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打造“医育融合”典范,加快实施“幼有善育”。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萍乡市域,其中重点为萍乡主城区(安源区和经开区)。
(三)规划对象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专业托育机构、幼儿园托幼一体化、社区托育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和“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等。
(四)规划期限
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五)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标准。
(六)规划原则
1.家庭为主,托育补充。重点是为育儿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务。优先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驿站、“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等指导培训设施,提高家庭养育照护能力。
2.供需匹配,适度超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提供托育服务设施,确保设施规模和分布满足发展需要。托育服务设施需在短期快速补齐短板,并通过适度超前配置激发家庭托育需求。
3.普惠为主,多元发展。结合城乡和区域差异化需求,统筹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在人口集聚、生育水平高、需求旺盛的区域,配置多元化托育服务设施;在人口稀少、生育水平低、需求不足的区域,优先配置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家庭托育点,推动托育服务普惠发展。
4.统筹兼顾,分步建设。近期规划充分考虑市、县(区)建设计划,优先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突出可实施性;远期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求和方向,突出前瞻性。
(七)规划目标
至2025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千人托位数达到4.57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60%,15分钟社区托育服务圈基本形成,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至2035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迭代升级,千人托位数达到5.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90%,15分钟社区托育服务圈成熟完善。
(八)婴幼儿规模预测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期常住人口规模、人口年龄结构、近年实际人口出生数和生育鼓励政策等进行测算,预测市域2025年3岁以下婴幼儿规模为3.55万人,2035年为3.61万人;其中主城区2025年为0.77万人,2035年为0.81万人。
(九)托位数规模预测
需求托位数规模。参考国内外相关国家、城市的托育政策和入托率经验,结合本地托育需求调查数据,近期入托需求比例按平均15—20%,远期入托需求比例按平均25—30%,测算2025年市域托位数需求为0.53-0.71万个,其中主城区为0.12-0.15万个;2035年市域托位数需求为0.90-1.08万个,其中主城区为0.20-0.24万个。
目标托位数规模。根据《萍乡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萍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要求,确定2025年千人托位数目标为4.57个,2035年千人托位数目标为5.5个。测算2025年市域托位数目标为0.83万个,其中主城区为0.27万个;2035年市域托位数目标为1.00万个,其中主城区为0.33万个。
萍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主导功能分为指导培训设施和托育服务设施两大类。指导培训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含指导中心、实训基地等)和“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托育服务设施包括专业托育机构、幼儿园托幼一体化、社区托育服务驿站和家庭托育点等。萍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管理层级分为市级、县(区)级、乡(镇、街)级、村(社区)级4级。市级: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平台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县(区)级:拓展、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平台功能应用,配置云监管储存中心1处、托育服务中心1处、市级示范性公办普惠托育机构不少于1处。乡(镇、街)级:原则上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应配置1处“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应配置1处县(区)级示范性普惠专业托育机构;人口较少或托育需求不集中的乡(镇、街),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村(社区)级:规划主城区范围内每个完整社区(5-10分钟社区生活圈)至少配置1处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可开尽开,专业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驿站和家庭托育点按常住人口和托位数目标值配置;规划中心城区外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酌情配置。
规划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县(区)级托育服务中心5处,经开区共建共享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共建共享芦溪县托育服务中心。
近期规划市级示范性公办普惠托育机构5家,其中安源区、湘东区、莲花县、上栗县、芦溪县各1家;远期增至10家以上。近期规划57个乡(镇、街)配置县(区)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其中安源区11个、湘东区11个、经开区3个、莲花县13个、上栗县8个、芦溪县9个、武功山2个。
根据人口分布、年龄结构、出生率、规划用地布局和区域发展潜力,分乡(镇、街)或详细规划单元等差异化预测托位数需求和预期建设目标;结合幼儿园布局、城镇社区布局、社区生活圈构建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分配规划托位数。托育服务设施为10分钟社区生活圈应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托育服务驿站和社区老年活动照护中心可合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千人托位指标宜在乡(镇、街)或15分钟社区生活圈范围内统筹。新建城市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5平方米,且不少于每千人10个托位(含幼儿园托幼一体化托位数和托班建筑面积),统筹规划建设各类托育服务设施;已建城市居住区改造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少于每千人8个托位(含幼儿园托幼一体化托位数和托班建筑面积)统筹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通过新建、购买、闲置设施改建等方式补足。托育服务设施宜与生活圈老年照护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文化、体育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和儿童设施合建。工作区按照职工实际需求配套,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鼓励园区(单位)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服务设施:产业园区员工规模大于1万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数达到1千人、企事业单位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相应规模的托育服务设施:医院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服务设施的场地和建筑应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专业托育机构宜选择居住社区等人口密集、托育需求较旺盛的区域。社区托育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结合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嵌入式设置。未来社区、现代社区、完整社区等创建,应实现托育服务设施全覆盖,具体配置要求如下: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0.8万人,建设托育机构,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的配建要求(可与社区内幼儿园托幼一体化托位统筹计算)。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在0.5—0.8万人,优先建设托育机构,条件一时无法满足的,可建驿站,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配建要求(可与社区内或社区周边10分钟步行圈内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其他托育机构托位统筹计算,如统筹后仍未满足托位要求的,应在社区内建设托育机构)。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0.5万人,可建驿站,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配建要求(可与镇街内或社区周边15分钟步行圈内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其他托育机构托位统筹计算,如统筹后仍未满足托位要求的,应在社区内建设托育机构)。2025年,主城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59.16万人,预期托位数3486个,千人托位数5.89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托位数1186个,幼儿园托幼一体化托位数2030个,社区托育服务驿站托位数213个,家庭托育点托位数57个。
2035年,主城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59.44万人,预期托位数4166个,千人托位数7.01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托位数1306个,幼儿园托幼一体化托位数2530个,社区托育服务驿站托位数268个,家庭托幼点托位数62个。
2025年,安源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40.21万人,托位数2079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5家,备案托位数646个;幼儿园托幼一体化14所,登记托位数1280个;社区托育服务驿站24个,托位数118个;家庭托幼点7个,托位数35个;千人托位数5.17个。
2035年,安源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40.47万人,托位数2479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5家,备案托位数646个;幼儿园托幼一体化19所,登记托位数1680个;社区托育服务驿站24个,托位数118个;家庭托幼点7个,托位数35个;千人托位数6.13个。2025年,经开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8.95万人,托位数1107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3家,备案托位数240个;幼儿园托幼一体化21所,登记托位数750个;社区托育服务驿站19个,托位数95个;家庭托幼点5个,托位数22个;千人托位数5.84个。
2035年,经开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8.97万人,托位数1387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4家,备案托位数360个;幼儿园托幼一体化23所,登记托位数850个;社区托育服务驿站19个,托位数150个;家庭托幼点6个,托位数27个;千人托位数7.31个。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应符合《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规定,各功能部分可分开设置。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政府托底型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包括特殊婴幼儿群体在内所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需求,配套相应设施,体现健康公平。“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应符合《萍乡市“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正拟定)规定。2.班级类型:不限,可开设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等,设计班级类型不宜少于三类。3.用地、建筑面积要求:新建类用地面积1200—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用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城市人口密集地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托位。2.班级类型:不限,可开设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等,设计班级类型不宜少于两类。3.建筑面积要求:新建类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以上,且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上,且不低于8平方米/托位,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确有困难的不低于6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托位。1.建设规模:新建幼儿园配套托班数原则上与小班数一致。改扩建类幼儿园托班数规模,按居民需求和幼儿园招生情况确定,可设尽设。2.班级类型:近期以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为主,远期按照政策设置。3.用地、建筑面积要求:幼儿园托幼一体化用地及建筑面积除应满足《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新建幼儿园按规划托位数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幼儿园配套托班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2.建筑面积要求:80—100平方米为小型驿站,可提供5个临时托位;101—200平方米为中型驿站,可提供10个临时托位。3.配建要求:新建社区驿站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已建社区配置驿站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条件允许时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40平方米。家庭托育点建设应符合《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置。1.建设规模: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2.配建要求: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坚持和加强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指导和督促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乡(镇、街)等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及时提供与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和家庭托育需求相匹配的托育服务。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构建与本辖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布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中应细化落实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地块出让(划拨)条件书中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各县(区)要全面落实设施分类、分级、分区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区域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施建设,并按照条件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建成后托育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按规定移交乡(镇、街);已建区域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乡村)、完整(现代)社区、城乡风貌样板区等建设,按照规划要求落实设施配置,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嵌入式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列入萍乡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根据年度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和家庭托育需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清单式推进设施供给,满足居民需求。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类主体建设、运营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名园办名托”。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设施建设项目,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筑需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和仓储等用地性质的存量房屋建设托育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按照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闲置、低效用房,在不改变产权基础上,允许提供给所在乡镇街道用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儿童保健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托育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登记备案流程,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绿色通道,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信息,实施全过程监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有序推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考虑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动态供需调配,健全以乡(镇、街)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及托育需求年度监测机制。乡(镇、街)应定期统计托育服务需求并反馈卫生健康部门,针对变化趋势作出提前预警,动态调配托育服务设施供给,保证托育服务设施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医育融合”,在推进托育服务中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依托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区)妇幼保健院、基层“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为婴幼儿提供“一站式”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早期发展、家访和托育机构健康指导等服务,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当量予以足额购买。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全过程应遵循绿色、环保、健康的基本要求,同时做好传染病防控、设施设备公平、生理心理健康等各方面健康保障。加强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困境婴幼儿的关爱和健康服务,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保障水平。1.3岁以下婴幼儿(0—3岁婴幼儿):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本导则也泛指上幼儿园小班前的婴幼儿。2.千人托位数:指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的婴幼儿托位数,即婴幼儿托位数(个)与常住人口数(千人)之比。3.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具备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3岁以下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的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共建。4.“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具备为儿童提供常见疾病、多发疾病诊治,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为婴幼儿提供养育照护服务支持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与乡(镇、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建。5.专业托育机构:经有关部门登记后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6.幼儿园托幼一体化: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由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7.社区托育服务驿站:依托村(社区)既有的邻里服务、党群中心、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等设施资源建立,以专属或共享固定室内场地的方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育儿技能指导、养育小组活动、亲子游戏阅读、儿童健康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场所。8.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