)使用大型机械进行破拆时,要划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指挥引导,并设置安全员。一般不得破拆建筑承重构件,必须破拆时,应采取支撑加固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不得轻易破拆应力不均部位,必须破拆时,应科学评估,做好应力平衡措施,严防破拆过程中部件突然撕裂弹射伤人。

(六)在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起重破拆作业时,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出入作业区;应使用防爆起重装备器材或采取有效防爆措施。

(七)高处破拆时,不得将破拆物抛向地面;破拆完毕后,应视情清理破拆碎片;受限空间破拆,必要时加强通风和空气置换。

(八)破拆有人员被困的车辆时,应对被救人员实施安全保护;破拆车辆时应进行固定,防止溜车、倾覆;应避开安全气囊,防止气囊弹出伤人;对破拆车辆的棱角进行包扎保护,防止刮戳伤人;对新能源车进行破拆时,应注意避开电池及高压装置等部位,防止高压放电伤人。

(九)实施扩张支撑时,必须在额定工作范围内,防止器材装备故障造成伤害;扩张作业时,应选好两侧受力点,扩张器开口方向与受力面要保持垂直,确保均匀受力;对硬、脆等物质进行破拆扩张时,要做好防护,作业点周边禁止站人,防止碎片弹射伤人。

(十)实施起重时,要划定警戒区,控制作业区人员,找准受力位置,气垫受力面塞入物体下部必须达总面积75%以上;严禁重叠使用不带重叠连接装置的起重气垫;起重车辆时,要做好车辆固定防滑措施。

(十一)牵引吊升作业时,不得超角度、超限重操作,保持重心稳定,防止起吊器材侧翻;吊臂及转移线路下方严禁站人;吊索与被吊升物体必须连接牢固,必要时采取防滑措施。起吊易燃易爆桶罐时,应选择防静电专用起吊绳索,必要时持续对吊索进行出水防护,发生可燃易燃液体泄漏时应出泡沫覆盖,防止产生火花引发爆炸燃烧。


第二十四条  现场供水

现场供水必须根据供水原则,采用正确的供水方法。

(一)驾驶员应与前后方保持通信联络,根据供水指令实施供水作业。供水时,应缓慢加压,保持水压平稳,不得突然加压、超压供水,遇特殊情况立即停水。

(二)一般情况下应在水带线路铺设完成,分水器、水枪控制人员就位后,方可实施供水。紧急情况下提前供水时,水头应与铺设线路的人员保持2盘水带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水泵出口、分水器、水枪等不得急开急关,防止水锤作用伤人;供水时,水泵出口、分水器、水带接口附近不得站人,防止接口崩脱伤人。

(四)供水流量不足时,应优先保障内攻线路、高危区域、掩护射流用水需求。

(五)处置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时,消防车应停靠在上风或侧上风的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确保不少于2路不同来源的供水线路。

(六)高层供水停泵前应开启地面分水器泄压后,再减压停泵;耦合供水时,前车先启动加压,停水时后车先减压停泵,不得急停。

(七)水带沿道路铺设时,应沿一侧平直铺设;穿越道路时,应设置水带护桥。

(八)水带铺设应避开玻璃幕墙下方、尖锐物体,如无法避开时,应对水带进行遮盖或包裹,水带破损时应及时进行包扎或调换。

(九)远程供水车组在铺设或收卷供水线路时,应设置专人引导指挥;在处理水泵故障或清理水管杂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关阀堵漏 

实施关阀堵漏,应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一)关阀堵漏编组一般为2至3人,人员精干,应在工艺处置队或厂方技术人员指导配合下进行,必要时组织备用力量进行轮换作业,紧急救助小组在指定位置待命。

(二)作业前,应掌握泄漏物质性质、泄漏形式及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堵漏器具;易燃易爆物质堵漏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器材。

(三)进入易燃易爆、有毒区域关阀堵漏前,应着防静电防护服,进行消静电措施,并从上风或侧上风方向进入;进入低温液体泄漏区域关阀堵漏时,应落实防冻保护措施。

(四)作业人员应避开压力容器泄压面和高压泄漏口正面,从侧面或后面靠近作业区开展作业,不得超限强行堵漏。

(五)高空关阀堵漏作业时,需采取安全固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输转倒罐

输转倒罐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易燃易爆物质必须使用防爆输转设备。

(一)应与输转倒罐现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协助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输转倒罐,做好安全保护。

(二)实施易燃易爆物质输转倒罐时,管线、设备必须接地,严禁在地面拖拉输转倒罐器材。

(三)实施输转倒罐作业时,要做好现场监护,必要时使用喷雾水或水幕实施保护。

(四)有毒物质输转时必须密闭储存,严格洗消后转运,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洗消处理

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传播病原体区域内作业的人员、衣物、装备器材,撤回安全区前必须进行洗消和灭菌。

(一)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正确选择洗消剂,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使用。

(二)严格洗消程序、方法和时间,确保洗消全面到位,重度污染要延长洗消时间,增加洗消次数。

(三)对眼睛等特殊部位进行洗消时,应洗消充分,必要时相互协助或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沾染皮肤时,应立即去除衣物,用大量的水进行冲洗,情况严重或沾染强腐蚀性和剧毒物质必须及时就医。

(四)在清理可燃液(气)体、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时,必须检查窨井、暗沟、管道等低洼处有无残留物。必要时,进行冲洗吹扫,并注意水流方向和污水处理。

(五)使用洗消帐篷进行洗消时,必须调节好水温;使用水枪进行洗消时,应当防止水流冲击伤人。洗消的污水要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救援结束后,应对染毒、传染区域内人员进行身体观察或检查,必要时服用解毒和抗菌药品。


第二十八条  放空点燃

放空点燃作业时,应经专家论证,并在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下实施。

(一)根据现场危险性、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放空点燃的方法,铺设放空点燃管线时应设置防回火装置。可以使用电子打火、信号枪、“魔术棒”爆竹、长火炬、火焰喷射器等方法,采取远距离点燃。

(二)担负放空点燃人员要专业精干,做好安全防护,明确紧急撤离路线、方式,必要时设置掩体,组织水枪实施掩护。

(三)放空点燃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选择空旷地带,清理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和车辆。

(四)放空点燃必须从上风或者侧上风方向接近,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  紧急撤离

在开展作战行动前,要明确紧急撤离的信号和路线,并在安全区域选择集合地点。发现险情,应立即发布撤离信号,迅速组织撤离。

(一)要明确专人负责,多点设置观察哨,全面掌握灭火救援现场态势发展。指挥员和安全员必须密切观察现场情况,发现险情或接到险情报告及时发出撤离信号,来不及报告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并迅速撤离;其他人员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报告或示警。

(二)紧急撤离可放弃车辆和器材徒手快速撤离。

(三)在有爆炸、倒塌等危险区域作业时,要提前清除紧急撤离路线上的障碍;遇爆炸等危险征兆来不及撤离时应就近卧倒,依托掩体避险;在油罐区防护堤内作业时,要提前设置利于快速撤离的设施。

(四)在高层、地下建筑等复杂场所作业时,分层分区设置人员接应点,确保人员快速有序撤离。

(五)紧急撤离后,要立即在集合地点清点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


第三十条  通信联络

灭火救援现场必须正确使用通信器材,灵活选择联络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一)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非防爆型通信器材。

(二)使用通信导向绳时,绳索释放不宜太长,应在拐角处设立保护点。

(三)在地下建筑等信号盲区,应架设中继台。

(四)在噪音较大的现场,应使用骨传导耳机,确保命令信息准确传达。

(五)常规通信器材失效时,应充分利用声、光和手势等方式,约定通信信号和联络方式,建立紧急通信渠道。


第三十一条  现场清理

清理现场时,必须克服麻痹思想,有毒有害烟气和物质未彻底清除前,不得脱卸个人防护装备,防止发生意外伤害。清理时减少内部人员,并注重时效性,加快进程,最大限度避免风险。

(一)注意观察建筑物上方建筑构件和高空坠落物,以及砖墙、楼板和钢筋已经裸露水泥柱的稳定性,防止发生垮塌,必要时主动拆除排险。对燃烧时间较长的建筑实施内部清理前,要认真评估建筑稳定性,慎重实施内部清理。

(二)检查楼梯间、走道、外墙处烧损电线的带电情况,关闭电源总开关或切断进户线路,防止发生触电。

(三)检查燃气管道、液化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有无泄漏情况,防止发生复燃、爆炸、中毒、腐蚀等。

(四)高温容器、罐体应持续冷却直至常温,未充分冷却前,不得搬运、移动。

(五)避免在泡沫覆盖区域行走奔跑,防止复燃;避免在废液积水、杂物遮挡等区域行走,防止坠落;灭火后仍存大量易燃液体时,应采取输转回收等措施妥善处置。

(六)收整器材时,严禁强行拖拽,禁止从高处抛掷。

(七)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点人员和装备。消防水罐车内余水应加满或放空,防止行车侧翻事故。


第四章  伤害防范

第三十二条  爆炸

处置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或有燃气泄漏的灾害现场,应严防爆炸造成人员伤害。

(一)靠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泄漏且未起火的现场,应注意观察,加强侦检,谨慎选择行车路线,防止误入泄漏区域。

(二)进入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应穿着防静电内衣,根据需要穿着特级或一级化学防护服,从上风方向开展作战行动。

(三)进入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尽可能保持低姿状态,依托堤坝、土坡、坑凹、承重墙、墙角、柱及大型物件等地形、地物作为掩护。

(四)作战中,应利用可燃气体检测仪等仪器持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接近爆炸下限30%,设为爆炸危险区域。

(五)扑救易燃易爆气体火灾,在无法关闭阀门和堵漏的情况下,严禁盲目扑灭火焰,防止泄漏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引发爆炸。

(六)充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的空间,可采取强力送风进行驱散。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泄漏和粉尘飞扬的区域,可利用雾状水稀释降尘,抑制爆炸发生。易燃液体泄漏流淌,可向流淌液体表面大量喷射泡沫,并保持泡沫厚度,阻止液体蒸发,必要时筑坝阻流或开槽引流,控制流淌蔓延范围。

(七)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泄漏及粉尘扩散可能波及的区域(尤其是下风和侧下风方向)必须消除一切点火源,切断电源,消除静电,严禁使用非防爆器材,行动时要注意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八)严禁在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泄漏区域内的门窗正面泄压口,下水井、电缆井、煤气井等部位的上方及周围站立,以防爆炸造成伤亡。

(九)避免在覆盖泡沫的流淌易燃液体中走动,禁止跑动,防止破坏覆盖层加速易燃液体蒸发。粉尘沉积的场所严禁使用直流射流或奔跑,防止引起粉尘飞扬加剧爆炸风险。对于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要采取隔离措施。

(十)受火势威胁的装置、压力容器等,必须进行冷却保护。冷却时,严禁站立于泄压面或罐体两头,防止超压爆炸伤人。

(十一)扑救锂电池火灾时,应在厂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了解掌握各工序段的火灾危险性;有爆炸危险的厂库房应开窗通风、保持适当安全距离,使用大量水进行冷却降温,严防爆炸、化学沾染和高压触电伤人;指战员应做好安全防护,不得在厂房仓储场所内及门口危险区域脱卸呼吸器。

(十二)扑救烟花爆竹厂(库)火灾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停车距离,并利用周边地形、地貌进行掩护;应第一时间充分了解掌握生产、储存易爆物质情况,在单位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有爆炸危险时,应使用消防机器人、大功率消防枪(炮)远距离灭火;发生爆炸时,应利用周边地形、地物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十三)密切观察有爆炸危险的现场情况,减少一线作业人员,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发现危险征兆应迅速撤离。


第三十三条  中毒 

进入有烟气、粉尘、异味、有毒气体泄漏等场所作业时,应严防中毒。

(一)根据烟气、毒害品性质确定防护等级,严格落实等级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域;严禁在有毒区域脱卸或更换防护装备。

(二)人员和车辆应从上风或侧上风方向进入有毒区域;需要出水掩护或降毒时,供水线路应不少于2路,且应来自不同的供水车辆。

(三)进入有毒区域的人员必须精干,并严格控制人数;进入前必须进行安全登记,编组进入;严禁在有毒区域进食、饮水,以及坐、躺休息等与作战行动无关的活动。

(四)有毒物质火灾被扑灭后,毒性可能更强,毒害范围可能更广,不得随意脱卸防护装备,必须持续做好个人防护。有毒物质泄漏燃烧,在无法关闭阀门和堵漏的情况下,严禁盲目灭火,防止有毒物质泄漏扩散。

(五)空气呼吸器报警或遇特殊情况,同一作战小组全体人员立即撤离,原则不得单独行动;从有毒区域撤出的人员、器材装备,应及时进行洗消,防止交叉沾染。

(六)安全员(助理)应对进入有毒区域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并在入口处部署紧急救援小组或预备力量,随时做好人员紧急救助和人员更换的准备;对所有参战人员必须持续观察,必要时服用解毒药品或就医检查。


第三十四条  触电

处置电气火灾,或进入着火建筑、倒塌区域灭火救援时,应严防触电。

(一)作业前应关闭作业区域电源总开关,必要时可切断灾害区域入户电线,判断电流输送方向,正确选择切断位置,防止带电端落地。

(二)在有触电危险的现场,要利用漏电探测仪实施检测,并划定警戒区域;进入漏电危险区域的人员要穿戴绝缘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避免与带电体接触;遇有电线过低影响车辆通行时,应使用绝缘杆支撑,严禁徒手托举电线。

(三)不得站在架空电线下方,防止电线断落触电;进入室内,应手背向外,不得背靠墙体裸露的电线,防止电线绝缘层烧毁老化触电;举高车伸展梯臂、架设金属拉梯、照明车升降灯具要避开架空线路;阴雨天车辆要远离高压线,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四)不得靠近电线断落的区域,尤其是积水区域,误入带电区域应双脚并拢或单脚跳离,防止产生跨步电压;发现有人员触电时,不得用裸露的双手拉拽,应首先用绝缘杆或干燥的木棒、竹竿等绝缘体将触电者与电源分离,有条件应立即切断电源。

(五)尽量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剂)扑救电气火灾;火势较大需用水扑救时,可采用雾状射流、向火势上方或上风向射水、直流点射等方式灭火,必要时采取接地措施。


第三十五条  倒塌

进入有倒塌危险区域灭火救援,应严防着火建筑、堆垛,或受爆炸、地震其它地质灾害影响的建(构)筑物倒塌伤人。

(一)实施警戒,安排专人看护提示,禁止无关人员靠近;设置现场安全(助理)员,密切监测建筑结构变化情况,发现倒塌险情时不得强行内攻;因作战需要必须进入时,必须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并控制一线作战人员数量。

(二)进入建筑内部前,应利用直流水对房檐、屋顶等部位进行扫射,消除房檐瓦片、屋顶构件等坠落危险;内攻过程中发现倒塌征兆,应及时撤离。

(三)与危险建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陈旧、烧损的房檐及窗口下方架梯。

(四)扑救钢结构建筑火灾时,要持续均匀冷却钢梁和钢柱等承重结构,防止钢材在高温下强度减弱,发生坍塌。

(五)扑救楼层火灾,当存有大量棉花、纸张、锯末等堆垛或楼层积水较多,应及时组织排水、疏散,必要时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开凿孔洞进行排水,防止楼板承载过重造成坍塌。

(六)根据灭火救援现场需要,对危险建筑结构采取加固或拆除措施,消除倒塌风险。


第三十六条  埋压

进入或靠近有垮塌危险区域作业时,严防指战员被埋压造成伤害。

(一)不得随意进入结构已经明显松动的建筑内部,不得冒险钻入没有固定支撑的建筑废墟空隙间,必须进入时应进行评估,并采取加固措施。

(二)扑救堆垛火灾时,不得攀登燃烧堆垛;货架变形或受火势直接炙烤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三)有坍塌风险的井下、坑道救援时,应对井口、侧壁进行支撑、加固,不得停靠车辆或聚集大量人员,严禁大型机械在周边行进或作业。

(四)山地、土堆、尾矿库等危险区域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观察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迹象,保持必要安全距离,避开坍塌危险区域。

(五)倒塌危险区域作业时,要寻找、依托牢固掩体,防止埋压伤害。


第三十七条  坠落

在登高作业、高空救援、进入工地等危险区域,或在视线较差、湿滑等场所行进时,严防坠落滑倒。

(一)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在石棉瓦、玻璃钢瓦、彩钢板等轻质屋顶上行动时,应沿有铆钉的承重部位行动;坡度较大或有油污、积水(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三)登高射水时,水带不得穿越缠绕拉梯,应缓慢加压供水,防止水锤作用造成伤害。

(四)进入室内灭火时,应使用直流水探试楼板强度,采取前虚后实探步方式前行,防止因塌陷或孔洞坠落伤人。

(五)在施工现场、建筑工地灭火救援行动,应注意观察作业环境,谨慎行进,避开敞开式孔洞,防止踏空坠落。

(六)夜间能见度低或在浓烟中行动时,按照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要求小心行进,避开电梯井、回型楼梯、沼池、孔洞、高空无护栏外墙边沿等危险区域,防止踏空或重心不稳导致坠落伤亡。

(七)电梯救援时,应确认轿厢楼层和被困人员位置,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将轿厢升降到安全位置,方可开启对应楼层电梯门,开启时保持重心稳定,必要时采取安全绳保护,严防跌落电梯井。

(八)使用绳索开展高空救援时,应对绳索及附件进行安全检查,选择并制作不少于2个牢固的支点;绳索应避开墙角、烟火等高温、尖锐部位,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或选用带有钢丝的保护绳;不得超限作业,必要时设置两道保护;制作绳结时必须经过安全员核查方可实施救助作业。

(九)高空救助时,可根据作业环境,铺设救生气垫、设置安全网。

(十)跨越有缝隙的架空道路隔离带时,应做好绳索保护,视情架梯通过,跨越位置选择在事故点上风位置,避免受烟火影响。


第三十八条  溺水

开展水域救援、冰面救援和训练,实施洪涝灾害事故处置时,应严防溺水。

(一)水域救援时,应挑选精干人员,且熟悉水性,合理编组分工,做好个人防护,落实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水域救援操作规程和纪律要求。

(二)上游设置观察员,现场设置安全员,掌握水情动态,对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同时部署预备力量。

(三)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舟艇,乘员必须熟悉水性,控制速度、艇距,严禁超载,抓紧船体,严防落水。

(四)夜间视线不清、水情不明或水域复杂、水流湍急时,不得贸然下水救援。

(五)潜水救援,必须持证作业,合理编组。按照1:1设置紧急救助小组,并同步穿戴全套潜水装具;下潜和上浮过程中应经常观察压力表和浮力表,保持可控速度。

(六)水域或冰面救援,应穿着水域专用救援防护服,冬季应采取保暖和预防冰面破裂等安全防范措施。

(七)严格执行水域救援“五个绝不允许”:绝不允许穿着灭火防护服执行水域救援任务,绝不允许无证驾驶消防舟艇和潜水作业,绝不允许水域情况不明盲目下水救援,绝不允许穿着非水域专用救援服下水救援,绝不允许不会游泳的指战员在一线参与水域救援任务。


第三十九条  蜇伤

摘除马蜂窝或在马蜂窝集中区域开展作业时,应防止蜇伤。

(一)应穿着防蜂服,佩戴防护眼罩、抢险救援头盔,袖口和裤管及头罩须扎紧,并随车携带急救解毒药品。

(二)处置前,要研判周边环境情况,提示附近住户关闭门窗,采取防蜂虫蛰伤的防范措施。

(三)划定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禁止无防护人员进入。

(四)根据蜂巢形态、所处位置,采取最佳处置措施,有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火攻、套取等措施,防止蜂虫大面积逃脱、飞散伤人。

(五)摘下的马蜂窝应在安全区域用火焚烧、水淹或用蛇皮袋等牢固包装材料密闭包装、转移掩埋,不得随意开启密封包装,禁止将蜂巢、蜂虫带回营区逗玩、食用等。

(六)脱卸防蜂服前,应认真检查确认无附着蜂虫方可脱卸。

(七)日常应组织指战员进行蜂毒过敏测试,蜂毒过敏体质人员不得参与摘除蜂窝任务。


第四十条  迷失

进入黑暗、浓烟环境,严防迷失造成人员伤亡。

(一)黑暗、浓烟环境灭火救援,应严密组织,合理编组,挑选精干力量组成攻坚小组,并提前熟悉内部结构布局,明确进出时间;携带热成像仪、铺设水带干线或敷设救生照明线、使用安全绳等器材装备;通过后场接收装置监控救援行动,掌握人员位置、生命体征等情况;加强与内攻人员联系,时刻保持通信畅通。

(二)黑暗、浓烟环境迷失,应立即使用电台向指挥员报告,并开启呼救器的手动报警功能,发出声光报警;寻找相对安全的空间,若无法找到,应停留在原地等待救援,减少气瓶空气的消耗;摸索可供逃生的线索,触碰到水带时沿水带撤离,摸索到窗户时砸窗呼救。


第四十一条  轰燃

进入有轰燃风险建筑内部,严防轰燃造成人员伤亡。

(一)利用测温仪、热成像仪或触摸门、墙体等方式感知内部温度,通过无人机等手段外部观察内部燃烧情况,判断有无轰燃的风险。

(二)破拆玻璃窗或通过穿刺水枪向建筑内射水,降低室内温度、烟气浓度,增加室内蒸汽量,预防轰燃发生。

(三)利用限位措施(垫块)抵住门体底部,选择正确站位,缓慢开启房门,防止轰燃伤人。

(四)注意破拆与开启门窗的方向和位置,防止发生穿堂风,形成带压气流造成伤害。

(五)发生轰燃、高温热烟气冲击,应立即蹲下沿水带低姿匍匐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四十二条  砸伤

在灭火救援现场,严防高空坠落物砸伤。

(一)有物体坠落风险现场,应保持安全距离,划定警戒,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二)有高空不稳定悬挂物,应组织力量进行加固或拆除,消除潜在风险。

(三)进入猛烈燃烧后的建筑内部,应使用直流水冲击扫射高空悬挂物、吊顶、室内天花板,破拆玻璃幕墙等不稳定构件,避免坠落伤人。

(四)沿建筑外墙垂直铺设水带,应使用水带挂钩、安全绳或固定水带卡等方式进行固定,防止水带脱落伤人。

(五)大风天气实施救援,应加强观察,避开广告牌、高空不稳定物、电线杆、大树等风险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  训练安全


第四十三条  训练准备

开展业务训练前,要了解参训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防止带病、带伤和带情绪训练。不宜安排在酷暑、严寒季节、恶劣气候和高海拔条件下进行大强度、长时间的训练。在训练过程中严格按要求着装,做好各项防护、保障和准备工作。

(一)训练前,要对参训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或提示,讲清注意事项,强调安全纪律,落实安全措施。

(二)严格按训练科目要求着装,不得携带与训练无关的坚硬、锋锐物品。

(三)必须设置安全员,训练前(后)对训练场地、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测试,训练中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在道路等开阔地带开展训练时,应做好安全警戒。

(四)必须组织慢跑、活动操等热身运动,一般以身体感到发热、微微出汗为宜,通常热身时长不少于15分钟。


第四十四条  训练管理

训练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遵守操作程序,合理安排训练强度,加强保护与防护,避免事故发生。

(一)组训人员对安全防范和动作要领应示范到位,在参训人员掌握相关动作要领后,方可实施训练。

(二)开展训练时,要有相应层级的干部组织实施,加强训练组织,保持良好的训练秩序。可邀请专业医护人员、教练随队协助指导训练。

(三)要按照训练计划和步骤科学组训,先讲解后示范,先分解后连贯,从易到难,由简及繁,循序渐进,合理安排课间休息,严禁超强度训练或盲目蛮干。

(四)要严格按照项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根据训练科目的危险性,落实保护措施,措施不到位严禁操作;训练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纠正。

(五)高温时段应合理安排训练时间和场地,气温35℃以上时,除高温适应性训练外,原则上应停止室外训练。训练过程中,要及时补充水、盐份及营养成份,防止中暑。

(六)寒冷季节户外训练应穿戴防寒服装和用具,保持干燥,防止冻伤。

(七)高海拔地区训练应防止呼吸道感染,保证充足的热量摄入和体液补充,缺氧时及时吸氧。(八)夜间训练要加强通讯、照明,利用示位灯、荧光棒、反光背心等装备做好定位提示,训练区域做好警戒,防止行人车辆冲撞。

(九)严禁在通行车辆的道路上开展训练。


第四十五条  体能训练

体能训练必须遵循运动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组织。

(一)训练要因人而异,注重核心力量训练,逐步加大训练强度。在进行大运动量、高强度训练时,要做好腰、膝、腕等关节部位的保护。

(二)训练中要全程观察、了解参训人员状况,出现不适症状应立即停训,视情采取休息调整、干预治疗等措施。

(三)训练后必须组织放松训练,并安排足够的恢复时间。


第四十六条  装备训练

开展装备训练前,应检查器材装备是否完整好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要熟悉掌握训练装备的技术性能、操作规程、操作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破拆、起重、撑顶训练时,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支撑稳固等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三)特种车辆操作训练,驾驶员必须经过系统培训,熟悉车辆结构及功能,掌握正确使用方法,避免操作失误。举高消防车训练应有干部在场组织,必须对停车场地、周边及上空、天气及风力等因素进行安全评估,不得在承重能力差、周边障碍多、上空设有电线的区域开展训练,不得超载、超限训练。臂架操作区域下方严禁站人。

(四)严禁开展真人试跳救生气垫训练、测试和表演。


第四十七条  攀登训练

攀登训练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检查保护设施,保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时刻保持精力集中,下方应设置缓冲垫。

(一)组训人员和安全员不到位,训练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安全要求,防护措施不落实时,不得进行攀登训练。

(二)徒手攀登消防梯时,双手不得同时离开梯蹬;二楼以上登高时,必须使用安全绳保护,且安全绳的另一端必须设立固定点;梯子未锁牢挂稳前,严禁攀登。

(三)使用消防软梯训练时,上端必须固定牢固,采用安全绳进行保护。

(四)在消防梯上进行背负救人训练时,被救者与施救者都应采取安全绳保护。

(五)攀岩(楼)训练时,保护人员应与岩(楼)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收放安全绳时,要控制绳索速度和长度。


第四十八条  绳索训练

使用绳索进行救人、自救训练或训练安全保护时,首先应对绳索系统进行荷载测试。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实施训练。

(一)操作人员应对安全钩、安全吊带等装备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锁定无误、穿戴正确后,方可实施操作。

(二)操作人员的结绳方法,必须在安全员检查确认牢固、无误后,方可继续操作。

(三)严禁绳索超限训练,必要时设置两道保护。

(四)承载的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且制作不少于两个独立的牢固支点。绳索紧固时应使用测力器,严禁使用动力牵引设备。

(五)下抛绳索时,应当使用绳包或分段抛绳的方法,防止绳索打结。

(六)利用绳索下降或上升训练时,必须控制下降(上升)速度,严禁急降(升)、急停;应在着落点设置缓冲垫。

(七)绳索下降和抛绳区域内,绳索系统受力点的连接处、紧绷绳的弯角处严禁站人。


第四十九条  越障训练

组织板障、独木桥、高墙等障碍训练时,要认真检查器材和场地。

(一)训练时,必须设置缓冲垫,在落点及障碍两侧安排专人保护。

(二)保持训练场地和障碍设施清洁干燥,不宜在雨天或湿滑状态下安排越障训练。

(三)参训人员必须戴头盔,并对肘、膝、踝等关节进行防护。

(四)检查障碍设施状况,重点检查有无破损、松动等隐患风险。


第五十条  水域训练

开展水域训练,必须确定救生员,严格检查个人防护和团队装备器材,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在江、河、湖等水域训练时,必须掌握水域有关情况,严密组织实施。

(一)选择合适的气候条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训练。

(二)根据训练需要和任务分工,必须穿戴相应的专用水域救援类防护装备。

(三)应在上游设置安全观察员,实时监测水流、水中漂浮物等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预警;下游设置安全拦截员、预备救援点和支援人员,负责下游紧急救援;采取拦截网、抛绳抛物、活饵救援和舟艇拦截等多种形式的保护准备。

(四)入水训练,发现抽筋、呕吐、体力不支等情况,立即进行干预救助;开展激流训练,必须穿戴含快速释放装置的激流救生衣。

(五)冰面训练,应穿着冰面救援专用救生衣,采取保暖措施,采取双绳定向保护,并做好冰面破裂安全防范。

(六)潜水训练,要合理编组,严禁单独行动;要利用绳索联络和保护,收到指令后方可行动。要按照1:1设置紧急救助小组,并同步穿戴全套潜水装备;下潜和上浮过程中应经常观察压力表和浮力表,保持可控速度。

(七)舟艇训练,必须以编队的形式组织,保持行进队形;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行进过程中应控制速度。舟艇上的大件器材应当固定,人员有序乘坐、不得超载。行进训练时,应留有机动舟艇和应急力量。

(八)视情携带除颤仪等专业救生设备,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第五十一条  出水训练

开展出水科目训练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盲目施训。

(一)训练前,应检查器材准备性能,磨损严重、性能下降、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装备不得用于出水训练。

(二)应根据供水高度和距离确定供水压力,通常不得超过消防车泵的额定工作压力和规定转速。

(三)供水时,应明确供(停)水、加(减)压的手势和旗语等信号;驾驶员根据指挥员指令实施供水,并注意观察,发现危险情况立即停水。

(四)实施供水作业时,水泵出口、水带接口附近不得站人,防止接口崩脱伤人。

(五)在营区以外道路、场地开展训练时,必须采取警戒措施,防止伤及周边行人及车辆。

(六)场地、器材出水湿滑不具备训练条件时,应及时清扫擦拭或果断停训,防止滑倒摔伤。


第五十二条  模拟训练

模拟训练应当根据模拟的对象、环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训练。

(一)模拟设施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和训前检查,做好全程跟踪指导。

(二)在高温、浓烟、黑暗、恐怖、噪音等条件下训练时,应利用音、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掌握参训人员情况,加强引导、干预和提示。

(三)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训练,开启防护设施,开展紧急救助。

(四)利用竖井、烟热、化工等模拟装置训练时,严格控制起爆物和燃料的使用。


第五十三条  实战演练

实战演练必须根据假设的灾害事故现场特点,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密组织实施。

(一)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灾害事故场景的模拟与恢复,现场设置情况应通告演练目标单位和参加演练的人员。

(二)演练前,要对演练现场及用于演练的建筑、装置、车辆等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三)要安排人员或利用技术手段对整个演练行动进行有效监控,演练中出现危险情况,要迅速做出应急处理或暂停训练。

(四)进入模拟有毒气体、高温、浓烟、倒塌等环境中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执行演练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整理活动

训练结束后,由组训人员组织进行整理活动,及时清点人员和检查器材装备,并做好拉伸放松,通过观察和沟通交流,掌握参训人员身体状况,作为调整训练强度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五条  训练讲评

训练结束后,必须现场组织进行讲评,对训练中出现的安全苗头问题及隐患提出批评,倾向性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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